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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0〕5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2020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16日    


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盟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法、不合理要求和条件,不得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不得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专户由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设立、管理。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六条  建立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副盟长担任,行署分管副秘书长、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为召集人,盟直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盟行署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发起。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职责是统筹协调全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对全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建立“1+3”平台体系。保留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为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支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业务上接受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

相关旗(区)单独设立或明确承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机构,配置必要的服务见证人员,建设统一标准、相对封闭的交易场所,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满足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标准化、规范化需要。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九条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旗(区)分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交易场所设施设备、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监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依法依规制定各类进场交易活动的交易流程、操作规程、平台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依法依规受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申请,承担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四)在交易场所设立并管理综合评标(审)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动态管理专家资源,为招标(采购)人提供专家抽取服务见证。

(五)为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和评标(审)专家的履职履责行为提供服务见证,如实记录、及时制止、纠正和反馈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交易行为。

(六)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等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资料和数据等。

(七)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秩序,协助处理质疑、异议事项,配合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并提供查询利用服务。

(九)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行监督管理职能,履行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

(四)违规扣押、挪用、收退交易保证金或干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保证金缴纳形式。

(五)泄露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七)其他限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国资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林草、卫健委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执行本行业公共资源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

(二)严格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推动落实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目录》、进平台。

(三)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有效监管。

(四)对本行业进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交易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备案或审查。

(五)对评标(审)专家履行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专家征集、审核、入库、培训、考核、清退等动态管理。

(六)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投诉、申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回应、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现并报告的违法违规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各级司法部门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不力,对交易平台报告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消极应对。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招标人)对本单位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提出项目需求、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和定标方法,并对编制的交易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负责。具体要求:投标人(包括投标人、报价方、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竞争主体,以下统称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合理,项目需求合法合规、表述明确完整,评审因素适合项目需求且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评分细则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最大限度规范评标(审)专家自由裁量行为,定标方法科学、规范、透明。

(二)依法自主选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拍卖公司等,以下统称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委托事项。

(三)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以下统称评标委员会),在公布的评标办法中合理设置评标(审)专家(包括商务专家、技术专家、法律专家、招标人代表)权限,并在规定的抽取终端抽取专家。

(四)依法组织开标活动,参与项目评审、资格审查。

(五)依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包括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受让人等,以下统称中标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

(六)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组织履约验收,对合同的执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遵守交易程序与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列入《目录》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予以规避,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或者明招暗定、先建后招、边建边招等虚假招标。

(二)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歧视、限制潜在投标人。

(三)擅自中止、终止项目交易。

(四)擅自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五)与投标人、中介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等相关工作人员串通或其他违法影响、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胁迫、利诱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

(七)对项目中标人履约情况不进行监督、监督不力或发现其违法违规行为不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平台交易规则、程序、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招标人委托协议约定,提供拟定交易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评标活动、处理质疑异议事项、组织合同履约验收等专业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交易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交易信息备案和对外公布内容中关键信息不一致,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公告内容不一致或网上发布公告与书面公告内容不一致。

(三)不按规定发放专家评标(审)费,不按法定时限公示交易结果和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申请。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审)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五)违反交易平台现场管理制度,违规干预、影响评标(审)专家独立评审。

(六)泄露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隐匿、销毁、伪造、变造应当保存的交易资料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交易项目所需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评标(审)专家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本地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可按规定异地使用专家或者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审)。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抽取评标(审)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当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管理部门从事交易监管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审)专家或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履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交易文件规定,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统一评审,出具评标(审)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对评标(审)结果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交易平台管理规定,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或未经允许私自离开评标区域及进入其他评标室。

(二)依法应主动回避而不回避。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意见。

(四)超出标准索取评标(审)劳务费。

(五)拒绝在评标(审)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六)投诉、质疑(异议)期不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进行结论复审。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平等获取项目信息、公平参与竞争,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中标项目,依法提出质疑(异议)、投诉、举报,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

(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项目。

(三)虚假、恶意投诉排斥竞争对手,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四)擅自放弃交易项目中标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提交履约担保、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等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交易服务及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依程序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交易结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见证。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分级负责、限额管理。

盟本级、阿左旗、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阿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矿业权出让及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各旗(区)分中心承担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及20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进场交易业务。如本地评标(审)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须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审)。

第二十四条  中央、自治区驻盟单位及驻军部队交易项目可按限额标准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旗(区)分中心交易。

鼓励、承接社会资本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遇以下情形,应当商请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人暂停或终止交易: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突发停电断网或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继续交易可能引发权属纠纷和矛盾的。

(三)交易服务见证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应当终止交易的。

(五)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建立全盟统一、上连自治区、终端覆盖旗(区)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完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电子监管等功能,规范统一各类交易模板,实现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和实时远程在线监管。

第二十七条  阿拉善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alsggz

yjy.cn)是全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规定媒介,开放对接市场主体注册信息、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政府采购审批监管、建筑市场监管等平台系统,实现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交换和互联共享。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CA)兼容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探索推行“不见面开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二十九条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政府采购”深度融合,拓展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等业务功能。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功能,打破项目评审地区壁垒,实现盟内远程异地评标(审)常态化,逐步推进跨盟市、跨省市区远程异地评标(审)。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纳入政务大数据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交易数据存储规范、网络系统运行安全可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督查落实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和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招标人、监督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促进相关交易主体依法依规依程序规范履职,促进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协调联动监管机制。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和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强化工作衔接、沟通反馈和信息共享,形成质疑异议答复、投诉举报处理、违法案件查处合力。依法规范投诉行为,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机制。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及时纳入“信用中国(内蒙古)”等信用信息系统或通过电子监管系统交互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布,实现“红黑”名单动态管理,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强大合力和社会氛围。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社会评价机制。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力度,畅通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渠道,并重视、运用监督反馈意见。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公共资源智慧监管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对比分析机制,开展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对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技术支持。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并在评标(审)报告中予以记录:

(一)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和MAC地址相同。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使用同一个工具加密,或使用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三)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或投标文件格式、字体、表格、颜色、内容等异常一致或相同。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准入退出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对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履职行为进行写实记录,并及时反馈;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盟本级已出台或旗(区)自行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4〕19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7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17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18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19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20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变更管理制度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2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开标、评标规则与程序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22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23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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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20〕5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2020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16日    


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盟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法、不合理要求和条件,不得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不得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专户由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设立、管理。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六条  建立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副盟长担任,行署分管副秘书长、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为召集人,盟直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盟行署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发起。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职责是统筹协调全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对全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建立“1+3”平台体系。保留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为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支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业务上接受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

相关旗(区)单独设立或明确承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机构,配置必要的服务见证人员,建设统一标准、相对封闭的交易场所,配套必要的设施设备,满足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标准化、规范化需要。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九条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旗(区)分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交易场所设施设备、电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监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依法依规制定各类进场交易活动的交易流程、操作规程、平台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依法依规受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申请,承担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四)在交易场所设立并管理综合评标(审)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动态管理专家资源,为招标(采购)人提供专家抽取服务见证。

(五)为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和评标(审)专家的履职履责行为提供服务见证,如实记录、及时制止、纠正和反馈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交易行为。

(六)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等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资料和数据等。

(七)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秩序,协助处理质疑、异议事项,配合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并提供查询利用服务。

(九)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行监督管理职能,履行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

(四)违规扣押、挪用、收退交易保证金或干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保证金缴纳形式。

(五)泄露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七)其他限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国资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林草、卫健委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并执行本行业公共资源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

(二)严格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推动落实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目录》、进平台。

(三)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有效监管。

(四)对本行业进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交易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备案或审查。

(五)对评标(审)专家履行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专家征集、审核、入库、培训、考核、清退等动态管理。

(六)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投诉、申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回应、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现并报告的违法违规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各级司法部门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不力,对交易平台报告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消极应对。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统称招标人)对本单位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提出项目需求、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和定标方法,并对编制的交易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负责。具体要求:投标人(包括投标人、报价方、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竞争主体,以下统称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合理,项目需求合法合规、表述明确完整,评审因素适合项目需求且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评分细则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最大限度规范评标(审)专家自由裁量行为,定标方法科学、规范、透明。

(二)依法自主选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拍卖公司等,以下统称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委托事项。

(三)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以下统称评标委员会),在公布的评标办法中合理设置评标(审)专家(包括商务专家、技术专家、法律专家、招标人代表)权限,并在规定的抽取终端抽取专家。

(四)依法组织开标活动,参与项目评审、资格审查。

(五)依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包括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受让人等,以下统称中标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

(六)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组织履约验收,对合同的执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遵守交易程序与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列入《目录》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予以规避,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或者明招暗定、先建后招、边建边招等虚假招标。

(二)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歧视、限制潜在投标人。

(三)擅自中止、终止项目交易。

(四)擅自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五)与投标人、中介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等相关工作人员串通或其他违法影响、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胁迫、利诱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

(七)对项目中标人履约情况不进行监督、监督不力或发现其违法违规行为不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平台交易规则、程序、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招标人委托协议约定,提供拟定交易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评标活动、处理质疑异议事项、组织合同履约验收等专业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交易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交易信息备案和对外公布内容中关键信息不一致,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项目公告内容不一致或网上发布公告与书面公告内容不一致。

(三)不按规定发放专家评标(审)费,不按法定时限公示交易结果和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申请。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审)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五)违反交易平台现场管理制度,违规干预、影响评标(审)专家独立评审。

(六)泄露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隐匿、销毁、伪造、变造应当保存的交易资料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交易项目所需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评标(审)专家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本地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可按规定异地使用专家或者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审)。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抽取评标(审)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当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管理部门从事交易监管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审)专家或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履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交易文件规定,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统一评审,出具评标(审)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对评标(审)结果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交易平台管理规定,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或未经允许私自离开评标区域及进入其他评标室。

(二)依法应主动回避而不回避。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意见。

(四)超出标准索取评标(审)劳务费。

(五)拒绝在评标(审)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六)投诉、质疑(异议)期不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进行结论复审。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平等获取项目信息、公平参与竞争,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中标项目,依法提出质疑(异议)、投诉、举报,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

(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项目。

(三)虚假、恶意投诉排斥竞争对手,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四)擅自放弃交易项目中标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提交履约担保、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等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交易服务及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依程序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交易结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见证。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分级负责、限额管理。

盟本级、阿左旗、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阿右旗、额济纳旗、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矿业权出让及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各旗(区)分中心承担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及20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进场交易业务。如本地评标(审)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须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审)。

第二十四条  中央、自治区驻盟单位及驻军部队交易项目可按限额标准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旗(区)分中心交易。

鼓励、承接社会资本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遇以下情形,应当商请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人暂停或终止交易: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突发停电断网或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继续交易可能引发权属纠纷和矛盾的。

(三)交易服务见证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应当终止交易的。

(五)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建立全盟统一、上连自治区、终端覆盖旗(区)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完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电子监管等功能,规范统一各类交易模板,实现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和实时远程在线监管。

第二十七条  阿拉善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alsggz

yjy.cn)是全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规定媒介,开放对接市场主体注册信息、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政府采购审批监管、建筑市场监管等平台系统,实现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交换和互联共享。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CA)兼容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探索推行“不见面开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二十九条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政府采购”深度融合,拓展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等业务功能。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功能,打破项目评审地区壁垒,实现盟内远程异地评标(审)常态化,逐步推进跨盟市、跨省市区远程异地评标(审)。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纳入政务大数据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交易数据存储规范、网络系统运行安全可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督查落实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和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招标人、监督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促进相关交易主体依法依规依程序规范履职,促进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协调联动监管机制。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和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强化工作衔接、沟通反馈和信息共享,形成质疑异议答复、投诉举报处理、违法案件查处合力。依法规范投诉行为,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机制。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及时纳入“信用中国(内蒙古)”等信用信息系统或通过电子监管系统交互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布,实现“红黑”名单动态管理,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强大合力和社会氛围。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社会评价机制。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力度,畅通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渠道,并重视、运用监督反馈意见。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公共资源智慧监管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对比分析机制,开展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对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技术支持。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并在评标(审)报告中予以记录:

(一)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和MAC地址相同。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使用同一个工具加密,或使用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三)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或投标文件格式、字体、表格、颜色、内容等异常一致或相同。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准入退出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对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履职行为进行写实记录,并及时反馈;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盟本级已出台或旗(区)自行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4〕19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7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17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18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19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20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变更管理制度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2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开标、评标规则与程序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22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23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