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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8/2020-00250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02-05
公文时效:

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不仅在考验我们的抗击能力,也在考验我们对于社会的责任。对于一些公民在感染病毒后所出现的隐瞒不报、恶意传播病毒的行为,将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名概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符合构成本罪的要求。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几种具体危险方法性质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且危险性等同于以上放火决水等几种具体方法。

【案例回顾】

西宁市某县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乡后,拒不执行当地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刻意隐瞒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和其子与其共同返乡的事实,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其本人与其子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经诊断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律师解读】

本案中,苟某因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该疾病的传染性具有极大社会危险性,而其隐瞒发热症状及同行人员,并与他人密切接触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期结语】

因此,在这场特殊的战役中,每一位公民都应认清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这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更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编辑:张华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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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8/2020-00250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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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02-05
公文时效:
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不仅在考验我们的抗击能力,也在考验我们对于社会的责任。对于一些公民在感染病毒后所出现的隐瞒不报、恶意传播病毒的行为,将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名概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符合构成本罪的要求。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几种具体危险方法性质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且危险性等同于以上放火决水等几种具体方法。

【案例回顾】

西宁市某县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乡后,拒不执行当地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刻意隐瞒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和其子与其共同返乡的事实,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其本人与其子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经诊断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律师解读】

本案中,苟某因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该疾病的传染性具有极大社会危险性,而其隐瞒发热症状及同行人员,并与他人密切接触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期结语】

因此,在这场特殊的战役中,每一位公民都应认清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这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更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