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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1/2020-0392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阿发改价字〔2020〕310号 成文时间: 2020-12-28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降低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24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降低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241号)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2018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五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出台了非高耗能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降电价政策。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确保降低工商业电价的红利传导至每一个终端用户,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尽快摸清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供电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转供电价格政策落实的实施意见》(内市监函字〔2020〕813号)要求,系统排查本地区大型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5G基站等转供电主体,尽快掌握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建立台账明细并定期更新。2021年1月10日前将截止2020年底的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数量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二、继续大力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各地要通过海报、宣传单、微信、短信、新闻媒体、供电营业厅公示、客服人员入户等方式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 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费〔2020〕1076号)中明确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到位,确保每一个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政策。

三、立即要求转供电主体开展自查自纠。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督促转供电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2018-2020年出台的降低工商业电价的政策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按照目录销售电价调整的时间同步降低电价,并将供电部门2018年以来的退费在2020年底前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2021年1月10日前将截止2020年底转供电主体电价执行以及清退电费情况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四、及时检查处理拒绝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单位。对于拒绝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价格法》、《电力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联系人:樊晓峰,联系电话:0471-6659388(自治区发改委)

联系人:韩常在,联系电话:0471-496783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与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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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1/2020-0392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阿发改价字〔2020〕310号 成文时间: 2020-12-28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降低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24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降低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241号)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2018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五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出台了非高耗能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降电价政策。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确保降低工商业电价的红利传导至每一个终端用户,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尽快摸清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供电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转供电价格政策落实的实施意见》(内市监函字〔2020〕813号)要求,系统排查本地区大型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5G基站等转供电主体,尽快掌握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建立台账明细并定期更新。2021年1月10日前将截止2020年底的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数量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二、继续大力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各地要通过海报、宣传单、微信、短信、新闻媒体、供电营业厅公示、客服人员入户等方式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 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费〔2020〕1076号)中明确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到位,确保每一个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政策。

三、立即要求转供电主体开展自查自纠。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督促转供电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2018-2020年出台的降低工商业电价的政策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按照目录销售电价调整的时间同步降低电价,并将供电部门2018年以来的退费在2020年底前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2021年1月10日前将截止2020年底转供电主体电价执行以及清退电费情况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四、及时检查处理拒绝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单位。对于拒绝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价格法》、《电力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联系人:樊晓峰,联系电话:0471-6659388(自治区发改委)

联系人:韩常在,联系电话:0471-496783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