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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盟教体局关于《落实社会办量办学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政策解读

阿盟教体局关于《落实社会办量办学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政策解读


为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加快形成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进一步促进我盟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盟行政公署出台了《阿拉善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阿署发〔2020〕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意义和目的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厘清我盟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和政府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改革思路,完善政策设计,优化环境,积极鼓励,依法管理,落实公、民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增强民办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大扶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促进阿盟教育供给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重要举措。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国务院随后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同时,中办出台《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有关部委联合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了民办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为地方制定配套政策提供了参考、提出了更为明晰的要求。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5日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阿拉善盟教体局在充分贯彻国家、自治区政策精神的基础上,以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阿盟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实际,依据行署领导的批示精神,广泛深入征求各方意见,草拟了本《实施意见》。2018年3月30日形成征求意见稿,盟教体局以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向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相关委、办、局征求意见,经8月8日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修改完善后,8月16日印发。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文件精神,于2020年10月23日,经盟行署重新修订后印发《阿拉善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阿署发〔2020〕87号)。

(三)主要依据

该文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8〕2号)《教育厅转发根据有关民办教育改革文件通知》(内教发函〔2017〕20号)《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了阿盟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的原则,围绕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着重从五个方面部署推进。

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是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明确分类登记过渡期,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6年过渡期内(2017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进行分类登记;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加快分类登记。过渡期内没有做出选择的,默认为非营利性学校。

三是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放宽社会力量投入教育的准入条件,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扶持资金要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制度。落实学生同等资助政策,实行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一步保障师生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继续执行对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旗(区)财政按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补助购买基本读物的政策。

四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五是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盟行署建立由盟教育体育局牵头,盟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编办、地税局、金融办、市场监管局、国税局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进政府监管方式。加强监管机制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依法在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二)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施行时间

《实施意见》自2018年8月16日起施行。由盟教育体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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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盟教体局关于《落实社会办量办学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政策解读

阿盟教体局关于《落实社会办量办学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政策解读


为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加快形成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进一步促进我盟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盟行政公署出台了《阿拉善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阿署发〔2020〕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意义和目的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厘清我盟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和政府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改革思路,完善政策设计,优化环境,积极鼓励,依法管理,落实公、民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增强民办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大扶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促进阿盟教育供给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重要举措。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国务院随后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同时,中办出台《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有关部委联合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了民办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为地方制定配套政策提供了参考、提出了更为明晰的要求。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5日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阿拉善盟教体局在充分贯彻国家、自治区政策精神的基础上,以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阿盟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实际,依据行署领导的批示精神,广泛深入征求各方意见,草拟了本《实施意见》。2018年3月30日形成征求意见稿,盟教体局以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向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相关委、办、局征求意见,经8月8日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修改完善后,8月16日印发。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文件精神,于2020年10月23日,经盟行署重新修订后印发《阿拉善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阿署发〔2020〕87号)。

(三)主要依据

该文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8〕2号)《教育厅转发根据有关民办教育改革文件通知》(内教发函〔2017〕20号)《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了阿盟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的原则,围绕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着重从五个方面部署推进。

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是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明确分类登记过渡期,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6年过渡期内(2017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进行分类登记;鼓励现有民办学校加快分类登记。过渡期内没有做出选择的,默认为非营利性学校。

三是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放宽社会力量投入教育的准入条件,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扶持资金要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制度。落实学生同等资助政策,实行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一步保障师生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继续执行对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旗(区)财政按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补助购买基本读物的政策。

四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五是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盟行署建立由盟教育体育局牵头,盟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编办、地税局、金融办、市场监管局、国税局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改进政府监管方式。加强监管机制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依法在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二)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施行时间

《实施意见》自2018年8月16日起施行。由盟教育体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