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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900011763388Y/2020-0330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规划计划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11-27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贯彻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0号)有关要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全盟稳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一)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紧盯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加快推进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建设,以最快速度让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物流等企业尽快复工达产,保障能源和原材料供给,打通产业供应链,推动上下游同步衔接,更好服务发展大局,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就业。(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健康通行码”跨地区互通互认,向社会及时公布“健康通行码”跨省(区、市)互认名单。(盟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三)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在放宽裁员率的基础上,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倾斜,加大对地方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返还标准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实施方案,报盟行政公署同意后印发执行。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财政局、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配合)

(四)允许承揽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阿拉善盟所属建筑业企业和外埠建筑业企业按照自治区要求暂缓缴纳在本企业设立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储的工资保证金。(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盟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配合)

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五)实施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制度,据评价结果从盟本级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50万元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奖补,绩效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费用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减免费用补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配合)

(六)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由占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由原来的15%下调为8%)。(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阿拉善银保监分局配合)

(七)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免除反担保要求,对自2020年4月15日之后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苏木乡镇、嘎查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盟级以上(含盟级)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牧户、经营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牵头,盟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办,阿拉善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对少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阿拉善银保监分局牵头,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盟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四、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十)放开对摊贩经济的限制性政策,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旗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要指定场所、时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牧民工等重点群体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十一)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阿拉善盟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财政局、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配合)

五、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

(十二)对企业和农牧业经营主体、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扶贫开发办公室、农牧局、财政局配合)

(十三)开展“点对点”服务,引导农牧民工有序返岗复工,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组织输出到户籍所在旗区以外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输出达到5人(含5人)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劳务经纪人,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购买其基本服务成果。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财政局、农牧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十四)加大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对农牧民返乡创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返乡农牧民工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3年内免缴租金、物管费、卫生费、水电暖等费用。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殖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免收相关费用。(盟自然资源局牵头,盟农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十五)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组织开展就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全部纳入就业扶贫政策扶持范围。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规范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区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扶贫开发办公室、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配合)

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十六)对阿拉善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盟财政局牵头,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盟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等配合)

(十七)国有企业2020年、2021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除特殊企业外,原则上国有企业年度招聘计划中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80%。(盟财政局,盟邮政管理局等国有企业主管单位和各国有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各级事业单位2020年、2021年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应届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加大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扩大岗位开发规模,安排不低于50%的比例吸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岗位人员管理,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或创业发展资金列支。(盟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2020年自治区硕士研究生规模扩大20%以上,招生计划达到1.2万人以上;扩大专升本招生规模,招生比例由5%提高到15%。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应届毕业生征集人数在兵员征集总任务数内不设上限,实现应征尽征。(盟教育体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阿拉善军分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盟教育体育局牵头,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财政局配合)

(二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盟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共青团阿拉善盟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二十二)对本年度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法定领取农牧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失业人员,统一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退休年龄。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1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1年。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四)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开展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线上补贴性培训的,均可按规定申领岗位技能提升补贴。(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计划,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参加年度安全技能培训,经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年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人均200元培训补贴。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消防救援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培训合格的,按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目录》中A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鼓励重点就业群体积极参加“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各地区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可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培训课时比例,对一些不需要实操训练或可以在线上模拟实操训练的职业(工种)和培训项目,可全程网上培训、网上考核,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落实农牧民工跨区域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等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农村牧区劳动力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财政局、农牧局配合)

九、进一步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七)建立健全线上供需调查、培训对接、就业对接、跟踪服务“四位一体”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大规模开展劳动力资源信息调查,充分运用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开展供需就业服务活动。对社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等提供服务的,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大网络招聘力度,通过举办各类网络招聘会等措施,实现全盟招聘供求信息互联互通,为入驻招聘网站的企业按照第一年全额、第二年50%的标准提供基本入驻费用支持,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盟本级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配合)

(二十八)将常住地为城镇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享受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等为由不予受理。(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公安局、统计局配合)

十、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二十九)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应对新冠肺炎影响强化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履行稳就业的主体责任,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强化资金保障,完善激励机制,加强督促落实,确保稳就业政策落实落地、见到实效。各级就业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跟踪调度各项重点指标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财税、金融、营商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配合,推动形成全盟上下重视就业、支持就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格局。(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盟促进就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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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规划计划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11-27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贯彻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0号)有关要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全盟稳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一)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紧盯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加快推进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建设,以最快速度让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物流等企业尽快复工达产,保障能源和原材料供给,打通产业供应链,推动上下游同步衔接,更好服务发展大局,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就业。(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健康通行码”跨地区互通互认,向社会及时公布“健康通行码”跨省(区、市)互认名单。(盟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三)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在放宽裁员率的基础上,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倾斜,加大对地方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返还标准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实施方案,报盟行政公署同意后印发执行。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财政局、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配合)

(四)允许承揽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阿拉善盟所属建筑业企业和外埠建筑业企业按照自治区要求暂缓缴纳在本企业设立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中存储的工资保证金。(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盟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配合)

三、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五)实施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制度,据评价结果从盟本级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50万元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奖补,绩效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费用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减免费用补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配合)

(六)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由占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由原来的15%下调为8%)。(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阿拉善银保监分局配合)

(七)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免除反担保要求,对自2020年4月15日之后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苏木乡镇、嘎查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盟级以上(含盟级)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牧户、经营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牵头,盟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办,阿拉善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对少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阿拉善银保监分局牵头,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盟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四、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十)放开对摊贩经济的限制性政策,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旗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要指定场所、时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牧民工等重点群体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十一)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阿拉善盟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财政局、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配合)

五、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

(十二)对企业和农牧业经营主体、扶贫车间等就业载体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扶贫开发办公室、农牧局、财政局配合)

(十三)开展“点对点”服务,引导农牧民工有序返岗复工,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组织输出到户籍所在旗区以外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输出达到5人(含5人)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劳务经纪人,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购买其基本服务成果。上述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财政局、农牧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十四)加大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对农牧民返乡创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返乡农牧民工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3年内免缴租金、物管费、卫生费、水电暖等费用。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殖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免收相关费用。(盟自然资源局牵头,盟农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十五)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组织开展就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全部纳入就业扶贫政策扶持范围。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规范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区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扶贫开发办公室、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配合)

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十六)对阿拉善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盟财政局牵头,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盟邮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等配合)

(十七)国有企业2020年、2021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除特殊企业外,原则上国有企业年度招聘计划中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80%。(盟财政局,盟邮政管理局等国有企业主管单位和各国有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各级事业单位2020年、2021年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应届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加大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扩大岗位开发规模,安排不低于50%的比例吸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岗位人员管理,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或创业发展资金列支。(盟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2020年自治区硕士研究生规模扩大20%以上,招生计划达到1.2万人以上;扩大专升本招生规模,招生比例由5%提高到15%。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应届毕业生征集人数在兵员征集总任务数内不设上限,实现应征尽征。(盟教育体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阿拉善军分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盟教育体育局牵头,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盟财政局配合)

(二十一)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盟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共青团阿拉善盟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二十二)对本年度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法定领取农牧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失业人员,统一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退休年龄。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1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可延长1年。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十四)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开展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线上补贴性培训的,均可按规定申领岗位技能提升补贴。(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计划,企业技能岗位职工参加年度安全技能培训,经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年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人均200元培训补贴。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消防救援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培训合格的,按自治区《重点产业需求目录》中A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鼓励重点就业群体积极参加“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各地区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可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项目,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培训课时比例,对一些不需要实操训练或可以在线上模拟实操训练的职业(工种)和培训项目,可全程网上培训、网上考核,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落实农牧民工跨区域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等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农村牧区劳动力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财政局、农牧局配合)

九、进一步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七)建立健全线上供需调查、培训对接、就业对接、跟踪服务“四位一体”公共就业服务机制,大规模开展劳动力资源信息调查,充分运用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开展供需就业服务活动。对社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等提供服务的,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大网络招聘力度,通过举办各类网络招聘会等措施,实现全盟招聘供求信息互联互通,为入驻招聘网站的企业按照第一年全额、第二年50%的标准提供基本入驻费用支持,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盟本级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配合)

(二十八)将常住地为城镇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享受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等为由不予受理。(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盟公安局、统计局配合)

十、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二十九)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应对新冠肺炎影响强化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履行稳就业的主体责任,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强化资金保障,完善激励机制,加强督促落实,确保稳就业政策落实落地、见到实效。各级就业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跟踪调度各项重点指标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财税、金融、营商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配合,推动形成全盟上下重视就业、支持就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格局。(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盟促进就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