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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9〕51号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阿拉善盟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盟行署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12月31日                

  

阿拉善盟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8〕52号)精神,切实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地下水预警长效机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三条红线"刚性约束,推进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以地下水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提高地下水的利用效率,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水资源管理,将地下水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建立健全地下水保护制度体系,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和治理措施。逐步建立地下水资源监测长效机制,强化地下水位、水质监测和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加强党和政府对地下水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旗区河湖长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大保护地下水资源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全社会保护与治理地下水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地下水管理制度;自治区公布的4个超采区和1个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实现水量和水位双控目标,温都尔勒图镇西滩井灌区于2018年末达到采补平衡,其他三个超采区于2020年实现采补平衡。到2025年,实现地下水重点用水户监控计量设施全覆盖,加快实行地下水红线管控;全盟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4亿立方米以内。

  二、加强地下水保护工作

  (一)推进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依据我盟地下水资源禀赋及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情况,制定《阿拉善盟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经自治区水利厅审核批复后实施。规划要以地下水生态持续好转为目标,以区域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总量控制指标为硬约束,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合理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先保证优质地下水用于城乡居民生活,必要时要压减工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指导各旗区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旗区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盟行政公署、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及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时,要按照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目标,量水而行,科学确定规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优化产业规模和布局。(责任单位:盟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建立长效预警机制。盟行政公署,各旗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在我盟已有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密度,对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动态监测,对地下水开采区域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结合区域实际,将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水位"双控制"作为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依据,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超载区域或承载能力等级升高区域严格执行相关管控措施。(责任单位:盟水务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实行地下水总量、水位、用途、水质及机电井数量管控制度。一是强化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健全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将我盟地下水用水总量按行业细化逐级分解到旗区、苏木镇或取用水户。盟、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控本辖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对于超采区和超出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不再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二是实行地下水水位管控。盟行政公署,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对地下水开采区实行水位与水量双控管理,并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三是实行地下水用途管控。居民生活用水优先配置优质地下水,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灌区规模,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利用地下水种植水稻等高耗水作物。严禁在无水或缺水草场开发地下水用于灌溉,严禁擅自改变牧区饲草料地用途。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取用地下水,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水景观使用地下水,现状取用地下水的限期退出。园林绿化用水应优先配置利用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限制取用地下水。地下水超采区内具备水源置换条件的工业取用地下水的,应限期全部置换为其他水源,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尽快落实现有水权转让指标取水许可手续的基础上,积极争取跨盟市水权转让指标。四是实行地下水水质管控。要加快推进巴彦浩特及沿线苏木镇供水工程饮用水源地等重要水源地的规范化和达标建设,建立"一源一档",全面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违法违规建筑,逐步实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目标。同时要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确保农药、化肥的使用量负增长。严禁利用不符合标准的中水灌溉农田、草牧场。五是实行机电井数量管控。各旗区要严格机电井管理,原则上每新增一眼机电井同时封闭至少一眼机电井,确保机电井总数较"十二五"末不增加。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使用自备井的,人饮与应急抗旱新增机电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限期关闭城市水景观取用地下水的机电井。(责任单位:盟水务局、发改委、农牧局、住建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加快地下水计量、监测系统建设。对于新、改、扩建农业、工业和生活取用水项目,应自行同步建设机电井智能化自动传输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和区域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地下水超采区要实现计量设施全覆盖。对全盟重点地区如四个地下水超采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水位实行全覆盖监测。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监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全盟地下水水位和取用水量监测数据接入盟地下水管理系统,各级各相关部门共享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责任单位:盟水务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大联合检查和执法力度。盟行署、各旗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定期联合开展地下水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地下水与污染地下水行为。(责任单位:盟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六)建立考核与问责制度。将地下水管理和超采区治理纳入旗区河长制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任中)审计制度,落实旗(区)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未落实地下水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4个超采区没有如期完成任务的,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违规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地下水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等级恶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不力的,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造成地下水水生态损害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盟水务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快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一)治理主体责任。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由旗(区)政府(管委会)负总责,盟行政公署对下级超采区治理实施挂牌督办。按照"一区一策"原则,以区域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为硬约束,以超采区采补平衡为目标,旗(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部门分工等,统筹实施超采区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农业超采区治理。我盟四个地下水超采区全部为农业超采区,要统筹推进精准高效节水灌溉,采取调整种植结构、加强计量监测、细化水权、总量控制、限额管理、超限额征收水资源税等措施,对地下水承载能力难以支撑的区域,要根据承载能力逐步退减灌溉面积。

  1.实施高效节水工程。优先安排4个超采区实施高效节水工程,加强宣传力度,到2020年四个超采地下水井灌区90%以上的耕地实现高效节水灌溉。同时大力推广免冬灌、干播湿出、水肥一体化、激光平地等先进农业耕作技术。(责任单位:盟农牧局、水务局,阿左旗、阿右旗人民政府)

  2.调整种植结构。试点开展订单农业种植生产,引导农户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种植结构,鼓励种植高效、有机、节水作物。在超采区大力推广种植优质的有机节水作物,水资源优先向有机节水作物配置,限制超采区种植高耗水作物。(责任单位:盟农牧局,阿左旗、阿右旗人民政府)

  3.完善地下水监控体系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完善超采区计量设施在线监控管理平台的建设,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继续加强对4个超采井灌区的地下水位的动态监测,为超采区综合治理监督管理提供依据。(责任单位:盟水务局,阿左旗、阿右旗人民政府)

  4.严格地下水总量控制。要严格控制各灌区取用水总量。超采区取用水量严格控制在《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水位与水量双控方案》确定的范围之内。相关旗区要依据各灌区可开采地下水总量将水权细化到村到户。实施地下水总量与水位双控制。(责任单位:盟水务局,阿左旗、阿右旗人民政府)

  5.超限额征收水资源税。认真落实超限额征收水资源税的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内水资〔2018〕143号)要求,强化农业取水许可制度,对农业取用地下水的项目,依法履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手续,对超限额取水的,征收水资源税。(责任单位:盟税务局、水务局,阿左旗、阿右旗人民政府)

  6.根据地下水承载能力逐步退减灌溉面积。根据4个超采井灌区的地下水承载能力,逐步将国家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证载面积以外的土地予以清退。以资源约束紧、生态保护压力大的地区为重点,逐步推进退耕、轮耕、休耕工作,并制定补助机制,逐年逐片对超采区内耕地进行轮耕、休耕。(责任单位:盟农牧局、财政局,阿左旗、阿右旗人民政府)

  (三)工业超采区防治。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企业改造升级,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责任单位:盟工信局、水务局、住建局、税务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城镇超采区防治。全面推进节水型城镇建设,提高城镇节水工作系统性。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推进城镇生活、绿化、水景观及第三产业节水改造。推行城市分质供水。城市园林绿化要选用节水耐旱型植物,注重雨水的回收利用,提倡使用再生水浇灌,采用微喷、滴灌等节水设施。(责任单位:盟水务局、住建局、林草局、农牧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地下水保护和治理工作,共同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工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落实和监督考核,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二)推动制度建设。要加快制定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相关制度,规范全社会用水行为。

  (三)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重点支持农业节水灌溉、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地下水资源节约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节水宣传教育等工作,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取水企业要落实资金,做好取用水计量设施和地下水位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工作。

  (四)提升节水意识。加强国情水情教育,逐步将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工作纳入宣传、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开展节水宣传,提高民众节水意识,凝聚各方共识,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营造良好氛围。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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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9〕51号


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阿拉善盟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盟行署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12月31日                

  

阿拉善盟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8〕52号)精神,切实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地下水预警长效机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三条红线"刚性约束,推进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以地下水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提高地下水的利用效率,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水资源管理,将地下水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建立健全地下水保护制度体系,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和治理措施。逐步建立地下水资源监测长效机制,强化地下水位、水质监测和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加强党和政府对地下水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纳入旗区河湖长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大保护地下水资源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全社会保护与治理地下水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地下水管理制度;自治区公布的4个超采区和1个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实现水量和水位双控目标,温都尔勒图镇西滩井灌区于2018年末达到采补平衡,其他三个超采区于2020年实现采补平衡。到2025年,实现地下水重点用水户监控计量设施全覆盖,加快实行地下水红线管控;全盟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4亿立方米以内。

  二、加强地下水保护工作

  (一)推进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工作。依据我盟地下水资源禀赋及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情况,制定《阿拉善盟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经自治区水利厅审核批复后实施。规划要以地下水生态持续好转为目标,以区域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总量控制指标为硬约束,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合理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先保证优质地下水用于城乡居民生活,必要时要压减工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指导各旗区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旗区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盟行政公署、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及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时,要按照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目标,量水而行,科学确定规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优化产业规模和布局。(责任单位:盟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建立长效预警机制。盟行政公署,各旗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在我盟已有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密度,对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动态监测,对地下水开采区域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结合区域实际,将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水位"双控制"作为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依据,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超载区域或承载能力等级升高区域严格执行相关管控措施。(责任单位:盟水务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实行地下水总量、水位、用途、水质及机电井数量管控制度。一是强化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健全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将我盟地下水用水总量按行业细化逐级分解到旗区、苏木镇或取用水户。盟、旗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控本辖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对于超采区和超出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不再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二是实行地下水水位管控。盟行政公署,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对地下水开采区实行水位与水量双控管理,并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三是实行地下水用途管控。居民生活用水优先配置优质地下水,禁止开采深层承压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灌区规模,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利用地下水种植水稻等高耗水作物。严禁在无水或缺水草场开发地下水用于灌溉,严禁擅自改变牧区饲草料地用途。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食品、制药等项目取用地下水,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水景观使用地下水,现状取用地下水的限期退出。园林绿化用水应优先配置利用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限制取用地下水。地下水超采区内具备水源置换条件的工业取用地下水的,应限期全部置换为其他水源,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尽快落实现有水权转让指标取水许可手续的基础上,积极争取跨盟市水权转让指标。四是实行地下水水质管控。要加快推进巴彦浩特及沿线苏木镇供水工程饮用水源地等重要水源地的规范化和达标建设,建立"一源一档",全面清理整治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违法违规建筑,逐步实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目标。同时要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确保农药、化肥的使用量负增长。严禁利用不符合标准的中水灌溉农田、草牧场。五是实行机电井数量管控。各旗区要严格机电井管理,原则上每新增一眼机电井同时封闭至少一眼机电井,确保机电井总数较"十二五"末不增加。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使用自备井的,人饮与应急抗旱新增机电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限期关闭城市水景观取用地下水的机电井。(责任单位:盟水务局、发改委、农牧局、住建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加快地下水计量、监测系统建设。对于新、改、扩建农业、工业和生活取用水项目,应自行同步建设机电井智能化自动传输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和区域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地下水超采区要实现计量设施全覆盖。对全盟重点地区如四个地下水超采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水位实行全覆盖监测。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监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全盟地下水水位和取用水量监测数据接入盟地下水管理系统,各级各相关部门共享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责任单位:盟水务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大联合检查和执法力度。盟行署、各旗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定期联合开展地下水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地下水与污染地下水行为。(责任单位:盟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六)建立考核与问责制度。将地下水管理和超采区治理纳入旗区河长制湖长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任中)审计制度,落实旗(区)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未落实地下水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4个超采区没有如期完成任务的,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违规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地下水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等级恶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不力的,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造成地下水水生态损害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盟水务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快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一)治理主体责任。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由旗(区)政府(管委会)负总责,盟行政公署对下级超采区治理实施挂牌督办。按照"一区一策"原则,以区域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为硬约束,以超采区采补平衡为目标,旗(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部门分工等,统筹实施超采区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农业超采区治理。我盟四个地下水超采区全部为农业超采区,要统筹推进精准高效节水灌溉,采取调整种植结构、加强计量监测、细化水权、总量控制、限额管理、超限额征收水资源税等措施,对地下水承载能力难以支撑的区域,要根据承载能力逐步退减灌溉面积。

  1.实施高效节水工程。优先安排4个超采区实施高效节水工程,加强宣传力度,到2020年四个超采地下水井灌区90%以上的耕地实现高效节水灌溉。同时大力推广免冬灌、干播湿出、水肥一体化、激光平地等先进农业耕作技术。(责任单位:盟农牧局、水务局,阿左旗、阿右旗人民政府)

  2.调整种植结构。试点开展订单农业种植生产,引导农户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种植结构,鼓励种植高效、有机、节水作物。在超采区大力推广种植优质的有机节水作物,水资源优先向有机节水作物配置,限制超采区种植高耗水作物。(责任单位:盟农牧局,阿左旗、阿右旗人民政府)

  3.完善地下水监控体系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完善超采区计量设施在线监控管理平台的建设,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继续加强对4个超采井灌区的地下水位的动态监测,为超采区综合治理监督管理提供依据。(责任单位:盟水务局,阿左旗、阿右旗人民政府)

  4.严格地下水总量控制。要严格控制各灌区取用水总量。超采区取用水量严格控制在《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水位与水量双控方案》确定的范围之内。相关旗区要依据各灌区可开采地下水总量将水权细化到村到户。实施地下水总量与水位双控制。(责任单位:盟水务局,阿左旗、阿右旗人民政府)

  5.超限额征收水资源税。认真落实超限额征收水资源税的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内水资〔2018〕143号)要求,强化农业取水许可制度,对农业取用地下水的项目,依法履行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手续,对超限额取水的,征收水资源税。(责任单位:盟税务局、水务局,阿左旗、阿右旗人民政府)

  6.根据地下水承载能力逐步退减灌溉面积。根据4个超采井灌区的地下水承载能力,逐步将国家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证载面积以外的土地予以清退。以资源约束紧、生态保护压力大的地区为重点,逐步推进退耕、轮耕、休耕工作,并制定补助机制,逐年逐片对超采区内耕地进行轮耕、休耕。(责任单位:盟农牧局、财政局,阿左旗、阿右旗人民政府)

  (三)工业超采区防治。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企业改造升级,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责任单位:盟工信局、水务局、住建局、税务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城镇超采区防治。全面推进节水型城镇建设,提高城镇节水工作系统性。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推进城镇生活、绿化、水景观及第三产业节水改造。推行城市分质供水。城市园林绿化要选用节水耐旱型植物,注重雨水的回收利用,提倡使用再生水浇灌,采用微喷、滴灌等节水设施。(责任单位:盟水务局、住建局、林草局、农牧局,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盟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地下水保护和治理工作,共同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工作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落实和监督考核,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二)推动制度建设。要加快制定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相关制度,规范全社会用水行为。

  (三)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重点支持农业节水灌溉、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地下水资源节约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水位动态监测、节水宣传教育等工作,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取水企业要落实资金,做好取用水计量设施和地下水位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工作。

  (四)提升节水意识。加强国情水情教育,逐步将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工作纳入宣传、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开展节水宣传,提高民众节水意识,凝聚各方共识,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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