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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9-0136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阿署办发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9〕33号​ 成文时间: 2019-09-25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933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盟行署2019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925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我盟重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许可项目审查、突发性灾害风险评估、事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与调查、安全隐患排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法规咨询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成立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作为全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承担全盟专家库建设、专家选派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设主任1名。专家办设在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安委办)。

第四条  按照专业领域,专家委员会下设矿山、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消防、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电力等8个安全生产专业组和1个涵盖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防汛抗旱等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综合组。各专业组入库专家不少于10名,设组长1名。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进行充实和调整。

 

二、专家聘任

 

第五条  专家分为综合类专家和技术类专家,主要从我盟及周边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热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二)综合类专家原则上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并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并从事本行业工作10年以上;

(三)技术类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资质,熟悉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解决事故隐患和问题的能力及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经验,并从事安全生产和事故、灾害救援等工作10年以上;

(四)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且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检查、事故调查、抢险救灾等现场工作;

(五)对达不到本条第二、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权威性的,经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聘为专家;

(六)专家委员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专家聘用程序:

(一)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向专家办提交《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专家办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征求相关部门及专业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聘专家名单,提交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拟聘专家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与受聘专家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发放专家工作证。

第七条  专家采用聘用制,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前3个月,符合条件且愿意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可以提出续聘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续聘。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委员会进行约谈警告: 
  (一)与受指派执行任务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时,不认真负责,不能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三)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组织活动的。
  第九条  受聘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收回专家聘书及工作证:

(一)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能参加指派的工作任务或正常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四)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六)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条  专家聘期届满前,由专家办进行考评,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三、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编制全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对规划和预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报告、技术检测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标准化评定的审查、验收、现场监督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三)参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政策法规解读,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参与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依据;

 (五)为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安全检查,排查分析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七)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为生产安全事故、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和现场技术指导;

(八)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受聘请单位委派,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参与事故和自然灾害处置工作时,有权查勘现场、调阅技术资料、调阅管理档案,向现场指挥人员提出专业意见;

(三)在执行任务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反映或举报;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建议予以查封或扣押;

(五)在执行任务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十三条  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受相关部门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专家工作证;

(二)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凡与被检查(评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直接上下级等可能影响检查(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向指派单位申明并回避;

(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严禁索取或接受被检查(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等行为;

(四)开展项目评审时,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或相关人员串通,为项目通过验收、评价、审查等工作提供便利;

(五)开展检查工作时,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建议,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六)对所出具的意见、报告、结论负责;

(七)自觉服从管理,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自愿接受紧急派遣,及时赶赴现场为事故和灾害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八)遵守保密制度,保守被检查(评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九)在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委派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专家对一般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依据标准、规范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暂不下结论,交各专业组组长组织相关专家讨论形成统一意见。

 

四、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决定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二)负责专家的聘任、解聘工作;

(三)审定各专业组组长人选;

(四)监督、指导专家办和各专业组工作;

(五)研究解决专家办提请解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专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承担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提出安全生产专家的聘任、解聘、表彰奖励等相关建议;

(二)负责专家日常管理、联络服务、任务选派、活动记录等工作;

(三)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梳理汇总,报专家委员会或反馈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协助专家办做好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二)对各专业组进行业务指导;

(三)提出安全生产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建议;

(四)对专家工作(活动)情况进行监督、记录、评价;

(五)支持专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五、专家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  盟安委会需专家执行任务时,由专家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人选,经盟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进行选派。有关部门聘请专家执行任务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也可委托专家办选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所聘用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并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在突发事故、抢险救援等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在盟级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可从自治区或周边地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聘请。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  专家完成指派工作任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报聘请单位;聘请单位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汇总评价,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交专家办备案,作为专家续聘、解聘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专家工作,在时间安排、工作调整、条件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参加指派任务期间,可领取劳务费(工作补贴)。劳务费(工作补贴)及公务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聘请单位或任务、项目受益单位提供。盟行署及相关部门承担的专家费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纳入盟级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由盟财政划拨,专款专用。

交通费、住宿费等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内财行规〔20162号)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劳务费(工作补贴)参照自治区及其他盟市和周边地区,暂定为:

(一)咨询服务类:每人每天 500 元;重大项目或课题需请知名专家诊断论证的,每人每天 1000 元;  

(二)现场检查类:每人每天 800 元;

(三)评审评估类:每人每天 500 元;

(四)应急处置类:每人每天 1000 元;

(五)宣传培训类:除专家授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 号)执行外,其他按每人每天 500 元。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

2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

3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

4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聘用合同


附件1"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

 

专家类别:                  填报日期:                              

  



出生年月


1寸免冠

照片

粘贴处

工作电话


住宅   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


在岗情况

在岗     退休

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所在部门


职务


职称


单位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毕业学校


最高学历


职业资格


所学专业


行业


现从事专业


(提交学历、职称有关证明材料)

 

发明、著作、学术论文情况(何时、何地出或发表)

(提交主要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及专著的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

相关工作

主要业绩

及研究成果

(主要包括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安全咨询与论证、重大科研等工作成果;参与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整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企业安全技术与管理咨询等工作实绩)

 

 

 

 

 

所在单位

推荐意见

 

                           

(公章)  

                            

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专家办

意见

 

 

     

专家委员会意见

 

 

     













 



附件3: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工作标题


工作地点


工作周期

            

工作地单位


工作类型

专项检查

教育培训

应急救援

事故调查处理

咨询审查论证

专题调研

课题研究

会议交流

社会化服务

其它

工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


同行人


专家聘请

情况评价

专家姓名

专家来源

所在单位

工作评价


盟级库 其它库


优秀 良好 一般


盟级库 其它库


优秀 良好 一般


盟级库 其它库


优秀 良好 一般


盟级库 其它库


优秀 良好 一般


盟级库 其它库


优秀 良好 一般

工作简介


业务科室意见:

分管负责人意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 此表由专家聘请单位填写后,提交专家办审核存档。

附件4: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聘用合同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加强与技术专家之间的合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聘用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            组技术专家。

一、甲方承诺

(一)根据《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支付专家劳务费用。

(二)鉴于乙方是兼职工作的原因,甲方不为乙方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承担非工作期间乙方出现的任何意外赔偿责任。

二、乙方承诺

(一)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同意在发生意外时,按照合同第一项中的第二条执行。

三、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从       日至      日。

四、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

(二)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合同终止。

(三)《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情形。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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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933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盟行署2019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925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我盟重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许可项目审查、突发性灾害风险评估、事故(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与调查、安全隐患排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法规咨询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成立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作为全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承担全盟专家库建设、专家选派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设主任1名。专家办设在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安委办)。

第四条  按照专业领域,专家委员会下设矿山、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消防、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电力等8个安全生产专业组和1个涵盖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防汛抗旱等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综合组。各专业组入库专家不少于10名,设组长1名。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进行充实和调整。

 

二、专家聘任

 

第五条  专家分为综合类专家和技术类专家,主要从我盟及周边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热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二)综合类专家原则上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并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并从事本行业工作10年以上;

(三)技术类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资质,熟悉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解决事故隐患和问题的能力及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经验,并从事安全生产和事故、灾害救援等工作10年以上;

(四)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且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检查、事故调查、抢险救灾等现场工作;

(五)对达不到本条第二、三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权威性的,经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聘为专家;

(六)专家委员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专家聘用程序:

(一)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向专家办提交《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二)专家办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征求相关部门及专业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聘专家名单,提交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拟聘专家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与受聘专家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发放专家工作证。

第七条  专家采用聘用制,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前3个月,符合条件且愿意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可以提出续聘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续聘。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委员会进行约谈警告: 
  (一)与受指派执行任务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时,不认真负责,不能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三)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组织活动的。
  第九条  受聘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收回专家聘书及工作证:

(一)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能参加指派的工作任务或正常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四)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六)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条  专家聘期届满前,由专家办进行考评,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三、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编制全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对规划和预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报告、技术检测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标准化评定的审查、验收、现场监督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三)参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政策法规解读,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参与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依据;

 (五)为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安全检查,排查分析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七)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为生产安全事故、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和现场技术指导;

(八)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受聘请单位委派,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参与事故和自然灾害处置工作时,有权查勘现场、调阅技术资料、调阅管理档案,向现场指挥人员提出专业意见;

(三)在执行任务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反映或举报;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建议予以查封或扣押;

(五)在执行任务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十三条  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受相关部门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专家工作证;

(二)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凡与被检查(评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直接上下级等可能影响检查(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向指派单位申明并回避;

(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严禁索取或接受被检查(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等行为;

(四)开展项目评审时,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或相关人员串通,为项目通过验收、评价、审查等工作提供便利;

(五)开展检查工作时,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建议,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六)对所出具的意见、报告、结论负责;

(七)自觉服从管理,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自愿接受紧急派遣,及时赶赴现场为事故和灾害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八)遵守保密制度,保守被检查(评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九)在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委派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专家对一般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依据标准、规范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暂不下结论,交各专业组组长组织相关专家讨论形成统一意见。

 

四、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决定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二)负责专家的聘任、解聘工作;

(三)审定各专业组组长人选;

(四)监督、指导专家办和各专业组工作;

(五)研究解决专家办提请解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专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承担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提出安全生产专家的聘任、解聘、表彰奖励等相关建议;

(二)负责专家日常管理、联络服务、任务选派、活动记录等工作;

(三)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梳理汇总,报专家委员会或反馈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协助专家办做好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二)对各专业组进行业务指导;

(三)提出安全生产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建议;

(四)对专家工作(活动)情况进行监督、记录、评价;

(五)支持专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五、专家使用程序

 

第十八条  盟安委会需专家执行任务时,由专家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人选,经盟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进行选派。有关部门聘请专家执行任务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也可委托专家办选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所聘用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并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在突发事故、抢险救援等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在盟级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可从自治区或周边地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聘请。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  专家完成指派工作任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报聘请单位;聘请单位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汇总评价,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交专家办备案,作为专家续聘、解聘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专家工作,在时间安排、工作调整、条件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参加指派任务期间,可领取劳务费(工作补贴)。劳务费(工作补贴)及公务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聘请单位或任务、项目受益单位提供。盟行署及相关部门承担的专家费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纳入盟级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由盟财政划拨,专款专用。

交通费、住宿费等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内财行规〔20162号)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劳务费(工作补贴)参照自治区及其他盟市和周边地区,暂定为:

(一)咨询服务类:每人每天 500 元;重大项目或课题需请知名专家诊断论证的,每人每天 1000 元;  

(二)现场检查类:每人每天 800 元;

(三)评审评估类:每人每天 500 元;

(四)应急处置类:每人每天 1000 元;

(五)宣传培训类:除专家授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 号)执行外,其他按每人每天 500 元。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

2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

3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

4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聘用合同


附件1"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

 

专家类别:                  填报日期:                              

  



出生年月


1寸免冠

照片

粘贴处

工作电话


住宅   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


在岗情况

在岗     退休

单位全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所在部门


职务


职称


单位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毕业学校


最高学历


职业资格


所学专业


行业


现从事专业


(提交学历、职称有关证明材料)

 

发明、著作、学术论文情况(何时、何地出或发表)

(提交主要研究成果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及专著的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

相关工作

主要业绩

及研究成果

(主要包括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安全咨询与论证、重大科研等工作成果;参与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整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企业安全技术与管理咨询等工作实绩)

 

 

 

 

 

所在单位

推荐意见

 

                           

(公章)  

                            

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专家办

意见

 

 

     

专家委员会意见

 

 

     













 



附件3: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工作标题


工作地点


工作周期

            

工作地单位


工作类型

专项检查

教育培训

应急救援

事故调查处理

咨询审查论证

专题调研

课题研究

会议交流

社会化服务

其它

工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


同行人


专家聘请

情况评价

专家姓名

专家来源

所在单位

工作评价


盟级库 其它库


优秀 良好 一般


盟级库 其它库


优秀 良好 一般


盟级库 其它库


优秀 良好 一般


盟级库 其它库


优秀 良好 一般


盟级库 其它库


优秀 良好 一般

工作简介


业务科室意见:

分管负责人意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 此表由专家聘请单位填写后,提交专家办审核存档。

附件4: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聘用合同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加强与技术专家之间的合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聘用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            组技术专家。

一、甲方承诺

(一)根据《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支付专家劳务费用。

(二)鉴于乙方是兼职工作的原因,甲方不为乙方办理任何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承担非工作期间乙方出现的任何意外赔偿责任。

二、乙方承诺

(一)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同意在发生意外时,按照合同第一项中的第二条执行。

三、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从       日至      日。

四、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

(二)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合同终止。

(三)《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情形。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