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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9-01368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盟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09-3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理顺体制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健全标准流程,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盟住建领域工作实际,制定过渡期内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审核验收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内安委办〔2019〕23号)及自治区住建厅、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内建质函〔2019〕414号)等部署、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职能职责全部移交住建部门承担。针对我盟各级住建部门无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无预算资金向社会购买服务,不能有效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而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在编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等配套政策、规定的实际情况,为保障个体经营户、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制定过渡期内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

二、起草目的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消防验收嵌入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作为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工程建设动态监管系统,加强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查质量的监管,现场与市场两场联动,守住建设施工环节的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底线,确保竣工的工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针对现阶段住建部门监管人员不足、缺乏技术设备的情况,借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力量,确保消防检测验收工作不断不乱。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各旗(区)住建部门意见,并遵照盟行署法制办的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8月24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2019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2019年9月9日,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印发执行。

四、相关政策法规依据

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和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下发的文件要求,明确工作开展的政策法规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

(五)自治区住建厅和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内建质函〔2019〕414号)文件;

(六)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内建质函〔2019〕531号)文件;

(七)行署批示及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的请示》(阿住建发〔2019〕209号)文件;

(八)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

五、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共五项内容。

一、工作开展的政策法规依据。明确了本方案制定的依据。

二、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明确了过渡期内各相关主体委托由省级及以上住建部门或消防部门核发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技术性审查意见,作为各级住建部门竣工验收等相关行政文书的参考依据,并对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准入及清出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办法。

三、保障人员资金。规定了各级住建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向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保障消防相关工作进一步实施。

四、工作受理流程。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将消防验收合格报告、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完成相关备案程序。

五、工作要求。明确了各级住建部门做好消防验收备案承接具体工作内容及方向。

解读人:阿拉善盟住建局办公室主任     赵多清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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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理顺体制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健全标准流程,按照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盟住建领域工作实际,制定过渡期内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审核验收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内安委办〔2019〕23号)及自治区住建厅、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内建质函〔2019〕414号)等部署、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职能职责全部移交住建部门承担。针对我盟各级住建部门无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无预算资金向社会购买服务,不能有效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而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在编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等配套政策、规定的实际情况,为保障个体经营户、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制定过渡期内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

二、起草目的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消防验收嵌入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作为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工程建设动态监管系统,加强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查质量的监管,现场与市场两场联动,守住建设施工环节的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底线,确保竣工的工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针对现阶段住建部门监管人员不足、缺乏技术设备的情况,借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力量,确保消防检测验收工作不断不乱。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各旗(区)住建部门意见,并遵照盟行署法制办的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8月24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2019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2019年9月9日,以行署办公室名义印发执行。

四、相关政策法规依据

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和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下发的文件要求,明确工作开展的政策法规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

(五)自治区住建厅和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内建质函〔2019〕414号)文件;

(六)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内建质函〔2019〕531号)文件;

(七)行署批示及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的请示》(阿住建发〔2019〕209号)文件;

(八)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

五、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共五项内容。

一、工作开展的政策法规依据。明确了本方案制定的依据。

二、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明确了过渡期内各相关主体委托由省级及以上住建部门或消防部门核发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技术性审查意见,作为各级住建部门竣工验收等相关行政文书的参考依据,并对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准入及清出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办法。

三、保障人员资金。规定了各级住建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向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人员编制及工作经费,保障消防相关工作进一步实施。

四、工作受理流程。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将消防验收合格报告、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完成相关备案程序。

五、工作要求。明确了各级住建部门做好消防验收备案承接具体工作内容及方向。

解读人:阿拉善盟住建局办公室主任     赵多清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管、验收备案工作承接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