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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保密制度

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规、规定,保护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阿盟医疗保障局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

第三条 局机关的保密工作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局领导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条 凡属秘密级以上文件、电报、图纸、资料等,均应按《国家秘密保守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标志的规定》,标明密级和秘密标志。属于秘密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应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加以保密。

第五条 国家秘密文件、电报及各种图纸、资料, 分别由局办公室文件和档案人员管理。各科室办理和使用的,由科室负责人统一管理。在使用办理完结后,应及时交局办公室存档,不准长期留置个人手中。要保管好秘密文件、电报、图纸、资料,不要随便堆放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这类材料锁在保险柜(箱) 中。

第六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对外提供涉及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秘密,批准人员应向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条 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局办公室登记,不得擅自留存。

第八条 不准随意翻印秘密文件。凡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上级机关公文有关材料,一律不得翻印。确因工作需要翻印秘密文件时,须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九条 录有秘密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和光盘,不得外借和私自播放。

第十条 在机关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区分并筛选提供给局域网、公众网的信息,属秘密信息在存贮、传输、处理时,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不准将内部文件、资料、内部刊物、报表等作为废纸出售或作为包装纸使用。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清理文件、材料时,特别是在机构调整、搬迁过程中,对秘密文件和有关重要材料不得擅自处理,应交局办公室档案室统一保管或经鉴定后,按有关规定统一销毁。如发现丢失、泄密事件,应迅速查明失泄密的内容、密级及其原因、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逐级上报。对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编辑:办公室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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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保密制度

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规、规定,保护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阿盟医疗保障局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

第三条 局机关的保密工作在局长领导下进行,局领导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条 凡属秘密级以上文件、电报、图纸、资料等,均应按《国家秘密保守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标志的规定》,标明密级和秘密标志。属于秘密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应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加以保密。

第五条 国家秘密文件、电报及各种图纸、资料, 分别由局办公室文件和档案人员管理。各科室办理和使用的,由科室负责人统一管理。在使用办理完结后,应及时交局办公室存档,不准长期留置个人手中。要保管好秘密文件、电报、图纸、资料,不要随便堆放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这类材料锁在保险柜(箱) 中。

第六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对外提供涉及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秘密,批准人员应向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条 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局办公室登记,不得擅自留存。

第八条 不准随意翻印秘密文件。凡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上级机关公文有关材料,一律不得翻印。确因工作需要翻印秘密文件时,须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九条 录有秘密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和光盘,不得外借和私自播放。

第十条 在机关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区分并筛选提供给局域网、公众网的信息,属秘密信息在存贮、传输、处理时,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不准将内部文件、资料、内部刊物、报表等作为废纸出售或作为包装纸使用。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清理文件、材料时,特别是在机构调整、搬迁过程中,对秘密文件和有关重要材料不得擅自处理,应交局办公室档案室统一保管或经鉴定后,按有关规定统一销毁。如发现丢失、泄密事件,应迅速查明失泄密的内容、密级及其原因、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逐级上报。对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