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驾驶员及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9-08-27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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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驾驶员及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一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医疗保障事业服务的思想,勇于奉献,乐于奉献。
第二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局机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定期参加驾驶员年审等工作。
第三条 精心爱护车辆,定期检查保养车辆,定期参加车辆年检工作,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
第四条 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过度劳累出车,严禁私自使用车辆。凡饮酒、私自出车发生事故,全部责任及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五条 不准私自将车辆交其他人员驾驶。
第六条 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械失灵的车辆。
第七条 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注重保持车辆容貌整洁、设施完备。
第八条 驾驶员出车归来必须将车停入指定位置。
第九条 不断学习驾驶知识,不断提高驾驶技术,不超速行驶,不开野蛮车。保证安全无事故。
第十条 每次出车前后,驾驶员应仔细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十一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集中管理和统一使用,有出车任务需填写派车单,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阿拉善盟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使用,保证紧急公务用车和局领导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凡在镇区内交通方便的地方办理公务,原则上不提供公务车辆。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需在镇区外或长途用车,需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安排车辆。
第三章 车辆保养、检修、保险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要建立车辆养护档案。保养车辆,按有关要求进行,以保障机动车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即到行署指定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所需费用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统一结算。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在保险到期前5日续保。
第十七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一般检修,由车辆管理人员填写检修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到指定的修理厂检修。车辆大修或更换配件,由驾驶员填写检修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同意。更换配件要换新交旧。检修费用由办公室安排财务人员结算。
第四章 油料及车库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用油由司机填写用油单,经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加油。长途用车,由司机使用差旅费加油。
第十八条 报销油料费用,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九条 司机要认真保管车辆消防工具,不得外借,工具损坏及时向办公室汇报,便于更换或维修。
第二十条 本局车辆履行公务结束后或在无出车任务时,公务车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