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考勤制度
- 发布日期:2019-08-2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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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纪律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局机关以及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一)迟到。工作时间开始后到岗者为迟到。
(二)早退。工作时间终了前超过十分钟离岗者为早退。
(三)旷工。因故未请假或假期已满而未续假且又不到岗工作的视为旷工。
第四条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时,下午:15 :00—18: 00时。作息时间如有变动,以单位通知为准。
第五条 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实行工作时间签到制。
第三章 请休假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全体干部职工享有如下休息的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按国家规定,工作人员因事可以请事假,需填写请假条,按程序报批。1天以内(含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不含三天)由分管副局长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局长批准。领导干部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请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内人薪[1999]19号)执行。
(三)病假:请病假,需凭旗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休病假。病假程序同事假程序,请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内人薪[1999]19号)执行。
(四)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经本人申请可请婚假18天(含法定节假日)。
(五)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正常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经本人申请可请丧假,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其路程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7天。职工奔丧期间的工资照发。
(七)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一是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二是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三是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父母假期1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八)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需请假治疗的,按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规执行。
(九)带薪休假: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
1.职工请事假计入带薪休假天数,当年已享受带薪休假后请事假的,累计入下一年带薪休假天数;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八条 因公赴外地参会、培训、考察、出差及盟内下乡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时作为考勤和差旅费报销的凭据。
第九条 上班期间因公开会、培训、检查、办事或因私临时外出办事者须填写《特殊情况审批表》,参照请假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休假期间外出的需填写《外出请示报备单》,按要求报备。
第四章 监督
第十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机关及局属二级单位考勤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对考勤情况公示一次。
第十一条 考勤情况纳入年终个人考核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终不予评优:
(1)连续3个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0次;
(2)不履行报备或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
(3)超假又不履行补假手续的。
第十二条 被纪律监察部门发现不按规定进行考勤纪律的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局全体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不定期的检查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并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此制度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