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
- 发布日期:2019-08-2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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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
第二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三条 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涉及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的工作事项,属一般问题的,由本单位职能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重要问题的,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一般问题、重要问题界限由本单位根据实际界定。
第六条 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向班子集体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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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党政“一把手”“三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
第二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三条 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涉及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的工作事项,属一般问题的,由本单位职能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重要问题的,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一般问题、重要问题界限由本单位根据实际界定。
第六条 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向班子集体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