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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自治区、盟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阿盟医疗保障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要部署;

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其它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局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机关重要人事调整等事项;

2、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局机关基建工程等;

2、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情况;

2、专项经费及一次性10000元以上单位公用性资金支出安排;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有关科室、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由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审核的科室、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经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决策准备。由局党组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局办公室应在党组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将了解相关情况。

(二) 集体决策

1、 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 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有关科室单位或分管领导发表意见,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具体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科室或单位、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有关职能科室、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2、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党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编辑:办公室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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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自治区、盟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阿盟医疗保障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要部署;

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其它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局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机关重要人事调整等事项;

2、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局机关基建工程等;

2、其它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情况;

2、专项经费及一次性10000元以上单位公用性资金支出安排;

3、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有关科室、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由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审核的科室、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经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决策准备。由局党组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局办公室应在党组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将了解相关情况。

(二) 集体决策

1、 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 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有关科室单位或分管领导发表意见,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具体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科室或单位、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有关职能科室、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2、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党组织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