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
- 发布日期:2019-08-2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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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重大财务问题集体决策的方式,提高工作经费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依法筹集工作经费,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本单位经费的财务状况,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根据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下达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由办公室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控制、管理和检查,认真分析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收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返还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必须合法筹集经费收入,不得以摊派等方式非法获取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支出范围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八条 根据经费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第九条 经费支出坚持授权审批的原则,对于各支出项目遵循以下程序办理:
1.一般审批程序。经办人签字—--科长签字—--财务审核—--分管局长审批。财务室根据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付款。
2.定点管理。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由办公室或财务室拟定定点单位,局长审批后签订协议。
3.会议(培训)费管理。由会议主办科室编制会议预算报告经分管局长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后报财务分管局长审批。根据政府采购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在批准的预算指标限额内开支。
4.公务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接待部门须填写《阿盟医疗保障局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指定地点就餐。接待必须严格按照《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接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得违规和超标。
5.固定资产购置、办公大宗消耗品、大宗服务采购管理。经常性使用的消耗品,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后购买备用。采购物品必须取得正规票据,同时有供货部门的明细详单,办公室根据详单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其他物品和服务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编制预算),经科长签字,报办公室分管局长审批,由办公室会同使用科室或专业人员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购买,使用部门签字验收。
报销人员凭已批准的申请(报告或预算)、有效票据、验收单据等到财务室按程序报销。
6.差旅费管理。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尽量采用公务员卡结算,确实需要借款的,须先经局长审批,回单位两周内报销并归还借款,否则从个人工资福利中扣回。差旅费报销标准按《阿拉善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外出学习、培训等须事先获得分管局长、局长的批准,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7.工资管理。按照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有关工资统发规定执行。
8.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公务用车的保险和汽油统一由办公室购买(汽油款打入油卡中)。
9.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科室财务第一责任人,要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局办公室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会计法》、《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依法承办会计事项。
第十条 对资金支付原始票据的管理。
原始单据须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
1.发票需使用正规的财政或税务发票,收据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的正规收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必须由代开方附支出项目明细,且盖章或签字;
2.票据必须在其注明的有效期内。可疑票据要向对方财税部门查询;
3.发票、收据各项目填开必须完整,机打票据手工填开无效(票据上税务部门已印制付款人、付款单位手工填写有效字样的,按税务部门说明办理),发票、收据小写金额前加“¥”号,未填开栏目用斜线或“S”线封住,大写金额前端至第一个数字的空格用“ ”填充,中间和尾部的空格用“零”填充;
4.所有发票、收据必须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或发票专用、收款专用章,票据金额大小写、付款人、开票日期不得修改;
5.不同单位分割使用票据的,须提供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原始凭证分割单,注明已报账金额,未报账金额,加盖原报账单位财务专用章。
6.发票(收据)遗失的,须在票据开具单位复印票据存根,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支出的原始票据,由财务人员把关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结算。
(二)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经费账户按财政同期政策办理。
(三)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制度。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从事会计岗位的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单位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二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跟踪管理,及时催讨收回,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报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按审批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存货的管理。存货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建立验收、保管、领用制度,指定非财务审计科室,专人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如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固定资产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3.除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责任到人,由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担日常管理义务。做到资产到人,责任到人,由办公室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资产购置日期、单价、数量、金额、使用人(管理人)、使用日期、移交日期、报废日期、存放地点等情况。
4.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报废制度。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报局领导批准,经盟财政局审批,才能进行资产处置,办理核销。任何科室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纳入单位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变价收入按财务制度入账。
5、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度应由办公室组织,使用部门参与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实、账表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办理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六章 票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单位按财政部门规定认真管理票据,具体使用规定如下:
(一)由票据保管员(兼职领、开票人)按计划定期到财政非税部门领取票据。
(二)领取票据时,票据保管员与财政非税部门双方必须核对票据号码。
(三)使用完的票据由领(开)票人将记账联交给财务人员复核做账,存根联交到盟财政非税部门处核销。核销发票存根时,票据管理员必须清点票据张数,核对票面金额,核实无误后,才能领取更换新的发票。
(四)发票领(开)用人必须认真保管好自己的发票,丢失发票的任何一联,必须由发票领(开)用人负责追回。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局党组、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保证全面、如实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管理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会计凭证,不得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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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重大财务问题集体决策的方式,提高工作经费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依法筹集工作经费,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本单位经费的财务状况,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根据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下达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由办公室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控制、管理和检查,认真分析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收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返还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必须合法筹集经费收入,不得以摊派等方式非法获取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支出范围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八条 根据经费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第九条 经费支出坚持授权审批的原则,对于各支出项目遵循以下程序办理:
1.一般审批程序。经办人签字—--科长签字—--财务审核—--分管局长审批。财务室根据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付款。
2.定点管理。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由办公室或财务室拟定定点单位,局长审批后签订协议。
3.会议(培训)费管理。由会议主办科室编制会议预算报告经分管局长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后报财务分管局长审批。根据政府采购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在批准的预算指标限额内开支。
4.公务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接待部门须填写《阿盟医疗保障局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指定地点就餐。接待必须严格按照《阿拉善盟医疗保障局接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得违规和超标。
5.固定资产购置、办公大宗消耗品、大宗服务采购管理。经常性使用的消耗品,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后购买备用。采购物品必须取得正规票据,同时有供货部门的明细详单,办公室根据详单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其他物品和服务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编制预算),经科长签字,报办公室分管局长审批,由办公室会同使用科室或专业人员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购买,使用部门签字验收。
报销人员凭已批准的申请(报告或预算)、有效票据、验收单据等到财务室按程序报销。
6.差旅费管理。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尽量采用公务员卡结算,确实需要借款的,须先经局长审批,回单位两周内报销并归还借款,否则从个人工资福利中扣回。差旅费报销标准按《阿拉善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外出学习、培训等须事先获得分管局长、局长的批准,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7.工资管理。按照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有关工资统发规定执行。
8.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公务用车的保险和汽油统一由办公室购买(汽油款打入油卡中)。
9.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科室财务第一责任人,要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局办公室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会计法》、《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依法承办会计事项。
第十条 对资金支付原始票据的管理。
原始单据须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
1.发票需使用正规的财政或税务发票,收据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的正规收据;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必须由代开方附支出项目明细,且盖章或签字;
2.票据必须在其注明的有效期内。可疑票据要向对方财税部门查询;
3.发票、收据各项目填开必须完整,机打票据手工填开无效(票据上税务部门已印制付款人、付款单位手工填写有效字样的,按税务部门说明办理),发票、收据小写金额前加“¥”号,未填开栏目用斜线或“S”线封住,大写金额前端至第一个数字的空格用“ ”填充,中间和尾部的空格用“零”填充;
4.所有发票、收据必须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或发票专用、收款专用章,票据金额大小写、付款人、开票日期不得修改;
5.不同单位分割使用票据的,须提供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原始凭证分割单,注明已报账金额,未报账金额,加盖原报账单位财务专用章。
6.发票(收据)遗失的,须在票据开具单位复印票据存根,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支出的原始票据,由财务人员把关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结算。
(二)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经费账户按财政同期政策办理。
(三)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制度。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从事会计岗位的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单位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二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跟踪管理,及时催讨收回,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报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按审批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存货的管理。存货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建立验收、保管、领用制度,指定非财务审计科室,专人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如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标准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固定资产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3.除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责任到人,由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担日常管理义务。做到资产到人,责任到人,由办公室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资产购置日期、单价、数量、金额、使用人(管理人)、使用日期、移交日期、报废日期、存放地点等情况。
4.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报废制度。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报局领导批准,经盟财政局审批,才能进行资产处置,办理核销。任何科室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纳入单位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变价收入按财务制度入账。
5、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度应由办公室组织,使用部门参与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实、账表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办理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六章 票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单位按财政部门规定认真管理票据,具体使用规定如下:
(一)由票据保管员(兼职领、开票人)按计划定期到财政非税部门领取票据。
(二)领取票据时,票据保管员与财政非税部门双方必须核对票据号码。
(三)使用完的票据由领(开)票人将记账联交给财务人员复核做账,存根联交到盟财政非税部门处核销。核销发票存根时,票据管理员必须清点票据张数,核对票面金额,核实无误后,才能领取更换新的发票。
(四)发票领(开)用人必须认真保管好自己的发票,丢失发票的任何一联,必须由发票领(开)用人负责追回。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局党组、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保证全面、如实地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管理经验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会计凭证,不得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