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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9-00174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盟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06-26 09:39:0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按照自治区政府的安排, 2019年4月-2020年12月底在全区开展地质环境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结合我盟实际,制定《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并征求了盟直相关部门意见。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人大第十三届二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领导在关于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通报霍林河露天煤矿有关问题督导情况的报告上的批示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查清全区矿产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露天矿山开采中存在的突出地质环境问题,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全区地质环境整治在2020年底前基本到位,筑牢把我区建成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的坚实基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4月21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地质环境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认真查找全盟矿产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露天矿山开采中存在的突出地质环境问题,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全面开展地质环境整治,确保到2020年全盟矿产资源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历史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到2025年全盟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排查与整治。按照《全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排查表》进行。主要内容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各方案之间是否存在不配套、不适应,是否存在该变更未变更的情况,煤矿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与有关部门批复的生产能力以及实际生产能力是否相符;相关部门的监管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返还及基金建立情况、分期治理方案编制以及分期治理验收情况。排土场是否按照开采设计设置,边坡是否合理管护到位。是否存在无证开采、违法占地(林地、草地)等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和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2019〕97号)执行情况。

(二)开展探矿权人地质环境排查与整治。按照《全区探矿权地质环境排查表》进行。主要内容是:探矿权手续(勘查许可证、临时用地)是否齐全。是否按照勘查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是否存在应治理未治理的地质环境问题。是否存在以采代探情况。有关部门监管情况。

(三)开展历史遗留地质环境排查与整治。按照《全区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治理排查表(2008年以前)》《全区废弃地损毁治理排查表(2009年至今)》进行。主要内容是:2008年以前(含2008年)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形成的固废堆、露天坑、井、硐等地质环境破坏情况。2009年至今(含2009年)因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者自然灾害形成的固废堆、露天矿、井、硐等地质环境破坏情况。

(四)开展土地复垦排查与整治。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做好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情况的排查和整治。

四、涉及范围

全盟地质环境大排查大整治由盟行署统一领导,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成立盟长担任组长、副盟长担任副组长,盟直有关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要落实好三个方面的责任:

(一)落实矿业权人的责任。矿业权人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全面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企业要认真梳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配合排查整治,确保按期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二)落实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责任。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历史遗留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本次大排查大整治要求,统筹协调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检查,切实履行治理责任。

(三)落实好盟直部门的责任。盟直有关部门是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管责任主体,按照全盟统一部署及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盟发改委、盟能源局主要负责核查监督煤矿项目核准、产能及监管等情况,煤炭开采设计审批、排土场设置、执行情况;灭火工程和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的监管、执行情况等。盟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核查监督非煤矿山项目、尾矿库核准、执行情况等。盟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核查监督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执行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占地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情况、分期治理方案编制以及分期治理验收情况。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执行情况。盟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核查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和生产,是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等要求及监管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阿拉善盟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要求,指导旗区制定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并监督执行。盟交通局负责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监督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的防范情况,公路等生产建设活动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执行情况。盟林草局主要负责核查监督是否涉及占用草原、林地,并核查相关手续、监管、执行情况。盟水务局主要负责核查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执行、监管等情况。盟直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五、实施步骤

全盟地质环境大排查大整治分四个阶段开展工作。第一阶段是大排查阶段,时间是2019年6月19日——2019年7月20日。对各旗区生产矿山和探矿权人进行逐一排查,对历史遗留无主的矿产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合理制定整改方案。排查工作于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于2019年7月20日前将排查结果和整治方案报送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联系电话:8356556,邮箱:alsmstxf@163.com)。第二阶段是大整治阶段,时间是2019年7月26日——2020年10月30日。盟行署根据各旗区排查结果和整改工作方案,不定期召开会议掌握各旗区大整治工作进度。第三阶段是督导检查阶段,时间是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根据各旗区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组织实地督查,提出督查意见,加快整改。第四阶段是工作总结阶段,时间是2020年12月1日——12月15日。于12月15日前将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0日前向盟行署报告本次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12月25日前向自治区相关部门报送工作总结。

六、注意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盟行署部署成立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领导机构。要做好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统筹安排、日常调度,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整治务求实效、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属地责任。盟行署主要负责人对全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各自辖区地质环境治理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单位认真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第一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考核追责。盟委、行署将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列入对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排查不到位、故意隐瞒、排查出的问题不整治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四)落实奖惩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精神,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出台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奖惩具体措施,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存在问题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关键词

1.露天矿山:是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地形和矿床埋藏条件,露天矿山可分为山坡露天矿和凹陷露天矿。

2.绿色矿山: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的批复中明确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绿色矿山不是单纯的矿区绿化或者复绿,而是要求体现矿山全生命周期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综合效益的最优化。国家给予绿色矿山用地、用矿、财政、金融四个方面的激励政策支持。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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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按照自治区政府的安排, 2019年4月-2020年12月底在全区开展地质环境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结合我盟实际,制定《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并征求了盟直相关部门意见。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人大第十三届二次会议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领导在关于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通报霍林河露天煤矿有关问题督导情况的报告上的批示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查清全区矿产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露天矿山开采中存在的突出地质环境问题,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全区地质环境整治在2020年底前基本到位,筑牢把我区建成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的坚实基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4月21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地质环境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认真查找全盟矿产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露天矿山开采中存在的突出地质环境问题,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全面开展地质环境整治,确保到2020年全盟矿产资源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历史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到2025年全盟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排查与整治。按照《全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排查表》进行。主要内容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各方案之间是否存在不配套、不适应,是否存在该变更未变更的情况,煤矿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与有关部门批复的生产能力以及实际生产能力是否相符;相关部门的监管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返还及基金建立情况、分期治理方案编制以及分期治理验收情况。排土场是否按照开采设计设置,边坡是否合理管护到位。是否存在无证开采、违法占地(林地、草地)等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和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2019〕97号)执行情况。

(二)开展探矿权人地质环境排查与整治。按照《全区探矿权地质环境排查表》进行。主要内容是:探矿权手续(勘查许可证、临时用地)是否齐全。是否按照勘查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是否存在应治理未治理的地质环境问题。是否存在以采代探情况。有关部门监管情况。

(三)开展历史遗留地质环境排查与整治。按照《全区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治理排查表(2008年以前)》《全区废弃地损毁治理排查表(2009年至今)》进行。主要内容是:2008年以前(含2008年)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形成的固废堆、露天坑、井、硐等地质环境破坏情况。2009年至今(含2009年)因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者自然灾害形成的固废堆、露天矿、井、硐等地质环境破坏情况。

(四)开展土地复垦排查与整治。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做好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情况的排查和整治。

四、涉及范围

全盟地质环境大排查大整治由盟行署统一领导,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成立盟长担任组长、副盟长担任副组长,盟直有关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要落实好三个方面的责任:

(一)落实矿业权人的责任。矿业权人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全面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矿山企业要认真梳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配合排查整治,确保按期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二)落实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责任。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历史遗留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本次大排查大整治要求,统筹协调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检查,切实履行治理责任。

(三)落实好盟直部门的责任。盟直有关部门是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管责任主体,按照全盟统一部署及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盟发改委、盟能源局主要负责核查监督煤矿项目核准、产能及监管等情况,煤炭开采设计审批、排土场设置、执行情况;灭火工程和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的监管、执行情况等。盟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核查监督非煤矿山项目、尾矿库核准、执行情况等。盟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核查监督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执行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占地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情况、分期治理方案编制以及分期治理验收情况。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执行情况。盟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核查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和生产,是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等要求及监管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阿拉善盟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要求,指导旗区制定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并监督执行。盟交通局负责会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监督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的防范情况,公路等生产建设活动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执行情况。盟林草局主要负责核查监督是否涉及占用草原、林地,并核查相关手续、监管、执行情况。盟水务局主要负责核查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执行、监管等情况。盟直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五、实施步骤

全盟地质环境大排查大整治分四个阶段开展工作。第一阶段是大排查阶段,时间是2019年6月19日——2019年7月20日。对各旗区生产矿山和探矿权人进行逐一排查,对历史遗留无主的矿产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合理制定整改方案。排查工作于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于2019年7月20日前将排查结果和整治方案报送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联系电话:8356556,邮箱:alsmstxf@163.com)。第二阶段是大整治阶段,时间是2019年7月26日——2020年10月30日。盟行署根据各旗区排查结果和整改工作方案,不定期召开会议掌握各旗区大整治工作进度。第三阶段是督导检查阶段,时间是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根据各旗区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组织实地督查,提出督查意见,加快整改。第四阶段是工作总结阶段,时间是2020年12月1日——12月15日。于12月15日前将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0日前向盟行署报告本次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12月25日前向自治区相关部门报送工作总结。

六、注意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盟行署部署成立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领导机构。要做好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统筹安排、日常调度,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整治务求实效、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属地责任。盟行署主要负责人对全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各自辖区地质环境治理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单位认真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第一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考核追责。盟委、行署将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列入对各旗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排查不到位、故意隐瞒、排查出的问题不整治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四)落实奖惩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精神,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出台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奖惩具体措施,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存在问题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七、关键词

1.露天矿山:是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地形和矿床埋藏条件,露天矿山可分为山坡露天矿和凹陷露天矿。

2.绿色矿山: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的批复中明确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绿色矿山不是单纯的矿区绿化或者复绿,而是要求体现矿山全生命周期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综合效益的最优化。国家给予绿色矿山用地、用矿、财政、金融四个方面的激励政策支持。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