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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9-0017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盟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06-20 17:00:0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期,为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结合我盟实际,我盟出台了《阿拉善盟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阿署发〔2019〕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和必要性

就业是经济的“晴雨表”,更是社会的“稳定器”。当前,我国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稳中有进,但“稳中有变、稳中有难”。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出台了《阿拉善盟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主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及其他相关政策。

三、起草过程

《实施意见》起草后征求了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科学技术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民政局、医疗保障局、阿拉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等部门以及各旗区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采纳了合理化的意见建议,通过了盟行政公署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经盟行署常务会议审议,以盟行署名义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意见》由13个部分构成。分别是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作用,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积极鼓励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力度,加大对农牧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提供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加强对困难群体生活救助,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就业服务,强化促进就业责任落实。框架结构方面,我盟《实施意见》增加了“加大对农牧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内容。

(二)主要政策举措

在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方面。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前提下,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方面。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名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在扶持创业方面。一是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二是离校5年内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2年以上、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吸纳就业人员在5人以上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三是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四是加大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力度,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等服务的,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等,对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的,按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五是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 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的推介补贴。

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提供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常住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在常住地企业参保或灵活就业后参保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按照不同的培训职业给予600-1800元的培训补贴,2019年至2020年底,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天80元;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养期1-2年,给予学徒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培训补贴;对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含3年),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实施意见》中将2019年-2020年底将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年限放宽至1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据实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另外,为加大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力度,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培训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后,不足部分由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

五、组织保障

(一)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就业服务

各旗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就业政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精准录入信息系统并适时更新。要优化服务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支持到位、便捷服务到位,能够全面惠及享受对象。

(二)强化促进就业责任落实

各旗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特别是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超比例、超范围违规使用资金的,要严肃查处、追责问责。各旗区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具体办事指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立足职能职责,加强沟通配合,抓好政策落实。要指导困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多渠道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企业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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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期,为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结合我盟实际,我盟出台了《阿拉善盟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阿署发〔2019〕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和必要性

就业是经济的“晴雨表”,更是社会的“稳定器”。当前,我国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稳中有进,但“稳中有变、稳中有难”。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出台了《阿拉善盟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主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及其他相关政策。

三、起草过程

《实施意见》起草后征求了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税务局、科学技术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民政局、医疗保障局、阿拉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等部门以及各旗区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采纳了合理化的意见建议,通过了盟行政公署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经盟行署常务会议审议,以盟行署名义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意见》由13个部分构成。分别是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作用,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积极鼓励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力度,加大对农牧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提供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加强对困难群体生活救助,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就业服务,强化促进就业责任落实。框架结构方面,我盟《实施意见》增加了“加大对农牧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内容。

(二)主要政策举措

在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方面。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前提下,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方面。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名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在扶持创业方面。一是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二是离校5年内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2年以上、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吸纳就业人员在5人以上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三是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四是加大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力度,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等服务的,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等,对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的,按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五是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 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的推介补贴。

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提供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常住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在常住地企业参保或灵活就业后参保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按照不同的培训职业给予600-1800元的培训补贴,2019年至2020年底,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天80元;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养期1-2年,给予学徒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培训补贴;对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含3年),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实施意见》中将2019年-2020年底将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年限放宽至1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据实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另外,为加大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力度,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培训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后,不足部分由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

五、组织保障

(一)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就业服务

各旗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就业政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精准录入信息系统并适时更新。要优化服务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支持到位、便捷服务到位,能够全面惠及享受对象。

(二)强化促进就业责任落实

各旗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特别是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超比例、超范围违规使用资金的,要严肃查处、追责问责。各旗区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具体办事指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立足职能职责,加强沟通配合,抓好政策落实。要指导困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多渠道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企业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