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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9-02238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阿署办发电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电〔2019〕14号 成文时间: 2019-04-01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阿署办发电〔2019〕14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涉及切身利益政策措施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使民生政策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经盟行署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解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主体

各旗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明确解读责任,规范解读流程,严格解读时限。对部门起草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都要进行解读,不能解读的需说明理由。起草部门制定解读方案(明确解读方式)应与送审稿一并报送;文件印发后,起草部门应同步完成解读文本(确定的解读方式)修改工作,报盟行署办审核后发布。对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解读;部门联合制发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联合制发部门配合解读。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发的政策措施,可参照《办法》规定,由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解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带头宣讲解读,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

二、明确解读重点

重点做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养老服务、精准脱贫、质量价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信用、公共交通、文化旅游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民生领域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解读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从公众视角出发,力求通俗易懂。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传递权威信息,避免误解误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必须做到全部解读。

三、建立监督机制

各旗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解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监督考评机制。要按照国家要求将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并定期调度工作情况,建立逐级报备制度。各旗区、各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解读情况报备表报本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转盟行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盟行署办公室将适时对各旗区、各部门政策解读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各旗区、各部门须明确专职或兼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务于2019年4月16日前将2019年第一季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解读情况报备表报盟行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解读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统计,一并报本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黄聪

联系电话:(0483)8351877  18804872616

电子邮箱:alszwgk@163.com(原电子邮箱停用)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

2.政策解读情况报备表(样表)

3.政策解读情况报备表(样表)填表说明

4.旗区、部门政务公开负责人报备表



2019年4月1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新闻办、文件起草和实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推进政策性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  政策性文件制定与政策解读方案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内容。

第四条  政策性文件公布前,负责政策解读工作的部门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要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政务公众号和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第五条  政策性文件要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一)以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政府办公厅(室)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文,要求限时补正。政策性文件审签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六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一)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

(二)运用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吹风会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三)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

(四)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可视、可读、可感的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第七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应当采取如下传播渠道开展:

(一)各级政府网站作为政策发布解读的第一平台,应设立政策解读和在线访谈专栏,集中发布解读信息。

(二)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性文件,应当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三)统筹运用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八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政策实施过程中,要重视收集社会舆论和市场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新闻评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解读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机制和流程,将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政策性文件起草、审核、发布、解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要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政策解读情况报备表(样表)填表说明


一、解读内容

填写本地区、本部门对重大决策部署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情况。解读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1.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指研究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具有重大影响的决策部署、政策出台及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关政策措施的会议。

2.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决定、命令、通报、意见、批复、通知、通告等文种。

3.时间:政府常务会或部门办公会议应填写会议的召开时间;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填写文件名称、公开日期、文号等有关内容。

二、解读形式及发布渠道

1.政策性文件起草、制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例行吹风会的应填写新闻发布会或政策例行吹风会名称及发布人姓名、职务等信息。

2.政策性文件起草、制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发表文章、接受在线访谈、媒体专的应填写撰写文章或接受在线访谈、媒体专访人姓名、职务及所发表文章(访谈、专访)名称及发布网站(两微一端)、媒体名称。

3.邀请专家学者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的应填写专家学者的姓名、职务(职称)、工作单位及解读发布的网站(两微一端)、媒体名称。

4.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视频等方式对政策性文件解读的应填写制发部门名称及发布网站(两微一端)、媒体名称。

5.使用文字对政策性文件解读的应填写解读稿件名称及解读发布的网站(两微一端)、媒体名称。

6.以其他形式进行解读的应填写具体解读方式、发布时间。

三、解读时间

1.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例行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的应填写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例行吹风会举办时间。

2.以发表文章,参加在线访谈、媒体专访,邀请专家学者解读,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视频及文字进行解读的应填写在网站(两微一端)、媒体发布的时间。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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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电〔2019〕14号 成文时间: 2019-04-01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阿署办发电〔2019〕14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涉及切身利益政策措施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使民生政策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经盟行署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解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主体

各旗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明确解读责任,规范解读流程,严格解读时限。对部门起草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都要进行解读,不能解读的需说明理由。起草部门制定解读方案(明确解读方式)应与送审稿一并报送;文件印发后,起草部门应同步完成解读文本(确定的解读方式)修改工作,报盟行署办审核后发布。对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解读;部门联合制发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解读,联合制发部门配合解读。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发的政策措施,可参照《办法》规定,由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解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带头宣讲解读,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

二、明确解读重点

重点做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特别是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养老服务、精准脱贫、质量价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信用、公共交通、文化旅游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民生领域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解读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从公众视角出发,力求通俗易懂。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传递权威信息,避免误解误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必须做到全部解读。

三、建立监督机制

各旗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解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监督考评机制。要按照国家要求将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并定期调度工作情况,建立逐级报备制度。各旗区、各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解读情况报备表报本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转盟行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盟行署办公室将适时对各旗区、各部门政策解读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各旗区、各部门须明确专职或兼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务于2019年4月16日前将2019年第一季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解读情况报备表报盟行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解读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统计,一并报本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黄聪

联系电话:(0483)8351877  18804872616

电子邮箱:alszwgk@163.com(原电子邮箱停用)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

2.政策解读情况报备表(样表)

3.政策解读情况报备表(样表)填表说明

4.旗区、部门政务公开负责人报备表



2019年4月1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新闻办、文件起草和实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推进政策性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  政策性文件制定与政策解读方案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内容。

第四条  政策性文件公布前,负责政策解读工作的部门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要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政务公众号和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

第五条  政策性文件要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一)以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政府办公厅(室)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文,要求限时补正。政策性文件审签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六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一)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

(二)运用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吹风会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三)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

(四)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可视、可读、可感的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第七条  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应当采取如下传播渠道开展:

(一)各级政府网站作为政策发布解读的第一平台,应设立政策解读和在线访谈专栏,集中发布解读信息。

(二)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性文件,应当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三)统筹运用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八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政策实施过程中,要重视收集社会舆论和市场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由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新闻评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解读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机制和流程,将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政策性文件起草、审核、发布、解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要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政策解读情况报备表(样表)填表说明


一、解读内容

填写本地区、本部门对重大决策部署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情况。解读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1.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指研究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具有重大影响的决策部署、政策出台及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关政策措施的会议。

2.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决定、命令、通报、意见、批复、通知、通告等文种。

3.时间:政府常务会或部门办公会议应填写会议的召开时间;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填写文件名称、公开日期、文号等有关内容。

二、解读形式及发布渠道

1.政策性文件起草、制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例行吹风会的应填写新闻发布会或政策例行吹风会名称及发布人姓名、职务等信息。

2.政策性文件起草、制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发表文章、接受在线访谈、媒体专的应填写撰写文章或接受在线访谈、媒体专访人姓名、职务及所发表文章(访谈、专访)名称及发布网站(两微一端)、媒体名称。

3.邀请专家学者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的应填写专家学者的姓名、职务(职称)、工作单位及解读发布的网站(两微一端)、媒体名称。

4.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视频等方式对政策性文件解读的应填写制发部门名称及发布网站(两微一端)、媒体名称。

5.使用文字对政策性文件解读的应填写解读稿件名称及解读发布的网站(两微一端)、媒体名称。

6.以其他形式进行解读的应填写具体解读方式、发布时间。

三、解读时间

1.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例行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的应填写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例行吹风会举办时间。

2.以发表文章,参加在线访谈、媒体专访,邀请专家学者解读,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视频及文字进行解读的应填写在网站(两微一端)、媒体发布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