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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岩画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岩画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岩画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213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岩画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岩画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阿拉善岩画,是指分布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文物部门调查登记并公布及新发现的由早期人类磨刻、凿刻或绘制在岩石上的,反映当时人类活动和自然、社会形态的图画、符号和文字等历史文化遗存。

   本办法所保护的阿拉善岩画,除岩画本体外,还包括阿拉善岩画所依附的山体崖壁及划定的岩画保护区域。

   第三条 岩画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文物主管部门对岩画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岩画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阿拉善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阿拉善岩画保护与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持阿拉善岩画自然生态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

   第五条  盟本级及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阿拉善岩画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阿拉善岩画保护规划,制定和落实保护措施,将阿拉善岩画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阿拉善岩画所在地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嘎查(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阿拉善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对在岩画保护、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盟、旗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阿拉善盟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阿拉善盟岩画保护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盟行署批准后实施。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阿拉善盟岩画保护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辖区岩画保护实施方案。

第八条  盟、旗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岩画点确定为盟、旗级文物保护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各旗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对新发现的岩画点,在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应当予以登记公布,参照旗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岩画点已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擅自撤销。

  第九条  岩画点被确立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岩画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保护岩画整体风貌、保留岩画完整体系的原则,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并建立阿拉善岩画“四有”档案,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保管机构。

   第十条  在划定的阿拉善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凡不符合保护阿拉善岩画及其他文物古迹、自然环境风貌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各旗文化和文物主管部门及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管辖范围内岩画安全的突发事件或发现岩画存在安全隐患时,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与应急防范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岩画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文物协管员负责本地岩画的保护工作。

岩画所在地有自然村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应当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岩画协助保护协议;有采矿企业的,应当与采矿企业签订岩画协助保护协议。

   第十三条  鼓励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捐资、捐赠等各种方式参与阿拉善岩画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自愿同当地文物管理机构签订协议,负责一个或者多个岩画点的保护。

   第十四条  阿拉善岩画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岩画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各级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岩画的义务,对损毁、破坏岩画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十五条  在阿拉善岩画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岩画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阿拉善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的道路、供电、供水、防洪、通讯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危及阿拉善岩画及其他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坏与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

第十七条  各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阿拉善岩画或者疑似阿拉善岩画及其他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报告。盟、旗文物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提出保护措施,必要时可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保护现场。

第十八条  阿拉善岩画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如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阿拉善岩画;

(二)买卖阿拉善岩画;

(三)未经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或文物管理部门许可私自脱模复制阿拉善岩画;

(四)挖掘、撬砸、刻划、涂污、故意踩踏阿拉善岩画;

(五)除对阿拉善岩画采取保护性措施外移动与自然环境共存的阿拉善岩画;

(六)在阿拉善岩画保护范围及建设规划地带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

(七)在阿拉善岩画保护范围及建设规划地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八)其他危害阿拉善岩画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安、市监、文化旅游、海关等部门依法收缴的阿拉善岩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无偿移交文物管理机构登记收藏。

对流散在民间的阿拉善岩画,由岩画管理机构负责收回。

第四章 研究利用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阿拉善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勘探等活动的,应当由盟、旗文物管理部门和岩画管理机构派专业人员参与。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对阿拉善岩画进行拓印、复制、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岩画管理机构同意并报盟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确保文物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文物保护研究单位作为科研与资料保存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盟、旗文化旅游、文物和岩画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文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盟旗文化旅游、文物和岩画管理机构、文旅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阿拉善盟境内分布的其他或新发现岩画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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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岩画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岩画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岩画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213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岩画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岩画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阿拉善岩画,是指分布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文物部门调查登记并公布及新发现的由早期人类磨刻、凿刻或绘制在岩石上的,反映当时人类活动和自然、社会形态的图画、符号和文字等历史文化遗存。

   本办法所保护的阿拉善岩画,除岩画本体外,还包括阿拉善岩画所依附的山体崖壁及划定的岩画保护区域。

   第三条 岩画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文物主管部门对岩画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岩画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阿拉善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阿拉善岩画保护与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持阿拉善岩画自然生态和历史风貌的完整性。

   第五条  盟本级及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阿拉善岩画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阿拉善岩画保护规划,制定和落实保护措施,将阿拉善岩画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阿拉善岩画所在地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嘎查(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阿拉善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对在岩画保护、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盟、旗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阿拉善盟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阿拉善盟岩画保护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盟行署批准后实施。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阿拉善盟岩画保护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辖区岩画保护实施方案。

第八条  盟、旗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岩画点确定为盟、旗级文物保护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各旗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对新发现的岩画点,在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应当予以登记公布,参照旗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

岩画点已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擅自撤销。

  第九条  岩画点被确立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岩画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保护岩画整体风貌、保留岩画完整体系的原则,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并建立阿拉善岩画“四有”档案,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和有保管机构。

   第十条  在划定的阿拉善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凡不符合保护阿拉善岩画及其他文物古迹、自然环境风貌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各旗文化和文物主管部门及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管辖范围内岩画安全的突发事件或发现岩画存在安全隐患时,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与应急防范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岩画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文物协管员负责本地岩画的保护工作。

岩画所在地有自然村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文物管理机构应当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岩画协助保护协议;有采矿企业的,应当与采矿企业签订岩画协助保护协议。

   第十三条  鼓励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捐资、捐赠等各种方式参与阿拉善岩画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自愿同当地文物管理机构签订协议,负责一个或者多个岩画点的保护。

   第十四条  阿拉善岩画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岩画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各级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岩画的义务,对损毁、破坏岩画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十五条  在阿拉善岩画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岩画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阿拉善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的道路、供电、供水、防洪、通讯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危及阿拉善岩画及其他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坏与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

第十七条  各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阿拉善岩画或者疑似阿拉善岩画及其他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报告。盟、旗文物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提出保护措施,必要时可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保护现场。

第十八条  阿拉善岩画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如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阿拉善岩画;

(二)买卖阿拉善岩画;

(三)未经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或文物管理部门许可私自脱模复制阿拉善岩画;

(四)挖掘、撬砸、刻划、涂污、故意踩踏阿拉善岩画;

(五)除对阿拉善岩画采取保护性措施外移动与自然环境共存的阿拉善岩画;

(六)在阿拉善岩画保护范围及建设规划地带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

(七)在阿拉善岩画保护范围及建设规划地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八)其他危害阿拉善岩画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安、市监、文化旅游、海关等部门依法收缴的阿拉善岩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无偿移交文物管理机构登记收藏。

对流散在民间的阿拉善岩画,由岩画管理机构负责收回。

第四章 研究利用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阿拉善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勘探等活动的,应当由盟、旗文物管理部门和岩画管理机构派专业人员参与。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对阿拉善岩画进行拓印、复制、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岩画管理机构同意并报盟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确保文物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文物保护研究单位作为科研与资料保存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盟、旗文化旅游、文物和岩画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文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盟旗文化旅游、文物和岩画管理机构、文旅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阿拉善盟境内分布的其他或新发现岩画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