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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20-0006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盟本级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20-01-06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长城资源丰富,三旗内均有长城遗址分布,主要为汉至西夏长城、明长城,长城长度共计305683米。长城资源占全盟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57%,是我盟重要的文化遗产资源之一。

  一、制定保护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长城是不可移动文物,规模巨大,其人文、自然环境复杂,管理难度大。同时,由于线长面广,对附近居(村)民在长城上取土、取石,或在其周边进行农耕生产等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的监管难度很大,长城因此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为加强对长城资源的保护,规范长城合理利用,有必要针对长城的特点和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

  《办法》的实施,使我盟境内的长城保护工作有据可依,让我盟长城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物质形态的长城文化遗产,保护长城文化,使长城成为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

  二、制定保护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由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18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长城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1日予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已经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12月1日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制定《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我盟长城资源分布较广,地域跨度较大,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破坏长城的情况比较严重,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同时,在制度建设上,需要对长城保护管理加以明确和规范,有必要制定具体办法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

  四、起草过程与征求意见情况

  为了加强阿拉善盟长城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利用,2018年由阿拉善盟文物局牵头起草编制了《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12月14日以阿文广函发〔2018〕83号文件发至各旗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盟直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12月20日前,我局收到二十余份反馈意见函,根据各单位意见函对初稿进行了补充修改。2019年10月14日,向各旗文物部门征求《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二稿的意见和建议,各旗文物部门于10月16日前,将专业修改意见和建议上报我局,根据其意见和建议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阿盟文物局出具《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阿文物法〔2018〕83号)。10月17日,我局组织召开盟级专家评审会,专家组一致认为该办法符合盟情实际,同意提交行署法制办审核。11月4日,孙明泉副盟长对我局上报的《请示》进行批示,由我局完善相关程序,上行署常务会议讨论。11月14日,我局将《办法》相关材料上报盟行署法制办审核,15日行署法制办将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我局,根据其意见对《办法》再次进行修改。11月18日,我局向盟行署上报《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的请示》(阿文旅广发〔2019〕94号)。经盟行政公署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2月4日印发,2019年12月5日起实施本办法。

  综上所述,《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已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过程。

  五、对保护管理办法内容的说明

  《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共分为三部分三十条。

  第一部分 第一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明确了工作职责分工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文物管理机构实施长城保护行政执法,同时对长城宣传、调查、研究和社会保护做出了规定。

  第二部分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九年条,规定了自然和人为因素对长城破坏的防护、长城执法巡查、长城保护员管理、长城利用管理等内容。规定了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长城保护工作职责的追责要求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处罚,同时规定了对有功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部分 第三十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生效时间。

  解读人: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建军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盟文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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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长城资源丰富,三旗内均有长城遗址分布,主要为汉至西夏长城、明长城,长城长度共计305683米。长城资源占全盟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57%,是我盟重要的文化遗产资源之一。

  一、制定保护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长城是不可移动文物,规模巨大,其人文、自然环境复杂,管理难度大。同时,由于线长面广,对附近居(村)民在长城上取土、取石,或在其周边进行农耕生产等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的监管难度很大,长城因此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为加强对长城资源的保护,规范长城合理利用,有必要针对长城的特点和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

  《办法》的实施,使我盟境内的长城保护工作有据可依,让我盟长城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物质形态的长城文化遗产,保护长城文化,使长城成为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

  二、制定保护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由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18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长城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1日予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已经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12月1日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制定《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我盟长城资源分布较广,地域跨度较大,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破坏长城的情况比较严重,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同时,在制度建设上,需要对长城保护管理加以明确和规范,有必要制定具体办法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

  四、起草过程与征求意见情况

  为了加强阿拉善盟长城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利用,2018年由阿拉善盟文物局牵头起草编制了《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12月14日以阿文广函发〔2018〕83号文件发至各旗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盟直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12月20日前,我局收到二十余份反馈意见函,根据各单位意见函对初稿进行了补充修改。2019年10月14日,向各旗文物部门征求《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二稿的意见和建议,各旗文物部门于10月16日前,将专业修改意见和建议上报我局,根据其意见和建议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阿盟文物局出具《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阿文物法〔2018〕83号)。10月17日,我局组织召开盟级专家评审会,专家组一致认为该办法符合盟情实际,同意提交行署法制办审核。11月4日,孙明泉副盟长对我局上报的《请示》进行批示,由我局完善相关程序,上行署常务会议讨论。11月14日,我局将《办法》相关材料上报盟行署法制办审核,15日行署法制办将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我局,根据其意见对《办法》再次进行修改。11月18日,我局向盟行署上报《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的请示》(阿文旅广发〔2019〕94号)。经盟行政公署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2月4日印发,2019年12月5日起实施本办法。

  综上所述,《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已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过程。

  五、对保护管理办法内容的说明

  《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共分为三部分三十条。

  第一部分 第一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明确了工作职责分工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文物管理机构实施长城保护行政执法,同时对长城宣传、调查、研究和社会保护做出了规定。

  第二部分 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九年条,规定了自然和人为因素对长城破坏的防护、长城执法巡查、长城保护员管理、长城利用管理等内容。规定了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长城保护工作职责的追责要求在长城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处罚,同时规定了对有功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部分 第三十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生效时间。

  解读人: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建军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