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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文时效:已废止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9〕50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18日            

    

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及盟委行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政策措施,建立全盟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的临时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相应降低。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

我盟联动机制的启动,依据自治区联动机制启动规定。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为:全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全盟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联动机制。

三、补助对象及范围

联动机制补助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联动机制补贴的人员基数原则上按照各旗区上年度同口径基数确定。
      四、补贴标准

按照内政发〔2011〕1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统一的补贴标准,即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每上涨一个百分点,城镇补贴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农村牧区补贴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元。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测算: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自治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自治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自治区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自治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联动机制启动后,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城镇补助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

当自治区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补贴金额统一执行自治区测算标准。当自治区不具备启动条件,我盟具备启动条件时,按照自治区统一的补贴标准测算我盟具体补贴金额。

五、资金来源

自治区联动机制补助对象补助资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号)规定执行。盟旗区启动联动机制补助对象补贴资金盟旗区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具体补贴办法由盟财政局另行下达。

六、补贴方式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放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全盟困难群众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盟行署决定成立阿拉善盟困难群众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专项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协调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维东   副盟长

副组长:李发荣   盟行署副秘书长

罗志铁   盟发改委主任

成  员:达兰太   盟人社局局长

王玉红   盟财政局(国资委)副局长

张秀清   盟民政局副局长

张  卉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布  和   国家统计局阿拉善调查队副队长

张宪坤   盟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侍明红   盟发改委副主任

专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侍明红兼任。

专项工作协调小组职责:负责全盟困难群众生活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监督落实工作;负责建立盟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会商制度及本联动机制的制订、修改和完善等工作。

专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盟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联动机制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盟本级启动和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盟行署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盟行署汇报执行情况。

(二)国家统计局阿拉善调查队:负责向盟发改、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提供自治区及盟本级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并负责按月提供“自治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信息。

(三)盟财政局:负责落实盟本级联动机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各旗区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盟民政局、人社局、教体局、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向盟级有关部门提供全盟城乡困难群体的基础数据,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

八、工作要求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本地区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困难群众生活临时补贴工作落实到位。盟行署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对接,确保我盟困难群众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面实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九、监督检查

盟行署将在每次联动机制实施后,派出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各旗区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动机制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贯彻落实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附则

本联动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2〕27号)文件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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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文时效:已废止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9〕50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18日            

    

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及盟委行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政策措施,建立全盟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的临时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相应降低。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

我盟联动机制的启动,依据自治区联动机制启动规定。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为:全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全盟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的,启动联动机制。

三、补助对象及范围

联动机制补助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联动机制补贴的人员基数原则上按照各旗区上年度同口径基数确定。
      四、补贴标准

按照内政发〔2011〕1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统一的补贴标准,即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每上涨一个百分点,城镇补贴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农村牧区补贴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元。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测算: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自治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自治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自治区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自治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联动机制启动后,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城镇补助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

当自治区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补贴金额统一执行自治区测算标准。当自治区不具备启动条件,我盟具备启动条件时,按照自治区统一的补贴标准测算我盟具体补贴金额。

五、资金来源

自治区联动机制补助对象补助资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号)规定执行。盟旗区启动联动机制补助对象补贴资金盟旗区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具体补贴办法由盟财政局另行下达。

六、补贴方式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放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全盟困难群众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盟行署决定成立阿拉善盟困难群众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专项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协调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维东   副盟长

副组长:李发荣   盟行署副秘书长

罗志铁   盟发改委主任

成  员:达兰太   盟人社局局长

王玉红   盟财政局(国资委)副局长

张秀清   盟民政局副局长

张  卉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布  和   国家统计局阿拉善调查队副队长

张宪坤   盟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侍明红   盟发改委副主任

专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侍明红兼任。

专项工作协调小组职责:负责全盟困难群众生活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监督落实工作;负责建立盟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会商制度及本联动机制的制订、修改和完善等工作。

专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盟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联动机制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盟本级启动和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盟行署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盟行署汇报执行情况。

(二)国家统计局阿拉善调查队:负责向盟发改、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提供自治区及盟本级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并负责按月提供“自治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信息。

(三)盟财政局:负责落实盟本级联动机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各旗区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盟民政局、人社局、教体局、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向盟级有关部门提供全盟城乡困难群体的基础数据,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

八、工作要求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本地区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困难群众生活临时补贴工作落实到位。盟行署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对接,确保我盟困难群众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面实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九、监督检查

盟行署将在每次联动机制实施后,派出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各旗区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动机制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贯彻落实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附则

本联动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2〕27号)文件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