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公安机关治安部门40项“放管服”便民利民措施
- 发布日期:2019-12-19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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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户政管理服务,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提供便利服务。
1、实行“三项办理”服务。一是“预约办理”。户籍窗口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牌、警民联系卡等媒介公示办公电话,只要群众电话预约了时间,不管是节假日还是休息日,都必须安排专人予以受理。二是“延时办理”。针对城市“上班族”和农村(牧区)较为偏远、交通不便的实际,派出所户籍窗口实行适时延长工作时间,直至受理完最后一个群众申请,尽最大可能让群众少跑路、不跑冤枉路。三是“上门办理"。需要办理户籍事项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社区(责任区)民警主动上门服务,证件办好后送证上门,实现“零跑腿”,使其感受到公安机关更加细致、更加贴心的服务。
2、实行办理户籍业务时免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全盟各户籍业务窗口开设“蒙汉”双语服务窗口,为少数民族申请身份证、居住证提供便利服务。
4、推行“容缺受理”服务,在申请人主要材料齐全、有效、合法,其他条件和部分辅助材料欠缺的情况下,先行为申请人提供受理服务,允许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所需材料。
5、提供居民身份证相片“多拍优选”服务。群众如果对拍摄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拍照,从中优选满意相片。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使用原相片信息办理。
6、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压缩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户籍地居民身份证办证时限和区内异地身份证办证时限由60日(偏远地区90日)缩减为20日。
7、为企业集体用工、急需用证的高考考生等开设办理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绿色通道”。集体用工企业,高考、各类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等急需用证的群众,可以通过各地公安机关建立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受理、优先上传信息、优先制证服务,确保及时领取证件;急需用证的,当日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
8、实行居民身份证同城就近办理丢失补领、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可在就近派出所办理。
9、实行证件“寄递服务”,解决群众办理证件“最后一公里”问题。群众办理证件后可以一步到位送到群众手中。
10、下放居住证制证权限至旗(区)公安局(派出所),将居住证的申领时限由30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11、居民身份证换证提醒。群众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户籍地公安机关通过微信、短信平台等多种方式提醒群众及时换领新证。提供居住证到期签注提醒服务,对于居住证即将到期或者已到期人员实行主动告知,提醒这部分群众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签注业务,保证居住证功能正常使用。
12、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符合办理条件的,本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后即可直接办理,不再需要提供户口簿等其他有效证件,实现即来即办、现场办结、立等可取。
13、进一步放宽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盟内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以及举家进城落户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落户。
14、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落户城镇限制,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零门槛”落户城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
15、简化落户城镇申请程序,申请登记户口只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和符合落户条件的必要证明材料,不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16、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盟内范围迁移户口 “一站式”办理,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办理落户。申请手续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17、进一步放宽投靠落户城镇条件,具旗(区)、建制镇镇区户籍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18、畅通落户通道,完善单位和社区集体户制度,为企业用工落户和暂住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对于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在社区居(嘎查、村)委会、旗(区)人才交流中心设立集体户,切实解决落户住址问题。
19、凡盟内户籍居民购房入住后未办理产权证的,派出所可凭网签购房合同为其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20、办理落户时,房屋产权证是未成年人的,如未成年人单独立户,可以立为户主,父母或监护人履行户主职责。
21、申请落户的群众,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落户的,可以委托户内成员持双方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办理落户。
22、购买二手房的群众,只需凭房屋产权证即可办理户口迁入落户手续,原房主可以挂靠现在的房主按非亲属落户。
23、下放集体户立户办理权限至派出所,实现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属地派出所就近办理。
24、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除民族、性别、出生日期变更外,其余变更事项办理权限全部下放至派出所办理,实现一次办。
25、解决刑满释放人员落户问题,原区内户籍居民刑满释放回原注销地落户不具备条件的,由现居住地旗(区)公安机关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审核后,派出所办理落户登记。
26、解决智障人员落户问题,对于长期生活在社会救助管理站的精神智障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派出所可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并标注存疑标识,按“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人员供养,以后查找到亲属,认领回原籍的,予以注销户口。
27、外来人员迁入我区及区内户籍居民无法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均可将户口迁入常住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
28、对于未办理收养证明的事实收养人员户口登记工作,利用人像比对排除漂白身份或者DNA鉴定排除拐卖情形后,先行登记户口并在人口系统做出存疑标识。
29、推动在全盟各机场设立临时身份证明办理终端,方便群众补办临时身份(乘机)证明,最大限度为群众节省时间,方便群众出行。
30、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为在我盟工作、学习、生活,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办理居住证。
二、简化治安重点行业、场所企业开办程序,压缩开办时间,减免办事证明材料。
31、将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32、企业申请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以及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明。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不再需要提供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33、企业申请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证明。
34、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企业和群众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即可获得审批。企业申请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35、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全面停止收取印章刻制单位入网费、服务费,严禁强制换章、垄断经营。
36、公章刻制执行备案制,公章刻制企业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公章刻制业样章检测由旗(区)级公安机关审核,公章刻制办理时限缩减为1个工作日。
37、公章刻制备案不再由用章单位办理。企业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时,由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印章刻制相关信息,推送至共享平台;印章刻制单位在印章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将印模信息、用章单位信息等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用章单位无需到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38、旅馆、歌舞、游艺、棋牌、洗浴、印章、印刷、旧货、机动车修理、生产性废旧金属以及房屋出租等场所、行业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和报送登记信息,报送有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即完成备案。
39、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输证,由法定办理时间改为提前预约,随到随办。
40、缩短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审批时限。施工方案论证和审查由10个工作日内缩减至5个工作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5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专家组验收工作由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盟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由5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减免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合格有关证明材料。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实施合格证,不再需要提供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不再需要提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和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不再需要提供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