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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署发〔2019〕123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阿拉善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10日                                        


阿拉善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阿拉善盟户籍或居住证,并持有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书,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按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完成康复训练的0—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内容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根据救助内容不同确定救助期限,最长每年不超过10个月。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救助时间。

2.有条件的旗区可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监护人陪护费用补助,具体内容和标准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3.对于住院康复的残疾儿童,在医保报销后,剩余费用纳入项目给予救助。门诊康复的残疾儿童与住院残疾儿童同等待遇予以救助。

(三)救助标准

1.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

2.保障0—7岁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需求,根据救助标准予以报销。各旗区根据财力状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旗区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对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各旗区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对比后作出决定;其他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由各旗区残联组织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30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列入康复救助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可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也可向所在地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选择其他具备条件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各旗区残联组织同卫健、教育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选择其他康复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需家长(或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待完成康复后,根据康复档案、病例、发票等相关有效凭证予以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救助标准。若报销金额小于救助标准,依据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报销。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各旗区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各旗区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各旗区残联组织与财政部门确定。经各旗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其他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旗区残联组织商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预算。从2019年起,除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盟、旗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三、政策衔接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各旗区财政部门再根据支出情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监护部门自行承担。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和儿童福利机构定额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三)各旗区现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内容、标准小于本实施细则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大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原有范围、内容和标准执行。

(四)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制。各旗区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责,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残联、教体、民政、人社、医保、卫健、市监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部门分工负责

1.做好筛查确定工作。各级残联、民政部门要深入开展残疾儿童筛查登记工作,组织动员基层残协专职委员、民政专干、社会组织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各级卫健部门要通过医院儿科、产科、康复科、苏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室筛查和发现发育障碍儿童,做好救助对象确认和救助引导工作。各级残联、民政、卫健等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沟通和比对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数据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确。(牵头单位:盟残联,责任单位:盟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2.设置定点康复机构。各旗区残联组织商卫健、教体、市监等部门确定各旗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管理。(牵头单位:盟残联,责任单位:盟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教体局)

3.加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各旗区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开办的康复机构和公立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非盈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等,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牵头单位:盟残联,责任单位: 盟发展改革委、盟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4.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残联、医保、财政部门做好政策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得到救助,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牵头单位:盟财政局,责任单位:盟残联、医保局、审计局)

(三)做好宣传动员

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级残联、卫健、民政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残疾儿童救助制度宣传普及活动,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解读和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使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抢救性救助和康复服务。同时,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意识,加大康复知识普及力度,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残疾儿童早日康复,健康成长。(牵头单位:盟残联,责任单位:盟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四)全面实施推进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各旗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盟残联要督促指导各旗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盟行署报告。

附件:1.阿拉善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附件1

阿拉善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残疾类别

视力□  听力□    肢体□    智力□    孤独症□(多重残疾可多选)


残疾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家庭住址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户口

□农业户


□家庭经济困难

类别

□非农业户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康复需求项目





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嘎查 (社区)委员会意见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苏木镇(街道)政府意见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旗(区)残联审

批意见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此表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经嘎查(社区)康复协调员逐级审核上报至旗(区)残联,由旗(区)审批并留存。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街道(苏木镇)残联留存,一份由旗(区)残联留存,一份由定点康复机构留存。















附件2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序号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补助标准(万元)

1

低视力儿童

辅助器具适配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0.2

视功能训练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

0.2

2

听力言语  残疾儿童

人工耳蜗

人工耳蜗植入、调机、听觉言语功能训练,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8.85

助听器

助听器佩戴、调试、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1.92

3

肢体残疾  儿童

矫治手术及训练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1.72

辅助器具适配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

0.12

运动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

1.5

4

智力残疾  儿童

认知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

1.5

5

孤独症儿童

沟通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1.5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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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署发〔2019〕123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阿拉善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10日                                        


阿拉善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阿拉善盟户籍或居住证,并持有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书,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按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完成康复训练的0—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二)救助内容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根据救助内容不同确定救助期限,最长每年不超过10个月。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救助时间。

2.有条件的旗区可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监护人陪护费用补助,具体内容和标准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3.对于住院康复的残疾儿童,在医保报销后,剩余费用纳入项目给予救助。门诊康复的残疾儿童与住院残疾儿童同等待遇予以救助。

(三)救助标准

1.对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

2.保障0—7岁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需求,根据救助标准予以报销。各旗区根据财力状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旗区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对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各旗区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对比后作出决定;其他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由各旗区残联组织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30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列入康复救助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可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也可向所在地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选择其他具备条件的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各旗区残联组织同卫健、教育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选择其他康复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需家长(或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待完成康复后,根据康复档案、病例、发票等相关有效凭证予以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救助标准。若报销金额小于救助标准,依据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报销。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各旗区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各旗区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各旗区残联组织与财政部门确定。经各旗区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其他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旗区残联组织商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预算。从2019年起,除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盟、旗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三、政策衔接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各旗区财政部门再根据支出情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监护部门自行承担。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和儿童福利机构定额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三)各旗区现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内容、标准小于本实施细则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大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原有范围、内容和标准执行。

(四)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制。各旗区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责,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残联、教体、民政、人社、医保、卫健、市监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部门分工负责

1.做好筛查确定工作。各级残联、民政部门要深入开展残疾儿童筛查登记工作,组织动员基层残协专职委员、民政专干、社会组织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各级卫健部门要通过医院儿科、产科、康复科、苏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室筛查和发现发育障碍儿童,做好救助对象确认和救助引导工作。各级残联、民政、卫健等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沟通和比对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数据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确。(牵头单位:盟残联,责任单位:盟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2.设置定点康复机构。各旗区残联组织商卫健、教体、市监等部门确定各旗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管理。(牵头单位:盟残联,责任单位:盟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教体局)

3.加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各旗区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开办的康复机构和公立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非盈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等,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牵头单位:盟残联,责任单位: 盟发展改革委、盟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4.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残联、医保、财政部门做好政策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得到救助,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审计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牵头单位:盟财政局,责任单位:盟残联、医保局、审计局)

(三)做好宣传动员

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级残联、卫健、民政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残疾儿童救助制度宣传普及活动,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解读和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使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抢救性救助和康复服务。同时,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意识,加大康复知识普及力度,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残疾儿童早日康复,健康成长。(牵头单位:盟残联,责任单位:盟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四)全面实施推进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各旗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盟残联要督促指导各旗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盟行署报告。

附件:1.阿拉善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附件1

阿拉善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残疾类别

视力□  听力□    肢体□    智力□    孤独症□(多重残疾可多选)


残疾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级□


家庭住址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户口

□农业户


□家庭经济困难

类别

□非农业户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康复需求项目





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嘎查 (社区)委员会意见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苏木镇(街道)政府意见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旗(区)残联审

批意见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此表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经嘎查(社区)康复协调员逐级审核上报至旗(区)残联,由旗(区)审批并留存。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街道(苏木镇)残联留存,一份由旗(区)残联留存,一份由定点康复机构留存。















附件2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序号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补助标准(万元)

1

低视力儿童

辅助器具适配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0.2

视功能训练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

0.2

2

听力言语  残疾儿童

人工耳蜗

人工耳蜗植入、调机、听觉言语功能训练,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8.85

助听器

助听器佩戴、调试、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1.92

3

肢体残疾  儿童

矫治手术及训练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1.72

辅助器具适配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

0.12

运动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

1.5

4

智力残疾  儿童

认知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

1.5

5

孤独症儿童

沟通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1.5


解读链接:《阿拉善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