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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9-01666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阿署办发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9〕42号​ 成文时间: 2019-11-07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阿拉善盟本级保留、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公布阿拉善盟本级保留、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942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3号)要求,我盟对各部门政务服务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盟行署第11次常务会通过,现将保留的74项和取消的11项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相关单位不得再向办事群众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

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证明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要继续大力清理精简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不断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取消证明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保证平稳过渡,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

 

附件:1.阿拉善盟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2.阿拉善盟本级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2019117日    

 

 


附件1

阿拉善盟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1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项目所在地

住建部门

交通部门


2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项目所在地

住建部门

交通部门


3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

许可申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各旗区公安部门

交通部门


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危险货运从业资格证

许可申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各旗区公安部门

交通部门


5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各旗区公安部门

交通部门


6

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上传提交以下文件:(三)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

商务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7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上传提交以下文件:(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

商务部门


8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上传提交以下文件:(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视投资者情况确定

商务部门


9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上传提交以下文件:(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视投资者情况确定

商务部门


10

技术进(出)口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办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手续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视签约双方情况确定

商务部门


11

银行资信证明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银行系统

商务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12

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六)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各旗区公安部门

商务部门


13

财产公证证明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5.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公证机构

商务部门


14

资金信用证明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5.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公证机构

商务部门


15

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各旗区公安部门

金融部门


16

同意出境证明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公安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17

普通护照、定居国外证明以及暂住证明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第十二条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除应当按照前款提交相应材料外,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18

台湾定居证明

定居台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19

台湾亲友关系证明

前往台湾探亲、访友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公安、司法部门

公安部门


20

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接受、处理财产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司法部门

公安部门


21

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证明

前往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

公安部门


22

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证明

继承或者处理产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司法部门

公安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23

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外国人签注和居留许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本)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

人社、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以及工作单位

公安部门


24

人员密集性场所临时性建筑批准证明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消防部门


2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消防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26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住所地或常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

司法部门


27

有代理权证明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代理申请人

司法部门


28

医疗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29

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30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

申请人

人社部门


31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申请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自然资源部门

应急管理

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32

新建企业选址规划和布局证明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自然资源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33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射诊疗许可申请:(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有资质的

第三方机构

卫健系统


34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申请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的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卫健系统


35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

申请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的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卫健系统


3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办理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场(厂)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6218号)第十二条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牧部门


37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或介绍信

职业病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

卫健系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38

新生儿父母居住地居(村)委会或个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作首次签发。签发时应当审核以下材料:(一)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居(村)委会或个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居住地居(村)委会或个人所在单位

卫健系统


39

接生证明

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作首次签发。签发时应当审核以下材料:(二)在不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接诊人员出具接生证明。

不具有助产技 术服务资质的 医疗保健机构 接诊人员

卫健系统


40

出生事实证明

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作首次签发。签发时应当审核以下材料:(三)非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现场处理当事人出具出生事实证明。

非医疗保健机构现场处理当事人

 

卫健系统


41

亲子鉴定证明

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作首次签发。签发时应当审核以下材料:(四)非上述情况以外的出具亲子鉴定证。

有出具亲子鉴 定证明资质的 医疗卫生机构

卫健系统


42

学历证明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教育系统

卫健系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43

执业资格证明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放射诊疗许可、医师执业证书、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设置医学检验所、护士执业证书、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健系统

卫健系统


44

身份证明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师执业证书、设置医学检验所、公共场所(除公署、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护士执业证书、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各旗区公安部门

卫健系统


45

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拟寄养家庭人员所在单位

民政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46

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

民政部门


47

住房情况证明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

民政部门


48

银行资信证明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银行系统

采购人


49

体检证明

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交通部门


50

病情诊断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167号)和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阿署人社办字2016134号)之规定。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51

有效诊断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内人社办法2015373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52

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34号)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35号)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六条住院医疗待遇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

全盟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53

验资证明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资金实力的验证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1067号)第十三条(六)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部门


5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检疫合格证明

申请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种畜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部门

农牧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55

草原权属证明

申请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单位、个人

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农牧规发〔20151号)第六条第六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拟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嘎查(村)委员会

林业和草原部门


56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证明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或销售给承购人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品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银行系统

有关部门


57

诊断证明

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的义务:(四)就医和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就医医院

人社部门


58

出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证明出资人守法情况

《阿拉善盟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章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二条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2. 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证明(3)出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无犯罪证明。

各旗区公安部门

金融部门


59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证明出资人信用状况

《阿拉善盟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章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3. 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的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系统

金融部门


60

资金来源合法证明

证明出资人资金来源合法

《阿拉善盟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章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3. 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的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5)资金来源合法。

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61

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

认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原纳税人死亡,需要退税到亲属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总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三条

各旗区公安部门、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税务部门


62

机动车灭失证明

用于机动车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政府、公安、

消防部门

公安部门


63

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

用于身份证信息变更的驾驶证换领

公安部令139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64

第三方证明

证明由于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50号)附件第二条。

医院、司法、公安、邮政等部门

税务部门


65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      经历证明

办理客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运驾驶许可、从事教练员证明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各旗区公安部门

交通部门


66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证明

补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

市监部门


67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证明

补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市监部门


68

灵活就业工作证明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意见的通知》(阿署人社发〔201479号)第五款第二项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1. 灵活就业工作证明2份。

 

人社部门


69

不动产权属证明

不动产产权纠纷处理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自然资源

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70

死亡证明

财产继承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门


71

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司法部门


72

亲属关系证明

户籍登记、更改户主、看守所探望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门


73

财产继承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门


划分土地权属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自然资源部门


74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登记以及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1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房屋产权所有人、有利害关系业主

市场监管部门


证明有固定办公场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场所提供者或者社区

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政部门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设立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新闻出版

部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教体部门


 

 

附件2

阿拉善盟本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取消的理由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普通高中学籍证明

高中学籍证明

《阿拉善盟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阿教体发〔2017227号)第十二条(四)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为其出具学历证明(含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毕业证编号、在校学习时间段等信息),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报盟教体局备案并出具统一学历证明。

学生毕业

学校

教体部门

不适应形势需要

不再提交,改变为信息

共享、网络核验

2

职业中学学籍证明

职业中学学籍证明

《阿拉善盟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阿教体发〔2017227号)第十二条(四)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为其出具学历证明(含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毕业证编号、在校学习时间段等信息),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报盟教体局备案并出具统一学历证明。

学生毕业

学校

教体部门

不适应形势需要

不再提交,改变为信息

共享、网络核验

3

工伤待遇转院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不适应形势需要

不再提交,改变为网络核验

4

无未结案件和无违规经营假冒伪劣药械行为证明

换发、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时提供


 旗区食药

部门

盟食药部门

不适应形势需要

不再提交,改变为网络核验

5

被征占用林地无权属纠纷证明

用于在无林地权属证书的林地征占用初审、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林业部门


不再提交,改变为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说明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取消的理由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卫健系统

2019年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再需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转为日常监督工作

7

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公安部门

商务部门

根据20194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二条规定

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

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8

就业证明

就业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

人社部门

不适应形势需要

不再提交,改变为网络核验

9

失业证明

失业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

人社部门

不适应形势需要

不再提交,改变为网络核验

10

工作年限证明

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9109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的通知》(内人考函201833号)等各类(执)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通知中附件里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考生工作

单位

人社部门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9),取消该证明事项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11

未就业证明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人社发〔201475号)第二章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第七条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本人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9),取消该证明事项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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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文件>行署、行署办文件>阿署办发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9-01666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阿署办发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9〕42号​ 成文时间: 2019-11-07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阿拉善盟本级保留、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公布阿拉善盟本级保留、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942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3号)要求,我盟对各部门政务服务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盟行署第11次常务会通过,现将保留的74项和取消的11项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相关单位不得再向办事群众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

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证明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要继续大力清理精简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不断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取消证明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保证平稳过渡,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

 

附件:1.阿拉善盟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2.阿拉善盟本级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2019117日    

 

 


附件1

阿拉善盟本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1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项目所在地

住建部门

交通部门


2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项目所在地

住建部门

交通部门


3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

许可申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各旗区公安部门

交通部门


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危险货运从业资格证

许可申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各旗区公安部门

交通部门


5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各旗区公安部门

交通部门


6

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上传提交以下文件:(三)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外商投资企业

商务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7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上传提交以下文件:(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

商务部门


8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上传提交以下文件:(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视投资者情况确定

商务部门


9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上传提交以下文件:(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视投资者情况确定

商务部门


10

技术进(出)口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办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手续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视签约双方情况确定

商务部门


11

银行资信证明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银行系统

商务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12

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六)公安机关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各旗区公安部门

商务部门


13

财产公证证明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5.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公证机构

商务部门


14

资金信用证明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5.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公证机构

商务部门


15

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各旗区公安部门

金融部门


16

同意出境证明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公安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17

普通护照、定居国外证明以及暂住证明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第十二条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除应当按照前款提交相应材料外,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18

台湾定居证明

定居台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19

台湾亲友关系证明

前往台湾探亲、访友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公安、司法部门

公安部门


20

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接受、处理财产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司法部门

公安部门


21

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证明

前往台湾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

公安部门


22

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证明

继承或者处理产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司法部门

公安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23

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外国人签注和居留许可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本)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

人社、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以及工作单位

公安部门


24

人员密集性场所临时性建筑批准证明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消防部门


2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自然资源部门

消防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26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住所地或常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

司法部门


27

有代理权证明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代理申请人

司法部门


28

医疗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29

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30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

申请人

人社部门


31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申请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自然资源部门

应急管理

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32

新建企业选址规划和布局证明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自然资源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33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射诊疗许可申请:(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有资质的

第三方机构

卫健系统


34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申请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的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卫健系统


35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

申请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邀请或聘用外国医师的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卫健系统


3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办理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场(厂)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6218号)第十二条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牧部门


37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或介绍信

职业病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

卫健系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38

新生儿父母居住地居(村)委会或个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作首次签发。签发时应当审核以下材料:(一)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居(村)委会或个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居住地居(村)委会或个人所在单位

卫健系统


39

接生证明

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作首次签发。签发时应当审核以下材料:(二)在不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接诊人员出具接生证明。

不具有助产技 术服务资质的 医疗保健机构 接诊人员

卫健系统


40

出生事实证明

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作首次签发。签发时应当审核以下材料:(三)非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现场处理当事人出具出生事实证明。

非医疗保健机构现场处理当事人

 

卫健系统


41

亲子鉴定证明

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作首次签发。签发时应当审核以下材料:(四)非上述情况以外的出具亲子鉴定证。

有出具亲子鉴 定证明资质的 医疗卫生机构

卫健系统


42

学历证明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教育系统

卫健系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43

执业资格证明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放射诊疗许可、医师执业证书、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设置医学检验所、护士执业证书、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健系统

卫健系统


44

身份证明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医师执业证书、设置医学检验所、公共场所(除公署、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护士执业证书、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各旗区公安部门

卫健系统


45

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拟寄养家庭人员所在单位

民政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46

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

民政部门


47

住房情况证明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部门

民政部门


48

银行资信证明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银行系统

采购人


49

体检证明

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交通部门


50

病情诊断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167号)和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阿署人社办字2016134号)之规定。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51

有效诊断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内人社办法2015373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52

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34号)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35号)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六条住院医疗待遇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

全盟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53

验资证明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资金实力的验证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1067号)第十三条(六)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部门


5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检疫合格证明

申请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种畜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部门

农牧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55

草原权属证明

申请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单位、个人

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农牧规发〔20151号)第六条第六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拟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嘎查(村)委员会

林业和草原部门


56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证明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预先出售或销售给承购人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品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银行系统

有关部门


57

诊断证明

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的义务:(四)就医和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就医医院

人社部门


58

出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证明出资人守法情况

《阿拉善盟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章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二条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2. 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证明(3)出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无犯罪证明。

各旗区公安部门

金融部门


59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证明出资人信用状况

《阿拉善盟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章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3. 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的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系统

金融部门


60

资金来源合法证明

证明出资人资金来源合法

《阿拉善盟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二章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3. 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的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5)资金来源合法。

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61

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

认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原纳税人死亡,需要退税到亲属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总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三条

各旗区公安部门、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税务部门


62

机动车灭失证明

用于机动车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政府、公安、

消防部门

公安部门


63

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

用于身份证信息变更的驾驶证换领

公安部令139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


64

第三方证明

证明由于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50号)附件第二条。

医院、司法、公安、邮政等部门

税务部门


65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      经历证明

办理客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运驾驶许可、从事教练员证明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各旗区公安部门

交通部门


66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证明

补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

市监部门


67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证明

补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市监部门


68

灵活就业工作证明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意见的通知》(阿署人社发〔201479号)第五款第二项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1. 灵活就业工作证明2份。

 

人社部门


69

不动产权属证明

不动产产权纠纷处理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自然资源

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70

死亡证明

财产继承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门


71

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司法部门


72

亲属关系证明

户籍登记、更改户主、看守所探望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门


73

财产继承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门


划分土地权属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自然资源部门


74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登记以及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1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房屋产权所有人、有利害关系业主

市场监管部门


证明有固定办公场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场所提供者或者社区

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政部门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设立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新闻出版

部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教体部门


 

 

附件2

阿拉善盟本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取消的理由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普通高中学籍证明

高中学籍证明

《阿拉善盟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阿教体发〔2017227号)第十二条(四)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为其出具学历证明(含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毕业证编号、在校学习时间段等信息),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报盟教体局备案并出具统一学历证明。

学生毕业

学校

教体部门

不适应形势需要

不再提交,改变为信息

共享、网络核验

2

职业中学学籍证明

职业中学学籍证明

《阿拉善盟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阿教体发〔2017227号)第十二条(四)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为其出具学历证明(含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毕业证编号、在校学习时间段等信息),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报盟教体局备案并出具统一学历证明。

学生毕业

学校

教体部门

不适应形势需要

不再提交,改变为信息

共享、网络核验

3

工伤待遇转院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

不适应形势需要

不再提交,改变为网络核验

4

无未结案件和无违规经营假冒伪劣药械行为证明

换发、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时提供


 旗区食药

部门

盟食药部门

不适应形势需要

不再提交,改变为网络核验

5

被征占用林地无权属纠纷证明

用于在无林地权属证书的林地征占用初审、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林业部门


不再提交,改变为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说明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取消的理由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卫健系统

2019年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再需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转为日常监督工作

7

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公安部门

商务部门

根据20194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二条规定

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

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8

就业证明

就业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

人社部门

不适应形势需要

不再提交,改变为网络核验

9

失业证明

失业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

人社部门

不适应形势需要

不再提交,改变为网络核验

10

工作年限证明

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9109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的通知》(内人考函201833号)等各类(执)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通知中附件里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考生工作

单位

人社部门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9),取消该证明事项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11

未就业证明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人社发〔201475号)第二章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第七条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本人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人社部门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9),取消该证明事项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