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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5/2019-01541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10-21
公文时效: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办法》解读

一、背景

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是党和国家一贯政策,对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民族地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发挥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主渠道作用,规范我区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根据《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

国家民委2014年7月8日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14﹞100号),指导意见中认定权限这部分的表述为:分级负责的原则。认定民族贸易企业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或与民族贸易政策相关的部门负责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认定办法或认定程序。

三、内容

《办法》对民贸企业认定的认定条件、认定原则、制度建设等都按照国家的办法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具体内容见管理办法)。此《办法》由自治区民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共同印发并负责解释。

四、研判过程

民族贸易旗(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和人民银行,按照认定标准,研判是否应上报。盟市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和人民银行,再次研判,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自治区民委会同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共同组织专家评审,研判是否可以将申报企业列入民贸企业范围。

五、惠民利民举措

民贸企业被认定后,享受的优惠政策为:贷款贴息政策。通过该政策,有效降低民贸企业的资金成本,为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满足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意义

此《办法》的制定,进一步规范了我区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也必将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繁荣民族地区经济、增进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七、名词解释

民贸企业:民族贸易企业是指在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旗(县)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以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或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为主营业务,并且其销售额占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

民族贸易旗(县):民族贸易旗(县)由国家确定。我区现有57个民族贸易旗(县):苏尼特左旗、阿巴嘎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多伦县、太仆寺旗、四子王旗、商都县、化德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鄂托克旗、杭锦旗、准格尔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前旗、林西县、巴林右旗、阿鲁科尔沁旗、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巴林左旗、宁城县、敖汉旗、喀喇沁旗、科尔沁右翼前旗、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中旗、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科尔沁左翼后旗、科尔沁左翼中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根河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和林格尔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

八、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办法》有不解之处,可向自治区民委经济发展处具体咨询,政策咨询电话:0471-6945409。政策解读员: 李日树。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原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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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办法》解读

一、背景

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是党和国家一贯政策,对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民族地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发挥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主渠道作用,规范我区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根据《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

国家民委2014年7月8日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14﹞100号),指导意见中认定权限这部分的表述为:分级负责的原则。认定民族贸易企业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或与民族贸易政策相关的部门负责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认定办法或认定程序。

三、内容

《办法》对民贸企业认定的认定条件、认定原则、制度建设等都按照国家的办法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具体内容见管理办法)。此《办法》由自治区民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共同印发并负责解释。

四、研判过程

民族贸易旗(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和人民银行,按照认定标准,研判是否应上报。盟市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和人民银行,再次研判,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自治区民委会同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共同组织专家评审,研判是否可以将申报企业列入民贸企业范围。

五、惠民利民举措

民贸企业被认定后,享受的优惠政策为:贷款贴息政策。通过该政策,有效降低民贸企业的资金成本,为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满足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意义

此《办法》的制定,进一步规范了我区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也必将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繁荣民族地区经济、增进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七、名词解释

民贸企业:民族贸易企业是指在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旗(县)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以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或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为主营业务,并且其销售额占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

民族贸易旗(县):民族贸易旗(县)由国家确定。我区现有57个民族贸易旗(县):苏尼特左旗、阿巴嘎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多伦县、太仆寺旗、四子王旗、商都县、化德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鄂托克旗、杭锦旗、准格尔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前旗、林西县、巴林右旗、阿鲁科尔沁旗、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巴林左旗、宁城县、敖汉旗、喀喇沁旗、科尔沁右翼前旗、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中旗、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科尔沁左翼后旗、科尔沁左翼中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根河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和林格尔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

八、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办法》有不解之处,可向自治区民委经济发展处具体咨询,政策咨询电话:0471-6945409。政策解读员: 李日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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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贸易旗(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