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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13/2019-0193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01-08
公文时效: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一、指导意见制定的必要性

(一)起草理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文件中均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规定。

(二)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盟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指导意见》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年7月28日。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

发布时日期:2016年7月27日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6年8月26日。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6年8月26日。

5.《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8年5月24日。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68号)。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6月5日

7.《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7日。

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4日。

三、指导意见起草过程

(一)起草进程

《指导意见》已起草完成,于8月12日邀请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张柱庭教授进行专家咨询。

(二)起草思路

本次起草《指导意见》的定位及框架是在国务院办公厅58号文件的框架基础上,按照“盟级指导,旗区制定实施方案”的思路进行了调整。考虑旗区制定实施方案较难,故盟级制定的指导意见较为细致。国务院办公厅58号文件共5个部分15条意见,具体为:一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明确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三是深化巡游车改革,四是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五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我盟制定《指导意见》的框架共9个部分21条意见,具体为:一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职责划分;三是科学定位;四是深化巡游车改革,五是规范发展网约车,六是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七是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八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九是保障措施。

1.关于职责划分。根据国办58号文件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的职责,考虑我盟巡游车管理的历史沿革,为保持稳定防止出现大的社会波动,按照继续由旗区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的思路起草。考虑网约车虽然为新业态,但同样属于出租汽车的类型,因此继续沿用旗区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的思路起草。

2.关于出租汽车适度发展的问题。国办58号文件将出租汽车定位是公共交通的补充,应当适度发展。如何把握“适度”,《指导意见》在国办58号文件基础上细化为三个方面:“适度”的确定要素;“适度”应当是动态监测和调整;“适度”的确定权。“适度”确定为要素为九个方面: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出行特点、城市交通拥堵情况、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要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适度”由旗区人民政府行使确定权,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和调整的,不应一成不变。

3.关于巡游车有偿使用问题。我盟各旗区没有采用过此方法授予经营权,今后根据国务院规定,继续一律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

4.关于经营权期限问题。我盟各旗区过去有的采用有期限,有的采用无经营期限的许可办法,这次根据国务院要求实行有期限制度,《指导意见》要求各旗区确定为6年至8年。为避免引发了出租司机的矛盾,最低6年是考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但不得低于6年的要求。同时在《实施方案》中写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车辆实际情况确定,即在许可时标明“具体期限与强制报废标准同步”。

5.关于网络预约车规范发展问题。国家层面的规章,已经规定较为清楚和具体,大部分内容我盟各旗区执行即可。其中需要旗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的制度,在《指导意见》中已经有具体安排。其中关于网约车车型问题,一方面根据国务院“差异化、品质化”服务得要求,网约车车型应当高于巡游车,但另一方面北京的一些律师、网约平台公司对车的轴距、价格频繁提出公平审查要求,因此起草中为避免矛盾,写为“按照舒适性车辆配置或价格确定,可控制在比主流巡游车车型价格的1.3至1.5倍之内。”对网约车驾驶员户籍限制等在我盟各旗区无必要。

6.关于出租汽车行政管理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58号文件、交通运输部七部门的《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行政管理主体是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是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写明“旗区人民政府在其制定的实施方案中再明确其主管部门。

7.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次数。私人小客车合乘是鼓励和规范发展,但很容易打着合乘旗号非法经营,北京市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每天为2次,我盟考虑实际情况建议旗区原则上可以按照每天四个合乘次数掌握。

四、征求意见情况

《指导意见》经征求各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盟运管处意见,均反馈无意见。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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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9-01-08
公文时效: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一、指导意见制定的必要性

(一)起草理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文件中均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规定。

(二)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盟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指导意见》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年7月28日。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

发布时日期:2016年7月27日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6年8月26日。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6年8月26日。

5.《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8年5月24日。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68号)。

发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6月5日

7.《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27日。

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4日。

三、指导意见起草过程

(一)起草进程

《指导意见》已起草完成,于8月12日邀请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张柱庭教授进行专家咨询。

(二)起草思路

本次起草《指导意见》的定位及框架是在国务院办公厅58号文件的框架基础上,按照“盟级指导,旗区制定实施方案”的思路进行了调整。考虑旗区制定实施方案较难,故盟级制定的指导意见较为细致。国务院办公厅58号文件共5个部分15条意见,具体为:一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明确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三是深化巡游车改革,四是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五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我盟制定《指导意见》的框架共9个部分21条意见,具体为:一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职责划分;三是科学定位;四是深化巡游车改革,五是规范发展网约车,六是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七是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八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九是保障措施。

1.关于职责划分。根据国办58号文件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的职责,考虑我盟巡游车管理的历史沿革,为保持稳定防止出现大的社会波动,按照继续由旗区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的思路起草。考虑网约车虽然为新业态,但同样属于出租汽车的类型,因此继续沿用旗区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的思路起草。

2.关于出租汽车适度发展的问题。国办58号文件将出租汽车定位是公共交通的补充,应当适度发展。如何把握“适度”,《指导意见》在国办58号文件基础上细化为三个方面:“适度”的确定要素;“适度”应当是动态监测和调整;“适度”的确定权。“适度”确定为要素为九个方面: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出行特点、城市交通拥堵情况、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要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适度”由旗区人民政府行使确定权,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和调整的,不应一成不变。

3.关于巡游车有偿使用问题。我盟各旗区没有采用过此方法授予经营权,今后根据国务院规定,继续一律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

4.关于经营权期限问题。我盟各旗区过去有的采用有期限,有的采用无经营期限的许可办法,这次根据国务院要求实行有期限制度,《指导意见》要求各旗区确定为6年至8年。为避免引发了出租司机的矛盾,最低6年是考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但不得低于6年的要求。同时在《实施方案》中写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车辆实际情况确定,即在许可时标明“具体期限与强制报废标准同步”。

5.关于网络预约车规范发展问题。国家层面的规章,已经规定较为清楚和具体,大部分内容我盟各旗区执行即可。其中需要旗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的制度,在《指导意见》中已经有具体安排。其中关于网约车车型问题,一方面根据国务院“差异化、品质化”服务得要求,网约车车型应当高于巡游车,但另一方面北京的一些律师、网约平台公司对车的轴距、价格频繁提出公平审查要求,因此起草中为避免矛盾,写为“按照舒适性车辆配置或价格确定,可控制在比主流巡游车车型价格的1.3至1.5倍之内。”对网约车驾驶员户籍限制等在我盟各旗区无必要。

6.关于出租汽车行政管理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58号文件、交通运输部七部门的《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行政管理主体是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是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写明“旗区人民政府在其制定的实施方案中再明确其主管部门。

7.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次数。私人小客车合乘是鼓励和规范发展,但很容易打着合乘旗号非法经营,北京市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每天为2次,我盟考虑实际情况建议旗区原则上可以按照每天四个合乘次数掌握。

四、征求意见情况

《指导意见》经征求各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盟运管处意见,均反馈无意见。


文件链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