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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8-00328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阿署办发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8〕43号 成文时间: 2018-09-18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8〕4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阿拉善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全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提高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地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有效维护全盟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阿拉善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针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全盟宏观金融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阿拉善银监分局以及发生地旗区按照各自职责无法解决,须由盟行署通过跨部门、跨旗区迅速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盟内金融机构出现挤兑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影子银行风险、群体性风险、重大舆情风险及其次生风险等危及全盟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2)辖内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发生的异常波动、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及其次生风险等危及全盟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3)辖内发生的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等危及全盟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4)辖内各级人民政府发生的偿债违约、实体企业发生的偿债违约、实体企业担保资金链断裂等非金融领域因素危及全盟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5)盟外发生的具有全国、全区性影响、危及我盟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6)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盟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7)其他危及我盟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统一协调。在自治区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盟委、行署领导下,充分发挥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中央驻盟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作用,整合辖内相关部门和机构资源,开展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落实责任。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以及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3)快速反应。处置工作中,首先应及时、科学、有效切断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传播链条,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损失,防止对宏观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4)依法处置。处置工作要依法依规,稳妥缜密,追责到位,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对不适宜对外公开的突发事件及情况,坚持内紧外松和保密原则。

(5)预防为主。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各旗区应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并在本预案基础上,制定或完善本系统、本辖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体系。

   2.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组织体系

阿拉善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并入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必要时,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处置总指挥由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指挥部设在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阿拉善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盟专项工作协调办”)设在盟金融办和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盟金融办和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盟委宣传部、行署办公室、盟应急办、盟金融办、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阿拉善银监分局、阿拉善盟保险行业协会、盟委网信办、盟公安局、盟财政局、盟维稳办、盟信访局、盟中级人民法院、盟人民检察分院、盟发改委、盟经济和信息化委、盟司法局、盟审计局、盟国资局。

2.2 工作职责

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定,以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地方政府组织协调配合的分工原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决定启动和终止一般、较大应急响应;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及盟专项工作协调办人员组成;负责确定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根据实际需要修订本预案;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特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采取先期应急措施,并组织评估研判和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和监督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其他需要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协调和推动的工作。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汇总、分析各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测预警信息,评估全盟金融领域风险状况;落实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根据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组织一般和较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落实;协调相关地方资源配合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召集会议;提出修订应急处置预案建议;完成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家组: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设立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事件的评估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或根据本部门职责提前就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1)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负责监控各金融机构的风险变化,通过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等方式及时给予其资金支持;承担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工作。

(2)盟金融办: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建立完善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监测预警体系,落实监测预警和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承担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工作。

(3)阿拉善银监分局、阿拉善盟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建立完善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监测预警体系,落实监测预警和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向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盟委宣传部:组织各媒体刊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

(5)盟公安局: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和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风险扩散和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盟财政局:负责对处置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需财政出资救助或调整有关财政政策时,由盟财政局提出救助方式、资金来源及有关财政政策调整意见,报盟行署批准后实施。

(7)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履行各自工作职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

3.监测预警

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是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监测预警的责任单位,各单位应建立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监管对象业务运行及风险防范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和信息互通,按季度向盟专项工作协调办提交本行业业务运行及风险防范监测、分析报告。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及时汇总、分析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监测预警信息和行业业务运行及风险防范监测、分析报告,跟踪、研究影响我盟宏观金融稳定的潜在金融风险,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上报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盟委、行署。

4.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本预案将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当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级(一般)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涉及1个旗区且影响程度严重,或蔓延、扩大到2个旗区,所涉及旗区或驻地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其他需要按照Ⅳ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级(较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涉及2个以上旗区且影响程度严重,并可能进一步蔓延、扩大的,所涉及旗区或驻地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其他需要按照Ⅲ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级(重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对全区3个盟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其他需要按照Ⅱ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级(特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对全区或全区大部分地区产生影响的;金融各行业出现或可能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国内出现的,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区宏观金融稳定的;其他需要按照Ⅰ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区及其负责人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发生Ⅱ级及以上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事发旗区要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盟专项工作协调办电话报告、40分钟内向盟专项工作协调办书面报告;发生Ⅲ级、 Ⅳ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事发旗区要在接报1小时内向向盟专项工作协调办电话报告,2小时内向盟专项工作协调办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同时抄报盟行署办公室。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汇总分析各单位上报信息基础上,分析研判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由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盟委、行署。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经济社会稳定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等详细情况,第一次跟踪报告于首报之间不得超过1小时。

5.2分级响应

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 Ⅱ级、Ⅰ级四个等级。不同级别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随着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级响应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收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在2小时内召开会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先期应急措施并立即组织实施,且于24小时内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于48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盟专项工作协调办负责组织实施。

级响应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收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在2小时内召开会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先期应急措施并立即组织实施,且于12小时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于24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盟专项工作协调办负责组织实施。

级应急响应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收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立即报告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在Ⅲ级响应基础上,于8小时内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盟行署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盟行署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且于12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会同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行业系统划分,承担相应应急处置职责。相关旗区负责配合保障工作。

级响应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收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立即报告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在Ⅱ级响应基础上,2小时内报告盟行署,4小时内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在报请自治区相关部门同意后,由盟行署决定启动Ⅰ级响应,且于8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由盟行署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系统划分,承担相应应急处置职责。相关旗区负责配合保障工作。

各级应急响应流程详见附件。

5.3 处置执行

按照分级响应职责分工,分别由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旗区负责落实。

5.4 调查评估

5.4.1 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汇总报告,报送盟专项工作协调办。

5.4.2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5.4.3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应对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经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盟行署。

应急保障

6.1 安全保障

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工作场所采取安全性和保密性措施,确保有关人身安全和保密安全。

6.2 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为单位日常运作和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各项保障;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各有关单位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要异地备份;核心账务数据要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要加强事故灾害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6.3 完善规定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订相应子预案或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前做出部署,熟悉和掌握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总结应对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逐步解决目前在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盲点及障碍的措施,制定相关规定,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全面保障。

6.4 社会监督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区应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向公众发布相关业务活动信息,在机构、公众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6.5 舆论引导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区应注意舆论引导,统一口径,由盟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布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6.6 宣传教育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总结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与取得的经验,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6.7 经费保障

依照《阿拉善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财务保障规定执行。

附则

7.1 预案解释、修订

本预案由盟专项工作协调办负责解释。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和修订本预案。

7.2 预案报备

本预案由盟专项工作协调办负责向盟应急办报备。各旗区和盟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或专项工作部署,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备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盟专项工作协调办组织实施。

盟金融办:0483-8336223

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0483—8338949


信息来源: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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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8〕4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阿拉善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全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提高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地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有效维护全盟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阿拉善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针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全盟宏观金融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阿拉善银监分局以及发生地旗区按照各自职责无法解决,须由盟行署通过跨部门、跨旗区迅速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盟内金融机构出现挤兑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影子银行风险、群体性风险、重大舆情风险及其次生风险等危及全盟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2)辖内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发生的异常波动、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及其次生风险等危及全盟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3)辖内发生的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等危及全盟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4)辖内各级人民政府发生的偿债违约、实体企业发生的偿债违约、实体企业担保资金链断裂等非金融领域因素危及全盟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5)盟外发生的具有全国、全区性影响、危及我盟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6)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盟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7)其他危及我盟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统一协调。在自治区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盟委、行署领导下,充分发挥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中央驻盟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作用,整合辖内相关部门和机构资源,开展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落实责任。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以及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3)快速反应。处置工作中,首先应及时、科学、有效切断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传播链条,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损失,防止对宏观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4)依法处置。处置工作要依法依规,稳妥缜密,追责到位,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对不适宜对外公开的突发事件及情况,坚持内紧外松和保密原则。

(5)预防为主。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各旗区应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并在本预案基础上,制定或完善本系统、本辖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体系。

   2.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组织体系

阿拉善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并入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必要时,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处置总指挥由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指挥部设在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阿拉善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盟专项工作协调办”)设在盟金融办和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盟金融办和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盟委宣传部、行署办公室、盟应急办、盟金融办、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阿拉善银监分局、阿拉善盟保险行业协会、盟委网信办、盟公安局、盟财政局、盟维稳办、盟信访局、盟中级人民法院、盟人民检察分院、盟发改委、盟经济和信息化委、盟司法局、盟审计局、盟国资局。

2.2 工作职责

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的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定,以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地方政府组织协调配合的分工原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决定启动和终止一般、较大应急响应;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及盟专项工作协调办人员组成;负责确定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根据实际需要修订本预案;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特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采取先期应急措施,并组织评估研判和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和监督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其他需要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协调和推动的工作。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汇总、分析各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测预警信息,评估全盟金融领域风险状况;落实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根据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组织一般和较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落实;协调相关地方资源配合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召集会议;提出修订应急处置预案建议;完成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家组: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设立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事件的评估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或根据本部门职责提前就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1)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负责监控各金融机构的风险变化,通过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等方式及时给予其资金支持;承担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工作。

(2)盟金融办: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建立完善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监测预警体系,落实监测预警和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承担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工作。

(3)阿拉善银监分局、阿拉善盟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建立完善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监测预警体系,落实监测预警和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向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盟委宣传部:组织各媒体刊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

(5)盟公安局: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和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风险扩散和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盟财政局:负责对处置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需财政出资救助或调整有关财政政策时,由盟财政局提出救助方式、资金来源及有关财政政策调整意见,报盟行署批准后实施。

(7)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履行各自工作职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

3.监测预警

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是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监测预警的责任单位,各单位应建立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监管对象业务运行及风险防范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和信息互通,按季度向盟专项工作协调办提交本行业业务运行及风险防范监测、分析报告。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及时汇总、分析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监测预警信息和行业业务运行及风险防范监测、分析报告,跟踪、研究影响我盟宏观金融稳定的潜在金融风险,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上报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盟委、行署。

4.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本预案将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当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级(一般)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涉及1个旗区且影响程度严重,或蔓延、扩大到2个旗区,所涉及旗区或驻地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其他需要按照Ⅳ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级(较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涉及2个以上旗区且影响程度严重,并可能进一步蔓延、扩大的,所涉及旗区或驻地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其他需要按照Ⅲ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级(重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对全区3个盟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其他需要按照Ⅱ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级(特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对全区或全区大部分地区产生影响的;金融各行业出现或可能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国内出现的,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区宏观金融稳定的;其他需要按照Ⅰ级应对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区及其负责人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发生Ⅱ级及以上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事发旗区要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盟专项工作协调办电话报告、40分钟内向盟专项工作协调办书面报告;发生Ⅲ级、 Ⅳ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事发旗区要在接报1小时内向向盟专项工作协调办电话报告,2小时内向盟专项工作协调办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同时抄报盟行署办公室。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汇总分析各单位上报信息基础上,分析研判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由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盟委、行署。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经济社会稳定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等详细情况,第一次跟踪报告于首报之间不得超过1小时。

5.2分级响应

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 Ⅱ级、Ⅰ级四个等级。不同级别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随着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级响应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收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在2小时内召开会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先期应急措施并立即组织实施,且于24小时内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于48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盟专项工作协调办负责组织实施。

级响应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收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在2小时内召开会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先期应急措施并立即组织实施,且于12小时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于24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盟专项工作协调办负责组织实施。

级应急响应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收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立即报告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在Ⅲ级响应基础上,于8小时内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向盟行署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盟行署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且于12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会同相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行业系统划分,承担相应应急处置职责。相关旗区负责配合保障工作。

级响应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在收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报告后,须立即报告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在Ⅱ级响应基础上,2小时内报告盟行署,4小时内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作出综合评估,按照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分级标准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在报请自治区相关部门同意后,由盟行署决定启动Ⅰ级响应,且于8小时内作出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由盟行署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系统划分,承担相应应急处置职责。相关旗区负责配合保障工作。

各级应急响应流程详见附件。

5.3 处置执行

按照分级响应职责分工,分别由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旗区负责落实。

5.4 调查评估

5.4.1 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汇总报告,报送盟专项工作协调办。

5.4.2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5.4.3 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应对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经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盟行署。

应急保障

6.1 安全保障

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工作场所采取安全性和保密性措施,确保有关人身安全和保密安全。

6.2 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为单位日常运作和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各项保障;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各有关单位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要异地备份;核心账务数据要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要加强事故灾害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6.3 完善规定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订相应子预案或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前做出部署,熟悉和掌握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总结应对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逐步解决目前在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盲点及障碍的措施,制定相关规定,为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全面保障。

6.4 社会监督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区应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向公众发布相关业务活动信息,在机构、公众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6.5 舆论引导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区应注意舆论引导,统一口径,由盟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布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6.6 宣传教育

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总结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所反映出的问题与取得的经验,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6.7 经费保障

依照《阿拉善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财务保障规定执行。

附则

7.1 预案解释、修订

本预案由盟专项工作协调办负责解释。盟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和修订本预案。

7.2 预案报备

本预案由盟专项工作协调办负责向盟应急办报备。各旗区和盟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或专项工作部署,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盟专项工作协调办备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盟专项工作协调办组织实施。

盟金融办:0483-8336223

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0483—8338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