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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1/2018-0038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阿发改价字〔2018〕265号 成文时间: 2018-07-24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的通知

各旗(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7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的通知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改价格[2015]904号)相关要求,经过公告、企业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后,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中药品为零售价格符合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由药品企业自愿申请进入我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发改价格[2014]856)、《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内发改价字[2014]872号)、《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低价药清单》(内发改价字[2016]1129号)的补充,《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中药品(仅指标注名称企业)在我区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相关政策。

二、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中所列药品为药品企业自愿退出国家或我区第一批、第二批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清单中药品(仅指标注名称企业)在我区不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相关政策。

三、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保证在我区市场零售价格不突破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日均费用标准。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低价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新进入或者退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特别是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要重点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低价药品超出日均费用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doc

             2.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

信息来源:阿盟发改委价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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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1/2018-0038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字号: 阿发改价字〔2018〕265号 成文时间: 2018-07-24
公文时效: 有效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的通知

各旗(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7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的通知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改价格[2015]904号)相关要求,经过公告、企业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后,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和《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中药品为零售价格符合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由药品企业自愿申请进入我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发改价格[2014]856)、《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内发改价字[2014]872号)、《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低价药清单》(内发改价字[2016]1129号)的补充,《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中药品(仅指标注名称企业)在我区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相关政策。

二、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中所列药品为药品企业自愿退出国家或我区第一批、第二批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清单中药品(仅指标注名称企业)在我区不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相关政策。

三、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保证在我区市场零售价格不突破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日均费用标准。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低价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新进入或者退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特别是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要重点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低价药品超出日均费用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低价药清单.doc

             2.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退出低价药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