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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8-0032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阿署办发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8〕63号 成文时间: 2018-12-12
公文时效: 失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8〕6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内蒙古时要求先行先试的三项重点改革,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全盟农牧业产业化升级和农牧民增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内政发〔2017〕89号、《内蒙古农牧业厅等七部门关于培育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深化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意见》(内农牧产发〔2018〕88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以保护农牧民利益、促进农牧民增收为核心,以提质增效为导向,以推进农牧区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为动力,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带农富民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优化整合生产要素,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宽增收链,提高农牧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通过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紧密合作,创新农企利益联结模式,完善利益成果分享机制,示范带动传统农牧业向科技农牧业、绿色农牧业、品牌农牧业、质量农牧业转型发展,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推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与农牧民建立有效实现共同利益的联结机制。

(二)坚持平等自愿、互利共赢。充分尊重各种生产经营主体的自主权,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发展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经营主体与农牧民双赢。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遵循农牧业产业化发展阶段和经济运行特点,逐步建立完善适应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的新型经营主体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

(四)坚持龙头带动、品牌引领。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扩大农牧业发展规模,加大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积极营造优质优价市场氛围,拓宽产品销售渠道,着力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

(五)坚持深化改革、勇于创新。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进一步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农牧业产业化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重点扶持创建10家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的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全盟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率达到 70%以上;农牧区常驻人口与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关系达到95%,其中属于紧密利益联结达到60%,二三产业的收入占人均纯收入10%以上;70 %以上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拥有“三品一标”认证,在各类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龙头企业达到3家;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定点帮扶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制度,各项扶持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新型经营主体建设

一是做强龙头企业。坚持因地制宜、因业施策、因企选向,支持龙头企业与全盟农牧业“五大”特色产业提档升级紧密结合,注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管理成本和管理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与盟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联合建立《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工作标准及档案规范》,落实龙头企业定期监测及不定期回访工作机制,推动龙头企业进档升级;支持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向优势产区、综合性加工园区集中,推动包装仓储、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配套产业发展,放大产业集聚效应;支持龙头企业强化质量控制,实施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支持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深挖历史民俗、文化内涵,确立品牌定位,创建质量过硬、特色突出的自主品牌,实现品牌共建共享,为推动农畜产品阿拉善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打牢坚实基础;支持龙头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大科研投入,开展关键技术、前沿技术攻关,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集成创新,推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化政策引导、资金激励,谋划建设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的新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源投向利益联结紧密的龙头企业。

二是规范合作社建设。按照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切实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虚假运营、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作用缺失的进行整顿和清理。高度重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构建农企利益联结机制中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支持,落实信贷、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投入扶持力度,支持发展产地初加工、休闲农牧业、农畜产品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优先吸纳当地人员就业,着力培育一批合法规范、带动力强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是发展家庭农牧场。积极扶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牧场,不仅做给农牧民看、还有带着农牧户干,引领发展特色种养业和休闲农牧业,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各旗(区)在开展示范家庭农牧场评定工作中,要向流转农牧户土地,吸纳农牧户务工,利益联结紧密的农牧场倾斜。探索建立家庭农牧场基础台账、家庭农牧场信息直报平台,实现金融支持、政策扶持、市场进入和生产调控等服务的有机整合。

(二)构建紧密利益联结关系

一是因企施策选择联结纽带。要根据农牧户自身条件和产业需求,合理选择相应的联结纽带,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确定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的利益分配方式。开展股份联结,鼓励农牧户以土地(资金)入股农牧业企业,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开展订单联结,鼓励龙头企业与农牧户签订长期的农畜产品购销合同,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市场价+比例上浮”等保护价收购,同时以返利的方式让农牧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开展服务联结,对于有生产经营服务需求的农牧户,鼓励龙头企业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品种技术、疫病防控、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烘干加工和仓储物流等服务,以及订金预付、贷款担保等服务,实行服务费用优惠或免收。开展劳务联结,鼓励农牧业企业吸纳长期就业或季节性务工人员,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保障农牧户工资收入;鼓励龙头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划出基地或园区部分片区、设施设备分包给农牧户管理,实行“保底工资+超产分成”的分配方式。开展租赁联结,鼓励龙头企业流转或租赁农牧户土地资源和设施、设备,实行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确保农牧户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

二是因地制宜建立联结关系。根据农牧业产业特点、发展现状、农牧业龙头企业发育程度等情况,选择相应的组织形式,组合运用多种联结纽带,建立稳定、紧密、互利的利益联结关系。主导产业成熟、产业链完善的地区,依托主导产业,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牧户”等形式,主要以订单、务工、股份为纽带建立利益联结关系;产业链不完善的地区,依托主导产业,采取“超市+合作社+农牧户”等形式,以订单为主要联结纽带,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未形成主导产业的地区,农牧业企业自营基地或园区的,依托基地或园区,采取“农牧业企业+农牧户”的形式,主要以务工、入股为纽带建立利益联结关系;无基地和园区的,依托农牧业企业的产业,采取“龙头企业+农牧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牧户”等形式,主要以订单、务工、租赁为纽带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带动农牧户增加经营收入、工资收入、租赁收入。

(三)发挥产业化联合体优势

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牧业经营组织联盟,是紧密型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重要创新模式。各旗(区)要大力培育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充分发挥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不同经营主体的优势,促进紧密联结、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支持核心龙头企业发挥优势,制定生产规划和生产标准,统领联合体发展大局。引导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通过签订章程、合同和协议等,确立各方的职责权利,建立章程约定和淘汰退出机制,有效规范和约束各主体经营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市场环境建设,构建规范的联合体经营模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和产业经营组织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提高联合体协同创新水平。鼓励龙头企业把联合体成员纳入企业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完善联合体内部沟通合作机制,共享市场信息,优化种养结构、拓宽销售渠道,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资流的高度统一。鼓励龙头企业为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垫付等服务。鼓励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建设从农田(牧场)到餐桌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可追溯体系。支持联合体各成员协作联动,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积极参与创建安全优质区域品牌。鼓励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整合品牌资源,探索设立共同营销基金,统一开展营销推广,打造联合品牌,授权成员共同使用。

(四)落实领导干部定点帮扶企业制度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经济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水平。盟委、行署主要领导和分管农牧业工作的领导、各旗(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农牧业工作的领导、盟直及各旗(区)农牧业局负责人,都要与辖区内自治区级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定点帮扶制度,落实由定点帮扶领导牵头、对口帮扶单位责任人协调、相关业务单位落实 “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切实帮助龙头企业完善发展思路、解除后顾之忧,促进项目建设、落实优惠政策,解决融资困难,拓展产品市场。

(五)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农企利益联结的经验做法,全面推广订单合同型、股份合作型、服务协作型、流转聘用型、产业化联合体等紧密利益联结模式,积极探索新的利益联结模式,对带动作用强、诚信履约好、联结模式有创新的典型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性效应,激发龙头企业联农带农的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典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充分认同、协力支持农企利益联结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盟行署成立由主管农牧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推进农企利益联结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农牧、发改、财政、国土、水务、环保、银行、税务、电力等成员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农牧业局。各旗(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要进一步摸清农企利益联结底数,健全工作实效档案,因地制宜、因企施策,落实扶持配套措施,探索创新联结模式,扩大利益联结机制覆盖范围。要定期开展跟踪分析和评估,实行“每半年调度通报一次”的长效机制,促进工作开展。进一步完善服务管理方式,盟农牧业局产业科、经管站分别牵头建立“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微信群,对资格申请,报表审查,困难帮助等随时调度,点对点服务。

(二)开展示范联合体创建。参照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标准和指标体系,制定本级示范联合体评选工作方案,开展示范联合体示范创建评选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搭建示范联合体经营数据直报平台。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扶持培育农牧业产业化必须持之以恒,兑现农牧业产业化扶持政策贵在坚持。各级农牧部门要重点抓好盟行署《关于推进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阿署发〔2016〕42号)和《阿拉善盟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阿署发〔2016〕43号)等有关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旗(区)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对接农企利益联结机制、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扶持现代农牧业发展、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等扶持政策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发展的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项目资金,要向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对牵头组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规模大、实力强、带动能力突出的龙头企业,要通过创设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加强项目支撑等给予大力扶持。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保障用地用电需求。落实促进现代农牧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各地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进行农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和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实现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当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于引领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对于联合体发展农牧业生态旅游观光项目的必要建设用地以及景(园)区内道路、给排水、电力、信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优先合理满足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开展农畜产品加工的用电、用水需求,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的费用减免优惠。农畜产品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

(五)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部门要针对农牧业生产资金季节性需求较大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要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考核办法,降低准入门槛,特事特办、快审快批,加大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与农牧民利益联结紧密、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各旗(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建立政府、企业和银行的沟通协调机制。二是稳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加快建立农牧区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实现登记、评估、流转等服务功能,盘活农牧区存量资产。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三是创新抵押担保模式和金融产品。建立“政府+银行+保险+担保+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牧户”的合作模式,发展保单、仓单以及农牧业设施、动物活体等质押贷款,为贫困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担保化解银行风险。

(六)创新保险服务。推进农业保险改革试点,落实《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阿署发〔2016〕86号),使自然灾害对农牧业造成的损失得到合理分担,冲击和风险得到有效化解。争取将阿拉善双峰驼、白绒山羊、“满达·阿杜”肉羊、有机谷子等特色产品纳入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畴,保险项目基本覆盖全盟农牧业生产主要品种,主要保险品种中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参保率达到70%以上。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产品,探索建立“银保”、“政银保”等合作模式,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推动涉农涉牧贷款保证保险,企业信用保险,解决农牧区“贷款难”问题。

(七)建立诚信促进机制。一是加快新型经营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探索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将利益联结情况列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监测指标,对损害农牧户利益的,不予评定示范主体或取消现有示范主体资格。二是开展龙头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引导建立龙头企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诚信建设和承诺活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红黑榜”对外公示制度,对不守信、不诚信行为,依法公示,依法予以惩戒。对失信主体通过不再给予项目扶持、信贷担保等手段进行惩戒。对有损害农牧民利益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和合作社,不予评定为盟级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不予评定为盟级以上示范社等荣誉称号或取消其资格。三是规范订单农牧业合同示范文本。强化合同约束,推动合同签订,制定和推行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内容和签订程序,增强合同各方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加强合同履约监督。强化纠纷协调,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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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8〕6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内蒙古时要求先行先试的三项重点改革,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全盟农牧业产业化升级和农牧民增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牧)企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内政发〔2017〕89号、《内蒙古农牧业厅等七部门关于培育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深化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意见》(内农牧产发〔2018〕88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以保护农牧民利益、促进农牧民增收为核心,以提质增效为导向,以推进农牧区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为动力,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带农富民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优化整合生产要素,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宽增收链,提高农牧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通过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紧密合作,创新农企利益联结模式,完善利益成果分享机制,示范带动传统农牧业向科技农牧业、绿色农牧业、品牌农牧业、质量农牧业转型发展,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推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与农牧民建立有效实现共同利益的联结机制。

(二)坚持平等自愿、互利共赢。充分尊重各种生产经营主体的自主权,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发展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经营主体与农牧民双赢。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遵循农牧业产业化发展阶段和经济运行特点,逐步建立完善适应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的新型经营主体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

(四)坚持龙头带动、品牌引领。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扩大农牧业发展规模,加大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积极营造优质优价市场氛围,拓宽产品销售渠道,着力解决农畜产品卖难问题。

(五)坚持深化改革、勇于创新。坚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进一步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农牧业产业化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重点扶持创建10家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的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全盟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率达到 70%以上;农牧区常驻人口与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关系达到95%,其中属于紧密利益联结达到60%,二三产业的收入占人均纯收入10%以上;70 %以上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拥有“三品一标”认证,在各类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龙头企业达到3家;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定点帮扶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制度,各项扶持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新型经营主体建设

一是做强龙头企业。坚持因地制宜、因业施策、因企选向,支持龙头企业与全盟农牧业“五大”特色产业提档升级紧密结合,注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管理成本和管理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与盟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联合建立《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工作标准及档案规范》,落实龙头企业定期监测及不定期回访工作机制,推动龙头企业进档升级;支持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向优势产区、综合性加工园区集中,推动包装仓储、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配套产业发展,放大产业集聚效应;支持龙头企业强化质量控制,实施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支持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深挖历史民俗、文化内涵,确立品牌定位,创建质量过硬、特色突出的自主品牌,实现品牌共建共享,为推动农畜产品阿拉善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打牢坚实基础;支持龙头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大科研投入,开展关键技术、前沿技术攻关,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集成创新,推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化政策引导、资金激励,谋划建设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的新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源投向利益联结紧密的龙头企业。

二是规范合作社建设。按照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切实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虚假运营、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作用缺失的进行整顿和清理。高度重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构建农企利益联结机制中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资金支持,落实信贷、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投入扶持力度,支持发展产地初加工、休闲农牧业、农畜产品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优先吸纳当地人员就业,着力培育一批合法规范、带动力强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是发展家庭农牧场。积极扶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牧场,不仅做给农牧民看、还有带着农牧户干,引领发展特色种养业和休闲农牧业,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各旗(区)在开展示范家庭农牧场评定工作中,要向流转农牧户土地,吸纳农牧户务工,利益联结紧密的农牧场倾斜。探索建立家庭农牧场基础台账、家庭农牧场信息直报平台,实现金融支持、政策扶持、市场进入和生产调控等服务的有机整合。

(二)构建紧密利益联结关系

一是因企施策选择联结纽带。要根据农牧户自身条件和产业需求,合理选择相应的联结纽带,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确定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的利益分配方式。开展股份联结,鼓励农牧户以土地(资金)入股农牧业企业,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开展订单联结,鼓励龙头企业与农牧户签订长期的农畜产品购销合同,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市场价+比例上浮”等保护价收购,同时以返利的方式让农牧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开展服务联结,对于有生产经营服务需求的农牧户,鼓励龙头企业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品种技术、疫病防控、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烘干加工和仓储物流等服务,以及订金预付、贷款担保等服务,实行服务费用优惠或免收。开展劳务联结,鼓励农牧业企业吸纳长期就业或季节性务工人员,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保障农牧户工资收入;鼓励龙头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划出基地或园区部分片区、设施设备分包给农牧户管理,实行“保底工资+超产分成”的分配方式。开展租赁联结,鼓励龙头企业流转或租赁农牧户土地资源和设施、设备,实行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确保农牧户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

二是因地制宜建立联结关系。根据农牧业产业特点、发展现状、农牧业龙头企业发育程度等情况,选择相应的组织形式,组合运用多种联结纽带,建立稳定、紧密、互利的利益联结关系。主导产业成熟、产业链完善的地区,依托主导产业,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牧户”等形式,主要以订单、务工、股份为纽带建立利益联结关系;产业链不完善的地区,依托主导产业,采取“超市+合作社+农牧户”等形式,以订单为主要联结纽带,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未形成主导产业的地区,农牧业企业自营基地或园区的,依托基地或园区,采取“农牧业企业+农牧户”的形式,主要以务工、入股为纽带建立利益联结关系;无基地和园区的,依托农牧业企业的产业,采取“龙头企业+农牧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牧户”等形式,主要以订单、务工、租赁为纽带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带动农牧户增加经营收入、工资收入、租赁收入。

(三)发挥产业化联合体优势

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牧业经营组织联盟,是紧密型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重要创新模式。各旗(区)要大力培育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充分发挥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不同经营主体的优势,促进紧密联结、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支持核心龙头企业发挥优势,制定生产规划和生产标准,统领联合体发展大局。引导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通过签订章程、合同和协议等,确立各方的职责权利,建立章程约定和淘汰退出机制,有效规范和约束各主体经营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市场环境建设,构建规范的联合体经营模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和产业经营组织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提高联合体协同创新水平。鼓励龙头企业把联合体成员纳入企业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完善联合体内部沟通合作机制,共享市场信息,优化种养结构、拓宽销售渠道,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资流的高度统一。鼓励龙头企业为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垫付等服务。鼓励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建设从农田(牧场)到餐桌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可追溯体系。支持联合体各成员协作联动,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积极参与创建安全优质区域品牌。鼓励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整合品牌资源,探索设立共同营销基金,统一开展营销推广,打造联合品牌,授权成员共同使用。

(四)落实领导干部定点帮扶企业制度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经济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水平。盟委、行署主要领导和分管农牧业工作的领导、各旗(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农牧业工作的领导、盟直及各旗(区)农牧业局负责人,都要与辖区内自治区级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定点帮扶制度,落实由定点帮扶领导牵头、对口帮扶单位责任人协调、相关业务单位落实 “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切实帮助龙头企业完善发展思路、解除后顾之忧,促进项目建设、落实优惠政策,解决融资困难,拓展产品市场。

(五)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农企利益联结的经验做法,全面推广订单合同型、股份合作型、服务协作型、流转聘用型、产业化联合体等紧密利益联结模式,积极探索新的利益联结模式,对带动作用强、诚信履约好、联结模式有创新的典型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性效应,激发龙头企业联农带农的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典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充分认同、协力支持农企利益联结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盟行署成立由主管农牧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推进农企利益联结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农牧、发改、财政、国土、水务、环保、银行、税务、电力等成员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农牧业局。各旗(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要进一步摸清农企利益联结底数,健全工作实效档案,因地制宜、因企施策,落实扶持配套措施,探索创新联结模式,扩大利益联结机制覆盖范围。要定期开展跟踪分析和评估,实行“每半年调度通报一次”的长效机制,促进工作开展。进一步完善服务管理方式,盟农牧业局产业科、经管站分别牵头建立“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微信群,对资格申请,报表审查,困难帮助等随时调度,点对点服务。

(二)开展示范联合体创建。参照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标准和指标体系,制定本级示范联合体评选工作方案,开展示范联合体示范创建评选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搭建示范联合体经营数据直报平台。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扶持培育农牧业产业化必须持之以恒,兑现农牧业产业化扶持政策贵在坚持。各级农牧部门要重点抓好盟行署《关于推进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阿署发〔2016〕42号)和《阿拉善盟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阿署发〔2016〕43号)等有关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旗(区)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对接农企利益联结机制、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扶持现代农牧业发展、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等扶持政策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发展的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项目资金,要向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适当倾斜。对牵头组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规模大、实力强、带动能力突出的龙头企业,要通过创设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加强项目支撑等给予大力扶持。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保障用地用电需求。落实促进现代农牧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农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牧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支持政策。各地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进行农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和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实现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当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于引领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应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对于联合体发展农牧业生态旅游观光项目的必要建设用地以及景(园)区内道路、给排水、电力、信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优先合理满足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开展农畜产品加工的用电、用水需求,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的费用减免优惠。农畜产品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

(五)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部门要针对农牧业生产资金季节性需求较大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要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考核办法,降低准入门槛,特事特办、快审快批,加大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与农牧民利益联结紧密、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各旗(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建立政府、企业和银行的沟通协调机制。二是稳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加快建立农牧区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实现登记、评估、流转等服务功能,盘活农牧区存量资产。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三是创新抵押担保模式和金融产品。建立“政府+银行+保险+担保+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牧户”的合作模式,发展保单、仓单以及农牧业设施、动物活体等质押贷款,为贫困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担保化解银行风险。

(六)创新保险服务。推进农业保险改革试点,落实《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阿署发〔2016〕86号),使自然灾害对农牧业造成的损失得到合理分担,冲击和风险得到有效化解。争取将阿拉善双峰驼、白绒山羊、“满达·阿杜”肉羊、有机谷子等特色产品纳入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畴,保险项目基本覆盖全盟农牧业生产主要品种,主要保险品种中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参保率达到70%以上。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产品,探索建立“银保”、“政银保”等合作模式,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推动涉农涉牧贷款保证保险,企业信用保险,解决农牧区“贷款难”问题。

(七)建立诚信促进机制。一是加快新型经营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探索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将利益联结情况列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监测指标,对损害农牧户利益的,不予评定示范主体或取消现有示范主体资格。二是开展龙头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引导建立龙头企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诚信建设和承诺活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红黑榜”对外公示制度,对不守信、不诚信行为,依法公示,依法予以惩戒。对失信主体通过不再给予项目扶持、信贷担保等手段进行惩戒。对有损害农牧民利益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和合作社,不予评定为盟级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不予评定为盟级以上示范社等荣誉称号或取消其资格。三是规范订单农牧业合同示范文本。强化合同约束,推动合同签订,制定和推行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内容和签订程序,增强合同各方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加强合同履约监督。强化纠纷协调,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