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行署、行署办文件 > 阿署办发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8-0032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阿署办发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8〕57号 成文时间: 2018-11-29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8〕57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80号》)有关要求,现将具体任务分解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序号

重点任务

重点工作

责任单位

1

全面落实针对特困供养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的照顾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护理补贴制度覆盖到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贯彻执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8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74号)精神,全面落实特困供养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制定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盟民政局

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经济困难不能自理老年人护理补贴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盟财政局

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方案,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组织开展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盟卫计委

与各级民政部门建立残疾人信息共享机制,按月将新增、核减残疾证人员花名册通报民政部门,并配合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工作。

盟残联

2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推进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在城乡社区逐步推广老年人日托、短托和社区配餐等照顾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旗区,通过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支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康、助浴、助购、助行等生活服务。

盟民政局



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盟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鼓励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充分参与医养结合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

盟卫计委

3

积极探索推进安全、便利、舒适、和谐的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加强社区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重点对轮椅坡道、盲道、楼梯、电梯、扶手、公厕等进行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1.各旗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城乡规划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安排,为保障和提升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水平提供规划支撑。
2.加强设计指导。对盲道、路缘石、树池等设施的统筹规划、系统设计与精细施工,努力打造以人为本、严格规范的一流品质设施。
3.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突出市政道路无障碍,强化无障碍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中心要严格设计文件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审图要点的设计文件,一律不予通过。

盟住建局

配合相关部门推进社区轮椅坡道、盲道、楼梯、电梯、扶手、公厕等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推进安全、便利、舒适、和谐的老年宜居社区建设。

盟民政局

对审批立项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涉及老年人照顾服务相关项目,要求按照适合老年人需求进行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盟发改委

4

深化敬老月活动,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贫困、高龄、空巢、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人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每年在农历九月开展“敬老活动宣传月”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为老志愿服务、老年优待维权、老年文化体育、尊老敬老先进典型宣传等老年社会动员活动,解决好困难、失能、残疾、“空巢”、高龄老年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努力营造帮贫助老、关爱老人、共建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盟民政局



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将为老服务、助贫助残、关爱空巢、照顾失能失独家庭等内容列入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基层党员普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深化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每年至少3次进社区开展活动,要组织开展好为老服务活动;开展好经常性激励关怀,在“两节”、七一、十一等重要节点,普遍开展走访慰问活动,重点针对老党员、高龄群体、特困党员等群体,为老年人送去党组织温暖。

盟委组织部

走访慰问困难老党员、困难劳模。

盟工会



结合“雷锋月”、“重阳节”、“助残日”、“春节”等时间节点,发动相关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青年志愿者,针对高龄、空巢、残疾、生活困难及养老机构老年人等重点服务对象,开展“暖冬行动”、“邻里守望 志愿同行”等主题活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抚慰、应急救助、健康保健、文体活动等实际有效的服务,推动为老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盟团委

负责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巾帼志愿者深入嘎查村、社区开展为老助困活动,经常性为高龄、空巢、失能、失独等老人开展结对帮扶、慰问等活动。

盟妇联

5

农村牧区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农村牧区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盟农牧局

6

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对70岁以上老年人、三无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空巢老年人和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待遇的老年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以及老年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推行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费用减免制度,倡导对8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降低老年人免费遗嘱公证年龄门槛。

对城乡贫困老年人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主张权利,申请法律援助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他们提供免费或者优先服务。对7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

盟司法局



每年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及时足额下达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盟财政局

配合司法部门推进、做好贫困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盟民政局

7

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案件,普遍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事项逐步推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老年人申办公证时,公证机构应当一次性明确告知所需材料及获取途径和方式,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应当场受理。进一步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将涉及老年人的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土地和草场纠纷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事项的推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老年人申办公证时,公证机构一次性明确告知所需材料及获取途径和方式,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当场受理。将涉及老年人人身伤害、赡养费、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土地和草场纠纷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盟司法局



每年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及时足额下达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盟财政局

配合司法部门推进、做好贫困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盟民政局

8

全面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老年人免费乘车范围扩大至城乡公共汽车。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引导城市公交、道路运输企业在购置车辆时,优先选择方便老年人乘坐的车型。

全面落实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政策,鼓励公路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设置“老年人专座”、“等候专区”等助老设施。

盟交通局

鼓励铁路、民航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具有阿拉善盟户籍的60周岁(含)以上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福利机票实施有效日期内每人可享受免费机票1张;具有阿拉善盟户籍的70周岁(含)以上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福利机票实施有效日期内每人可享受免费机票2张。

盟铁路航空管理中心

9

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出行需求,汽车客运站、机场、铁路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立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置无障碍通道(直梯或坡道)和卫生间等,开辟候乘专区(专座)或绿色通道。倡导提供志愿服务,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乘车、优先登机等服务。

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游出行需求,汽车客运站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置无障碍通道(直梯或坡道)和卫生间等,开辟候车专区(专座)或绿色通道。倡导提供志愿服务,为无人陪伴、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乘车等服务。

盟交通局



支持汽车客运站、机场、铁路等场所按照无障碍环境要求建设和改造。

盟发改委

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审查合格施工图纸进行建设、验收等,全面保障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无障碍设施满足规范要求。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盟住建局

机场候机楼设置无障碍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立老人优先标志,并设置无障碍通道和卫生间。开展志愿服务,地乘人员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登机服务。

盟铁路航空管理中心

10

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全区范围内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

贯彻执行《阿拉善盟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阿署发﹝2018﹞3号)精神,全面落实好按照经常居住地户口原则,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全区范围内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政策。

盟公安局



结合我盟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受以下住房保障优惠政策:1.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2.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的孤寡老人,或申请人员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或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照顾的情形可适当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3.申请人员居住在危房,或已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能提供安置的可适当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盟住建局

将随子女迁移户口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纳入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依法依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盟卫计委

随子女户口迁入阿盟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

盟司法局

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随子女户口迁入阿盟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各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盟文广局

公共体育场馆全部免费对老年人开放,随子女户口迁入阿盟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各项基本公共服务。

盟教体局

随子女户口迁入阿盟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

盟交通局

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盟财政局

11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75%,老年人健康管理率≥67%;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盟卫计委



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

盟财政局

12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对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根据其家庭类别和享受优待抚恤标准实行定额资助,使其参保率达到100%。

盟民政局

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盟财政局

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范围,并进行标识。落实“两提高、两降低”优惠政策,建立“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

盟人社局

13

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在全区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就医地监管及服务保障。

落实规范异地就医政策,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方便群众异地就医。

盟人社局

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国家、自治区异地平台运行专项经费和异地稽核专项经费。

盟财政局

配合人社部门逐步做好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服务。

盟卫计委

14

全面取消养老院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在合作的养老机构设立分诊点或医务室,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对全盟养老院内设诊所实行备案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在合作的养老机构设立分诊点或医务室,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盟卫计委



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所有养老机构要通过设立医务室、医务站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业务合作机制,为老年人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 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盟民政局

积极争取医养结合项目资金,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盟发改委

做好各项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资金保障工作。

盟财政局

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盟人社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时,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用地需求。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以租赁、出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盟国土局



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求。

盟住建局

15

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建立政府主导,财政、医保、民政、慈善、社会力量等多方参与的筹资制度,并做好与特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商业保险等项目的整合衔接,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盟人社局

配合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完善商业保险在内的多渠道保障制度。

盟卫计委

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盟财政局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特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等项目的整合衔接,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盟民政局

参与制定相关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盟发改委

向相关部门提供全盟重度残疾人数据信息,为其制定出台保障制度提供数据支撑。

盟残联

16

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老年人自愿量力、改善自身生活,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

贯彻《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83号),推动各旗区按照《办法》规定标准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落实盟民政局《关于印发<阿盟民政局关于向社区老年文化、体育、艺术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阿民发﹝2016﹞165号)精神,通过培育和引导老年社会组织发展,让更多老年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

盟民政局

17

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老年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20号)号)要求,推动落实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工作。

盟教体局

继续教育学院(城乡社区大学)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的工作。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配合相关部门、协调社区开展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的老年人护理、保健知识培训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养老护理员等培训;引导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展保健、护理、应急救助等宣传、教育活动。

盟民政局

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盟财政局

鼓励和引导阿拉善盟职业技术学院和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盟人社局

推荐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技的专家、师资。

盟卫计委

18

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设置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支持各地兴办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依托现有较为成熟的信息化平台,加快推进远程老年教育。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老年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20号)要求,推动落实老年教育各项任务。

盟教体局



继续教育学院(城乡社区大学)每年面向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机构提供相关培训及社区学习资源。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督促养老机构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歌舞、书画、手工、棋牌等文化娱乐活动和康乐活动,培养老年人兴趣爱好,不断丰富老年人文化娱乐服务;与阿拉善盟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社区喜爱、需要的各类技能知识培训协议,逐步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盟民政局

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盟财政局

19

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推动教育资源向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辐射。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院校)学习的学费。提倡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落实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

协调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老年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20号)号)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盟教体局

嘎查村、社区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配备图书阅览室,为老年人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定期组织党员老年人开展各类活动。

盟委组织部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为老年人学习、活动提供方便。

盟民政局

利用苏木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充实更新各类适合老年人的阅读资源,满足老年人阅览需要。

盟文广局

根据国办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自治区《老年教育发展实施意见》要求办好老年大学,并适当减免持低保证老年人进入 老年大学学费。

盟委

老干部局

20

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老花镜、放大镜、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者低收费为老年人文化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场所;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者低收费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地。鼓励旗县级以上文化馆为设立老年大学提供场地。鼓励符合条件、具有资质的上网服务场所开辟专门区域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上网服务。

依托全盟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积极开展面向老年人的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讲座、展览、演出等文化活动。支持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和老年人群众文化团队建设。完善公共文化场所老年人所需设施,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老花镜、放大镜、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鼓励和支持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器材。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为老年人文化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场所。支持在文化馆(群艺馆)设立老年大学,并为其提供便利化条件。探索符合条件、具有资质的上网服务场所开辟专门区域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上网服务。

盟文广局

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盟财政局

积极协调加大新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提升改造,重点是便民为老服务设施的设置,使社区服务设施更加适宜老年人活动。

盟民政局

公共体育场馆全部免费对老年人开放;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活动,组织老年人运动会或适合老年人的体育项目比赛,丰富老年人生活。

盟教体局

21

完善高龄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扩大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继续实施普惠制高龄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扩大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盟民政局

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高龄津贴补助资金。

盟财政局

22

完善政策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积极推进政府补贴、社会捐助、个人出资等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实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

盟民政局

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盟财政局

23

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票,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免票。

积极与盟发改委协调沟通,根据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督促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落实60周岁老年人免费进入,其他旅游景区、景点也应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的政策。

盟旅发委

对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60周岁以上老年人落实免费进入政策,其他旅游景区、景点也应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价格监管部门要适时进行检查落实。

盟发改委

24

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旅游欺诈、强制或诱导欺骗购物等行为。

结合打击传销、非法集资、诱导欺骗购物等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盟公安局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预防传销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谨慎参与各种高回报投资和经营活动,防止上当受骗;对市监、公安受理传销投诉举报的程序和范围进行宣传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使社会公众了解对传销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法,增强老年人维权意识;继续推进“无传销社区”创建工作,提高“无传销社区”覆盖面,围绕巩固“无传销城市”成果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防止传销活动死灰复燃 。

盟市监局



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将涉嫌非法集资信息提交公安部门,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行为。

盟金融办


依法打击诱导、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盟食药监局




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协调盟旅游和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旅游欺诈、强制或诱导欺骗购物等行为。

盟旅发委

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旅游欺诈、强制或诱导欺骗购物等行为。

盟旅游和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局

25

金融机构对老年人购买金融产品或办理金融服务应当进行充分必要的风险提示。

以老年人主要对象,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并根据风险排查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盟金融办

督导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项要求,在老年人购买金融产品或办理金融服务时,使用规范的销售话术,进行充分必要的风险提示;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严格落实“专区、双录、双公示”工作要求;开辟建立“金融知识公众教育区”,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对老年人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盟银监分局




信息来源:行署办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文件>行署、行署办文件>阿署办发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8-0032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阿署办发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8〕57号 成文时间: 2018-11-29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8〕57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自治区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80号》)有关要求,现将具体任务分解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序号

重点任务

重点工作

责任单位

1

全面落实针对特困供养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的照顾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护理补贴制度覆盖到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贯彻执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81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74号)精神,全面落实特困供养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制定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盟民政局

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经济困难不能自理老年人护理补贴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盟财政局

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方案,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组织开展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盟卫计委

与各级民政部门建立残疾人信息共享机制,按月将新增、核减残疾证人员花名册通报民政部门,并配合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工作。

盟残联

2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推进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在城乡社区逐步推广老年人日托、短托和社区配餐等照顾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旗区,通过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支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康、助浴、助购、助行等生活服务。

盟民政局



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盟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鼓励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充分参与医养结合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

盟卫计委

3

积极探索推进安全、便利、舒适、和谐的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加强社区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重点对轮椅坡道、盲道、楼梯、电梯、扶手、公厕等进行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1.各旗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城乡规划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安排,为保障和提升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水平提供规划支撑。
2.加强设计指导。对盲道、路缘石、树池等设施的统筹规划、系统设计与精细施工,努力打造以人为本、严格规范的一流品质设施。
3.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突出市政道路无障碍,强化无障碍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中心要严格设计文件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审图要点的设计文件,一律不予通过。

盟住建局

配合相关部门推进社区轮椅坡道、盲道、楼梯、电梯、扶手、公厕等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推进安全、便利、舒适、和谐的老年宜居社区建设。

盟民政局

对审批立项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涉及老年人照顾服务相关项目,要求按照适合老年人需求进行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盟发改委

4

深化敬老月活动,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贫困、高龄、空巢、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人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每年在农历九月开展“敬老活动宣传月”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为老志愿服务、老年优待维权、老年文化体育、尊老敬老先进典型宣传等老年社会动员活动,解决好困难、失能、残疾、“空巢”、高龄老年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努力营造帮贫助老、关爱老人、共建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盟民政局



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将为老服务、助贫助残、关爱空巢、照顾失能失独家庭等内容列入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基层党员普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深化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每年至少3次进社区开展活动,要组织开展好为老服务活动;开展好经常性激励关怀,在“两节”、七一、十一等重要节点,普遍开展走访慰问活动,重点针对老党员、高龄群体、特困党员等群体,为老年人送去党组织温暖。

盟委组织部

走访慰问困难老党员、困难劳模。

盟工会



结合“雷锋月”、“重阳节”、“助残日”、“春节”等时间节点,发动相关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青年志愿者,针对高龄、空巢、残疾、生活困难及养老机构老年人等重点服务对象,开展“暖冬行动”、“邻里守望 志愿同行”等主题活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抚慰、应急救助、健康保健、文体活动等实际有效的服务,推动为老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盟团委

负责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巾帼志愿者深入嘎查村、社区开展为老助困活动,经常性为高龄、空巢、失能、失独等老人开展结对帮扶、慰问等活动。

盟妇联

5

农村牧区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农村牧区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盟农牧局

6

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对70岁以上老年人、三无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空巢老年人和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待遇的老年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以及老年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推行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费用减免制度,倡导对8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降低老年人免费遗嘱公证年龄门槛。

对城乡贫困老年人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主张权利,申请法律援助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他们提供免费或者优先服务。对7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

盟司法局



每年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及时足额下达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盟财政局

配合司法部门推进、做好贫困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盟民政局

7

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案件,普遍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事项逐步推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老年人申办公证时,公证机构应当一次性明确告知所需材料及获取途径和方式,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应当场受理。进一步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将涉及老年人的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土地和草场纠纷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事项的推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老年人申办公证时,公证机构一次性明确告知所需材料及获取途径和方式,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当场受理。将涉及老年人人身伤害、赡养费、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土地和草场纠纷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盟司法局



每年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及时足额下达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盟财政局

配合司法部门推进、做好贫困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盟民政局

8

全面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老年人免费乘车范围扩大至城乡公共汽车。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引导城市公交、道路运输企业在购置车辆时,优先选择方便老年人乘坐的车型。

全面落实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政策,鼓励公路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设置“老年人专座”、“等候专区”等助老设施。

盟交通局

鼓励铁路、民航交通工具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具有阿拉善盟户籍的60周岁(含)以上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福利机票实施有效日期内每人可享受免费机票1张;具有阿拉善盟户籍的70周岁(含)以上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在福利机票实施有效日期内每人可享受免费机票2张。

盟铁路航空管理中心

9

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出行需求,汽车客运站、机场、铁路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立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置无障碍通道(直梯或坡道)和卫生间等,开辟候乘专区(专座)或绿色通道。倡导提供志愿服务,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乘车、优先登机等服务。

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游出行需求,汽车客运站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置无障碍通道(直梯或坡道)和卫生间等,开辟候车专区(专座)或绿色通道。倡导提供志愿服务,为无人陪伴、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乘车等服务。

盟交通局



支持汽车客运站、机场、铁路等场所按照无障碍环境要求建设和改造。

盟发改委

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审查合格施工图纸进行建设、验收等,全面保障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无障碍设施满足规范要求。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盟住建局

机场候机楼设置无障碍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立老人优先标志,并设置无障碍通道和卫生间。开展志愿服务,地乘人员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登机服务。

盟铁路航空管理中心

10

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全区范围内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文化体育、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

贯彻执行《阿拉善盟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阿署发﹝2018﹞3号)精神,全面落实好按照经常居住地户口原则,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全区范围内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政策。

盟公安局



结合我盟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受以下住房保障优惠政策:1.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2.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的孤寡老人,或申请人员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或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照顾的情形可适当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3.申请人员居住在危房,或已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能提供安置的可适当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盟住建局

将随子女迁移户口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纳入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依法依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盟卫计委

随子女户口迁入阿盟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

盟司法局

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随子女户口迁入阿盟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各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盟文广局

公共体育场馆全部免费对老年人开放,随子女户口迁入阿盟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各项基本公共服务。

盟教体局

随子女户口迁入阿盟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

盟交通局

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盟财政局

11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75%,老年人健康管理率≥67%;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盟卫计委



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

盟财政局

12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对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根据其家庭类别和享受优待抚恤标准实行定额资助,使其参保率达到100%。

盟民政局

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盟财政局

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范围,并进行标识。落实“两提高、两降低”优惠政策,建立“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

盟人社局

13

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在全区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就医地监管及服务保障。

落实规范异地就医政策,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方便群众异地就医。

盟人社局

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国家、自治区异地平台运行专项经费和异地稽核专项经费。

盟财政局

配合人社部门逐步做好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服务。

盟卫计委

14

全面取消养老院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在合作的养老机构设立分诊点或医务室,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对全盟养老院内设诊所实行备案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在合作的养老机构设立分诊点或医务室,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盟卫计委



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所有养老机构要通过设立医务室、医务站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业务合作机制,为老年人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 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盟民政局

积极争取医养结合项目资金,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盟发改委

做好各项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资金保障工作。

盟财政局

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盟人社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时,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用地需求。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以租赁、出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盟国土局



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求。

盟住建局

15

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建立政府主导,财政、医保、民政、慈善、社会力量等多方参与的筹资制度,并做好与特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商业保险等项目的整合衔接,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盟人社局

配合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完善商业保险在内的多渠道保障制度。

盟卫计委

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盟财政局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特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等项目的整合衔接,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盟民政局

参与制定相关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盟发改委

向相关部门提供全盟重度残疾人数据信息,为其制定出台保障制度提供数据支撑。

盟残联

16

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老年人自愿量力、改善自身生活,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

贯彻《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6〕183号),推动各旗区按照《办法》规定标准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落实盟民政局《关于印发<阿盟民政局关于向社区老年文化、体育、艺术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阿民发﹝2016﹞165号)精神,通过培育和引导老年社会组织发展,让更多老年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

盟民政局

17

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老年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20号)号)要求,推动落实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工作。

盟教体局

继续教育学院(城乡社区大学)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的工作。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配合相关部门、协调社区开展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的老年人护理、保健知识培训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养老护理员等培训;引导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展保健、护理、应急救助等宣传、教育活动。

盟民政局

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盟财政局

鼓励和引导阿拉善盟职业技术学院和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盟人社局

推荐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技的专家、师资。

盟卫计委

18

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设置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支持各地兴办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依托现有较为成熟的信息化平台,加快推进远程老年教育。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老年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20号)要求,推动落实老年教育各项任务。

盟教体局



继续教育学院(城乡社区大学)每年面向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机构提供相关培训及社区学习资源。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督促养老机构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歌舞、书画、手工、棋牌等文化娱乐活动和康乐活动,培养老年人兴趣爱好,不断丰富老年人文化娱乐服务;与阿拉善盟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社区喜爱、需要的各类技能知识培训协议,逐步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盟民政局

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盟财政局

19

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推动教育资源向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辐射。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院校)学习的学费。提倡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落实老年人学习场所,提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

协调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老年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20号)号)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盟教体局

嘎查村、社区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配备图书阅览室,为老年人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定期组织党员老年人开展各类活动。

盟委组织部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为老年人学习、活动提供方便。

盟民政局

利用苏木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充实更新各类适合老年人的阅读资源,满足老年人阅览需要。

盟文广局

根据国办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自治区《老年教育发展实施意见》要求办好老年大学,并适当减免持低保证老年人进入 老年大学学费。

盟委

老干部局

20

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老花镜、放大镜、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者低收费为老年人文化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场所;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者低收费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地。鼓励旗县级以上文化馆为设立老年大学提供场地。鼓励符合条件、具有资质的上网服务场所开辟专门区域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上网服务。

依托全盟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积极开展面向老年人的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讲座、展览、演出等文化活动。支持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和老年人群众文化团队建设。完善公共文化场所老年人所需设施,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老花镜、放大镜、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鼓励和支持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器材。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为老年人文化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场所。支持在文化馆(群艺馆)设立老年大学,并为其提供便利化条件。探索符合条件、具有资质的上网服务场所开辟专门区域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上网服务。

盟文广局

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盟财政局

积极协调加大新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提升改造,重点是便民为老服务设施的设置,使社区服务设施更加适宜老年人活动。

盟民政局

公共体育场馆全部免费对老年人开放;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活动,组织老年人运动会或适合老年人的体育项目比赛,丰富老年人生活。

盟教体局

21

完善高龄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扩大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继续实施普惠制高龄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度扩大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盟民政局

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高龄津贴补助资金。

盟财政局

22

完善政策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积极推进政府补贴、社会捐助、个人出资等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实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

盟民政局

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盟财政局

23

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票,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免票。

积极与盟发改委协调沟通,根据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督促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落实60周岁老年人免费进入,其他旅游景区、景点也应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的政策。

盟旅发委

对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60周岁以上老年人落实免费进入政策,其他旅游景区、景点也应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价格监管部门要适时进行检查落实。

盟发改委

24

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旅游欺诈、强制或诱导欺骗购物等行为。

结合打击传销、非法集资、诱导欺骗购物等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盟公安局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预防传销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谨慎参与各种高回报投资和经营活动,防止上当受骗;对市监、公安受理传销投诉举报的程序和范围进行宣传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使社会公众了解对传销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法,增强老年人维权意识;继续推进“无传销社区”创建工作,提高“无传销社区”覆盖面,围绕巩固“无传销城市”成果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防止传销活动死灰复燃 。

盟市监局



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及时将涉嫌非法集资信息提交公安部门,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行为。

盟金融办


依法打击诱导、欺骗老年人购买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盟食药监局




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协调盟旅游和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旅游欺诈、强制或诱导欺骗购物等行为。

盟旅发委

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旅游欺诈、强制或诱导欺骗购物等行为。

盟旅游和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局

25

金融机构对老年人购买金融产品或办理金融服务应当进行充分必要的风险提示。

以老年人主要对象,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并根据风险排查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盟金融办

督导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项要求,在老年人购买金融产品或办理金融服务时,使用规范的销售话术,进行充分必要的风险提示;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严格落实“专区、双录、双公示”工作要求;开辟建立“金融知识公众教育区”,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对老年人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盟银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