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18-00315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阿署办发 |
发文字号: | 阿署办发〔2018〕55号 | 成文时间: | 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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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1-16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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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发〔2018〕55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国有企业:
经盟行署2018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阿拉善盟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盟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内国资考核字〔2015〕145号)、《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办公厅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盟直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厅发〔2015〕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委、行署授权由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盟委、行署任命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运用综合考核方法,对盟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和资本营运情况进行分析,对盟直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盟国资局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三)坚持分类考核。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分类考核和目标管理,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七条 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商业竞争类、特定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实行分类考核。
商业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特定功能类企业重点考核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导企业实现服务社会和持续发展双目标,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质量,侧重实现功能定位同时降低成本。
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加入经营业绩指标,在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
企业分类遵循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资产配置、业务类别、承担战略任务及功能定位出现重大变动的,企业分类进行动态调整,对应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也随之做出调整。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调整考核期的,由盟国资局决定。
第九条 商业竞争类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对标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
(一)基本指标(权重40分),包括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和经济增加值(个别企业不设立)。
基本指标采取下达目标值方式进行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且不低于上年目标值和实际完成的平均值。具体目标值和权重由企业上报盟国资局审核确定。
1.净利润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按规定调整计算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数额。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后,纳入年度合并报表考核范围的项目收益率连续三年超过10%,从第三年起项目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金额按1.3倍计算,其中,属战略性新兴产业净利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金额按1.5倍计算。
(2)对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改革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经核准后,可以在净利润目标值审核或完成情况核定时予以考虑。
(3)将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较上一年增量部分视同利润给予确认,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4)年内政策调控因素影响利润的予以调增或调减净利润。
(5)扣除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对净利润指标,商业竞争类企业要在确定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奋斗目标,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将一并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净利润奋斗目标应明显好于基本目标水平,具体确定条件及计分细则见《阿拉善盟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当期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与企业平均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平均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末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
3.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详细内容见《实施细则》)。
基本指标一经选定,原则上任期内不作调整。
(二)对标指标(权重30分),由盟国资局根据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点环节,综合考虑创新发展、风险防控、成本控制、科技投入、节能减排等方面确定。对标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在经营目标中确定。
对标指标中的财务指标采取与盟直同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值对比方式进行考核,其他指标的考核方法在盟国资局下达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三)重点工作指标(权重30分),由盟国资局综合考虑企业功能使命及相关工作要求,围绕企业战略发展主题设计3~5项重点工作指标及考核办法,在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第十条 特定功能类企业考核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重点工作指标和财务性指标。
(一)功能性指标(权重20~30分,根据企业市场化程度及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考核企业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政府指令性工作(如建设性项目、政府交办任务等),按照重大时间节点、质量要求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功能性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目标值及权重由企业上报盟国资局审核确定。
按照国资国企改革方向,对部分在特定阶段承担特定工作任务的企业,由盟国资局另行明确指标。
(二)重点工作指标(权重30~40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结合特定功能类企业承担的政策性任务和社会职能研究确定。
(三)财务性指标(权重30~40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考核特定功能类企业经营成果和经营效率。对承担运营保障任务的企业及重点项目,考核融资成本、运行管理成本,以及企业负债控制程度等情况。财务性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及权重由企业上报国资局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公益类企业考核指标包括公益性指标、重点工作指标、财务性指标。
(一)公益性指标(权重40~50分,根据企业市场化程度及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考核公益类企业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等。公益性指标的考核需要引入社会评价,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目标值由企业上报盟国资局审核确定。
(二)重点工作指标(权重30~50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结合公益类企业承担的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的职能确定。
(三)财务性指标(权重20~30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考核公益类企业的成本控制和营运效率,同时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的考核经营业绩指标。财务性指标原则上设置3个,具体指标及权重由企业上报盟国资局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业绩考核系数,针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设定业绩考核系数,作为业绩考核得分的调节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设定在0.8-1.2之间,由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上缴利税、利润总额增长率、全年职工平均人数和当年市场及政策性因素等指标加权计算确定(详细参见《实施细则》),盟国资局可综合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考核计分
商业竞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对标指标得分+重点工作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特定功能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功能性指标得分+重点工作指标得分+财务性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公益性指标得分+重点工作指标得分+财务性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加分-考核扣分
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的详细计分以及考核加分和扣分标准参见《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照下列程序下达:
(一)企业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每年第一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盟委、行署和盟国资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在科学分析判断国内外经济环境、市场条件和政策走向的基础上,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认真编制本企业财务预算,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将考核目标建议和有关的说明材料报送盟国资局。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盟国资局根据盟委、行署工作目标、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目标值,征求企业意见后予以确定。
(三)由盟国资局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至企业。
第十五条 盟国资局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下达后,企业须将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分解及执行情况报送盟国资局,并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企业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行为、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大额捐赠、企业改制改组、增减资本、股权变更、资产处置、年度财务预决算和重要人事变动等。发生重大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盟国资局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5月底前,(我盟实际)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盟国资局。
(二)盟国资局必要时可对纳入考核的盟直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三)盟国资局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资料、实地考察、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等方法,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盟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四)盟国资局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盟国资局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任期内调离、退休或终止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盟国资局决定。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权重40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60分。任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权重40分)和综合绩效评价(权重20分)。
第十九条 商业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20分)和总资产周转率(权重20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盟国资局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盟国资局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核准后,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特定功能类企业基本审核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20分)和功能性指标(权重2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考核方式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功能性指标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选取体现企业特点的指标,具体指标、权重和考核方法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公益类企业基本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20分)和公益性指标(权重2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考核方式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公益性指标根据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特点确定,具体指标、权重和考核方法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性评价两部分组成,详细评价计分见《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考核计分。
商业竞争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综合绩效评价得分+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分数+任期考核加分
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分数=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分数的平均值×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权重÷100
特定功能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
三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的详细计分及加分标准参见《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照下列程序下达:
(一)企业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盟委、行署和盟国资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参照上一任期经营情况,提出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并将目标建议和相关说明材料报送盟国资局。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盟国资局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及有关内容征求企业意见后予以确定。
(三)盟国资局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至企业。
第二十五条 盟国资局通过企业财务报告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对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各企业按照盟委、行署和盟国资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依据任期内各年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企业任期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盟国资局。
(二)盟国资局依据任期内各年度决算审计报告、各年度经营业绩专项审核报告和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根据企业负责人三年经营管理取得的成效,综合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盟国资局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任期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应通过所在企业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盟国资局反映。盟国资局对企业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企业,最终确认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各自分为A、B、C、D、E五个级别(详细分级方法参见《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绩效薪金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二十九条 对业绩有效以及在科技创新、管理进步、国际化经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财政贡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授予任期特别奖,予以表彰,并对任期考核结果给予一定加分。
(一)奖项设立。
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管理进步企业奖”、“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项目建设优秀企业奖”和“财政贡献优秀企业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1.对在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且净利润年均递增20%以上的,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企业奖”:
(1)任期中获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且为获奖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的。
(2)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
(3)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
3.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企业奖”奖励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企业内部管理显著增强。
(2)降本增效成绩突出。
(3)风险控制水平明显提高。
(4)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同行业中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任期内,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效果好,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成绩显著,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的位次显著上升的企业,授予“项目建设优秀企业奖”。
6.任期内,积极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税费成绩显著,授予“财政贡献优秀企业奖”。
第三十条 任期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盟国资局对企业相关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盟国资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由盟国资局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资产清查、改制重组等情况的,盟国资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已建设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盟国资局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逐步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如盟本级企业新增加了企业类别,原则上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相关内容的具体实施要求及操作说明见《阿拉善盟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盟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阿拉善盟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盟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效发挥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引导、评价作用,推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落地实施,根据《阿拉善盟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参照《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作为《考核办法》的配套文件,主体内容包含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和业绩考核系数,是《考核办法》中相关内容的具体实施要求及操作说明。
第二章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第三条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1-25%)
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第四条 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盟国资局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四)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第五条 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对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第六条 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盟国资局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盟国资局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第七条 商业竞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一)净利润指标计分。
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20分,净利润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基本分的80%。该指标计分依据基准值分段计分。净利润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净利润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1)净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5%(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3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2)净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5%~10%(含)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4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5%。
(3)净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10%以上,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6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4)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2.净利润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1)净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25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
(2)净利润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含)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2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2%。
(3)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80%(含)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
(4)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80%以上的,不加分。
(5)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3.净利润目标值达到或超过前三年实际完成最高值的,完成时加满分;未完成时,将基准值作为目标值正常计分。
4.净利润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方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另行明确。
5.净利润奋斗目标确定条件及计分。
净利润奋斗目标应符合以下条件: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与盟国资局保增长分解目标相适应;原则上比指标基准值高25%以上,且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与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中的净利润目标。
企业完成奋斗目标的,净利润指标直接计满分(在80%基本分的基础上加基本分的40%);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奋斗目标的,仍按照基本目标计分。
盟国资局根据奋斗目标的领先程度和实际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若符合多项条件,则只加最高分,不再累计加分。
(1)完成奋斗目标且目标增加额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0.5分的加分奖励。
比上年实际值增长20%(含)以上;比上年增加额在1(含)亿元以上。
(2)完成奋斗目标且目标增加额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1分的加分奖励。
比上年实际值增长30%(含)以上;比上年增加额在1.5(含)亿元以上。
(3)完成奋斗目标且目标增加额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1.5分的加分奖励。
比上年实际值增长40%(含)以上;比上年增加额在2(含)亿元以上。
(4)完成奋斗目标且目标增加额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给予2分的加分奖励。
比上年实际值增长50%(含)以上;比上年增加额在3(含)亿元以上。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或10分。净资产收益率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基本分的80%。该指标计分依据基准值分段计分。净资产收益率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1)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5%(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2)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5%~10%(含)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5%。
(3)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10%以上,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4)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1)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6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
(2)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7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
(3)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不加分。
(4)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三)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或10分。经济增加值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基本分的80%。该指标计分依据基准值分段计分。经济增加值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或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1.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1)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5%(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3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2)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5%~10%(含)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4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5%。
(3)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高10%以上,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6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4)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2.经济增加值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1)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25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
(2)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2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2%。
(3)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
(4)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40%。
3.经济增加值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方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另行明确。
(四)对标指标计分。
对标指标的基本分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对标指标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基本分的80%。对标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按照指标行业平均值确定。
1.对标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加0.5分,最多加指标基本分的30%。
2.对标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1分,最多扣指标基本分的30%。
3.对标指标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均可直接加满分(在80%基本分的基础上加基本分的30%)。
4.对标指标计分存在特殊情况的,其计分方法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
(五)重点工作指标计分。
每一项重点工作的权重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重点工作的计分综合考虑工作的重要程度及完成情况,只扣分不加分。
具体计分根据重点工作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结合指标的相应分值,由指标所涉及的相关科室、各考核组和监事会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考核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分别打分,按照50%、20%和30%的权重加权计算企业的重点工作指标得分。未完成重点工作,视工作情况扣减相应分值,直到权重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特定功能类企业与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一)功能性指标与公益性指标计分。
功能性指标与公益性指标的基本分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功能性指标与公益性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基本分的70%。
1.功能性指标与公益性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加0.5分,最多加指标基本分的30%。
2.功能性指标与公益性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1分,最多扣指标基本分的30%。
3.功能性指标与公益性指标计分存在特殊情况的,其计分方法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明确。
(二)重点工作指标计分。
特定功能类企业与公益类企业重点工作指标计分方法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
(三)财务性指标计分。
特定功能类企业与公益类企业财务性指标的基本分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其中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分方法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执行,其他财务性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指标基本分的80%。
1.财务性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5%,加0.5分,最多加指标基本分的20%。
2.财务性指标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0.1分,最多扣指标基本分的20%。
3.财务性指标完成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均可直接加满分(在80%基本分的基础上加基本分的20%)。
4.财务性指标计分存在特殊情况的,其计分方法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明确。
第九条 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1.承担阿盟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盟国资局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1~2分。
2.创新发展单项加分项目,其中:
(1)科技创新加分,最多不超过6分。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一等奖或以上奖项的加6分,二等奖加4分;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一等奖或以上奖项的加2分;建立国家级科技研发机构的加1分。
(2)资本运作加分,最多不超过4分。企业通过IPO实现境内外上市的,每完成一例当年加3分,通过借壳等形式上市或实现整体上市的,每完成一例当年加2分;控股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融资规模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当年考核加2分;融资规模在3亿元及以下的当年考核加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1分);全资或控股非上市公司通过引入股权类投资或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手段实现融资的当年考核加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1分)。
(3)培育自主品牌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
企业培育自主品牌首次被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评为名牌产品,且已经产业化,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好经济效益的。其中:被国家部委认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加2分;被国家部委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加1分;被自治区级政府部门认定为自治区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加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2分)。
企业同一项目符合不同加分条件的,仅得该项目最高单项加分。
3.年度考核中对权威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业绩主要指标行业排名予以认定,对经营业绩主要指标在自治区行业排名进入先进行列或排名进步较大的企业,年度考核给予1~5分的加分奖励。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盟国资局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1.5分。
2.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与质量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访维稳事件、违纪违法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盟国资局根据具体情节,扣减考核得分0.85~2.5分。
第十条 年度考核等级确定。
(一)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排名位列被考核企业前三分之一的企业,具备评A级资格;考核得分在80分(含)~90分之间为B级;考核得分在70分(含)~80分之间为C级;考核得分在60分(含)~70分之间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二)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况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原则上不能进入A级。
1.亏损企业(政策性亏损除外)。
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被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并影响盟国资局对当期经营业绩判断的。
3.考核年度发生大量拖欠员工薪酬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
第十一条 商业竞争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基本分的70%。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确定。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1)指标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6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2)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的,每低于目标值1%,扣0.3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完成值小于100%的,每低于目标值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得满分。
3.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不低于100%。
(1)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4%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4分,最多加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2)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4%(含)~8%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3分,最多加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
(3)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8%(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2分,最多加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
(4)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的,每低于目标值1%,扣0.3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完成值小于100%的,每低于目标值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4.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1%,扣0.6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二)总资产周转率指标计分。
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基本分的70%。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总资产周转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实际完成值的较低值确定。
1.总资产周转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实际完成值每超过(低于)目标值1%,加(扣)0.2分,最多加(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2.总资产周转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1)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15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2)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1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5%。
(3)考核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加0.05分,最多加该项指标基本分的10%。
(4)完成值未达到目标值的,每低于目标值1%,扣0.2分,最多扣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
(三)综合绩效评价计分。
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最终得分=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得分×20%;
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得分=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得分×70%+企业任期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得分×30%;
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得分=Σ企业任期内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得分/3;
企业任期内各年度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得分由盟国资局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和《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将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指标与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自治区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值进行对比评分并综合计算得出。
企业任期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得分由盟国资局采用综合评议的方式,对企业任期内的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八个方面的指标进行定性评分并综合计算得出。
第十二条 特定功能类企业与公益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指标考核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特定功能类企业与公益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计分方法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执行。
(二)功能性指标与公益性指标计分。
特定功能类企业功能性指标与公益类企业公益性指标基本分为20分,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得基本分的70%,原则上功能性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下限不超过指标基本分的30%,具体计分方法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
(三)综合绩效评价计分。
特定功能类企业与公益类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计分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执行。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加分。
企业获得任期特别奖的,给予2分的加分(企业重复获奖加分不重复)。
第十四条 任期考核等级确定。
考核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且排名位列被考核企业前三分之一的企业,具备评A级资格;考核得分在75分(含)~85分之间为B级;考核得分在65分(含)~75分之间为C级;考核得分在55分(含)~65分之间为D级;55分以下为E级。
第五章 业绩考核系数
第十五条 业绩考核系数核算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上缴利税、全年职工平均人数、利润总额增长率、竞争程度、当年市场及政策性因素。
第十六条 业绩考核系数采用查表法的方式确定,详细业绩考核系数表见附件1。
第十七条 针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上缴利税、全年职工平均人数及利润总额增长率等量化指标,企业对应调节系数值按照该量化指标实际值对应的调节系数档位区间确定。
当指标值高于最高档调节系数对应的指标值时,单项指标调节系数直接取最高档调节系数值;当指标值低于最低档调节系数对应的指标下限时,单项指标调节系数取最低档调节系数值。
第十八条 针对竞争程度、当年市场及政策性因素等非量化指标,盟国资局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市场状况及政策性等因素影响,在0.8~1.2之间确定。
第十九条 业绩考核系数=Σ单项指标调节系数×指标权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盟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