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1/2018-00385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文字号: | 阿发改价字〔2018〕389号 | 成文时间: | 2018-10-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0-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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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8〕116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区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交发[2018]578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事项,现就我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检测收费项目不再分别设立,统一合并为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项目。
二、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按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成本调查情况,制定机动车检验检测基准收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原各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之和。
三、为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促进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价格的形成,准许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上下浮动不超过30%的幅度制定本机构收费标准,并在调整前十五日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技术标准和检验周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一次检测、一次收费。
五、对经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后未达标的车辆,经修理维护后首次复检不收费,二次及以上复检按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六、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本着客户自愿的原则,对不属于检测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应公布代理服务事项,并签订相关协议,不得强制和捆绑收费。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收费监管,坚决查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低于检测成本收费恶意竞争、行业实行价格垄断或价格联盟、不执行明码标价、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我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收费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合理有序发展。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机动车检验检测基准收费标准前,可按现行收费标准和本通知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机构收费标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收费。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