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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00000000000/2018-0032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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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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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发 |
发文字号: |
阿署办发〔2018〕44号 |
成文时间: |
2018-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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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10-10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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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发〔2018〕44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阿署发〔2018〕12号)提出的“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限,力争实现5个工作日获得不动产权证”的改革目标,切实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改革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机制,促进提升全盟不动产登记行政服务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行不动产交易审批与税收征缴、不动产登记全过程“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为核心内容,持续推进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存量数据整合,积极稳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公布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办结事项清单,实现不动产一般性登记业务自受理到办结5个工作日完成。
二、工作环节及压缩办理时间的责任分工
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定—登簿发证三个环节。其中: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定,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簿发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房管部门负责压缩房屋交易审批办理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税收征缴办理时间。
三、工作分类及流程
按照“流程最短、材料最简”的要求,将不动产登记、房管和税务三部门法定环节衔接整合为“一窗受理、并联办理”服务流程,实现“一份清单、一次取号、一次排队、一套材料、一窗办结”。具体分为纯登记业务、税收+登记综合业务、交易+税收+登记综合业务三种类型。
(一)纯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1.预审、取号。申请人至咨询台咨询,咨询接待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预审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实名取号。
2.受理。申请人将已经预审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业务受理窗口;登记人员接受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受理凭证。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间至不动产窗口交费、领证。开通邮政快递业务,申请人可自愿选择通过邮政快递公司邮寄送达证书。
(二)税收+登记综合业务两联办流程
1.预审、取号。申请人至咨询台咨询,咨询接待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预审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实名取号。
2.受理。申请人将已预审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两联受理窗口;登记人员接受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受理凭证。
3.并联办理业务。登记人员查询住房情况、出具住房证明并综合受理办税资料交税收人员;税收人员核定税额、收取税款、出具税票并将税票等资料交给登记人员;登记人员审查税收征缴并综合受理申请资料、办理登记业务。
4.交费、领证。申请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间至不动产窗口交费、领证。开通邮政快递业务,申请人可自愿选择通过邮政快递公司邮寄送达证书。
(三)交易+税收+登记综合业务三联办流程
1.预审、取号。申请人至咨询台咨询,咨询接待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预审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实名取号。
2.受理。申请人将已预审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两联受理窗口;登记人员接受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受理凭证。
3.并联办理。登记人员将办理房屋交易申请资料交房屋交易人员核对要件、办理网签并将备案合同等要件交登记人员;同时查询住房情况、出具住房证明并综合受理办税资料交税收人员;税收人员核定税额、收取税款、出具税票并将税票等资料等交登记人员;登记人员审查房屋交易、税收征缴并综合受理申请资料、办理登记业务。
4.交费、领证。申请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间至不动产窗口交费、领证。开通邮政快递业务,申请人可自愿选择通过邮政快递公司邮寄送达证书。
四、具体措施
(一)再造流程,设立综合窗口。根据房屋交易、税收征缴和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重新设计不动产登记网点布局,将房屋交易、税务、不动产登记三部门(以下简称三部门)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按照业务类型,将综合窗口分为三种功能类型:“纯登记窗口”、“税收+登记两联办窗口”、“交易+税收+登记三联办窗口”,各地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责设置情况自行优化功能窗口设置,整合各部门业务流程,设计再造满足于“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工作模式的综合业务流程,切实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个窗口收件,后台并联办理。
(二)全面梳理,精简申请材料。按照不重、不漏原则,相关部门对所需的申请材料持续进行梳理精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制作统一的申报材料目录,对外公布。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只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
(三)后台查档,减少外部环节。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查询档案资料的,由三部门内部衔接,内部流转查询结果,减少企业、群众排队查询环节。尽快建立集交易、税务、登记数据于一体的综合数据查询平台,实现部门数据的综合查询。
(四)统一时限,联合对外公布。三部门按照后台并联办理原则,依法确定办事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承担相应责任,明确办理时限并对社会公示、承诺和兑现。
(五)预收代缴,推行证书快递。对依法需要纳税的,在窗口直接办理。对依法需要缴纳交易、登记等费用的,可在受理环节预缴相关费用,或者委托邮政快递、中介代缴。在服务大厅增设邮政快递服务网点,为企业、群众提供委托邮寄证书服务。
(六)系统改造,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模式,三部门要通过改造升级各自系统,借助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模式,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网上预约、预申请和预受理。不动产登记、税务、房管、大数据局等部门按照信息共享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信息交换方法,加快实现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
(七)分类存档,共性材料共享。共性材料,由登记部门负责归档(不动产档案馆),并及时扫描形成电子材料推送房管、税务部门共享,房管、税务两部门如需调阅原始档案,登记部门应予配合。其他申请、审核等材料三部门各自存档。
(八)完善机制,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调整完善办事服务指南,增强服务指南的实用性、便民性。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做好集中办理业务高峰期的应对方案,增加导服人员。根据业务量变化情况增设机动窗口,随窗口业务量办理的实际及时开通使用。增设高拍仪、复印机等电子设备,对必须依法留存纸质复印件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一律由经办部门自行复印留存,切实减少企业和群众负担。
五、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从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合理调配人财物、强化沟通协调等方面为做好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限相关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事权设置、流程设置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明确措施,狠抓落实。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局等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强信息共享和支持配合,合力提升服务效率。
(三)盟行署督查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旗区、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配合乏力、推诿扯皮的部门及责任人予以通报。
(四)各旗(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开展政策解读,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新的服务举措和取得的成效。
附件
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事项清单
序号 | 种类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办件 类型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原承诺时间(工作日) | 压缩后时限 (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1 | 变更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变更证明; 5、生效法律文书; 6、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2 | 变更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发生变更的材料; 5、生效法律文书; 6、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3 | 转移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4、不动产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5、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转让条件的相关文件; 6、转让协议(合同); 7、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买卖双方户口或结婚证; 10、买卖双方身份证件; 11、生效的法律文书; 12、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4 | 转移登记 |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协议(合同); 7、买卖双方身份证; 8、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 9、买卖双方户口或结婚证; 10、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5 | 转移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5、生效法律文书; 6、契税等完税凭证; 7、买卖双方身份证; 8、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 9、买卖双方户口或结婚证; 10、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6 | 转移登记 | 房屋继承转移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 3、法定继承材料; 4、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 5、协议(合同); 6、买卖双方需提供户口或结婚证; 7、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7 | 转移登记 | 房屋赠予转移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 3、法定赠与材料; 4、契税等完税凭证; 5、协议(合同); 6、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 7、买卖双方需提供户口或结婚证; 8、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8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0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4、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5、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9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0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主债权合同; 5、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6、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0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4、发生变更的材料(如: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等相关变更合同); 5、不动产登记证明; 6、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1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0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5、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2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0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主债权合同; 5、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6、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3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发生变更的材料(如: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等相关变更合同); 5、不动产登记证明; 6、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4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即时办结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明、还款证明); 4、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5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即时办结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明、还款证明); 4、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6 | 注销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即时办结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5、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7 | 注销登记 |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即时办结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8 | 注销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即时办结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6、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9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不动产更正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5、申请人为利害关系的人,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
20 | 依职权更正登记 | 不动产更正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
21 | 查封登记 | 不动产查封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即时办结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2、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3、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 5、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
22 | 注销查封登记 | 不动产解封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即时办结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2、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3、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5、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应提交解除查封函; |
23 | 遗失补证 | 不动产遗失补发登记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遗失声明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当地媒体(网站)的公告; 4、原始档案调阅资料; 5、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24 | 换领不动产权证 | 不动产换证登记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信息来源: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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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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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0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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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阿署发〔2018〕12号)提出的“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限,力争实现5个工作日获得不动产权证”的改革目标,切实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改革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机制,促进提升全盟不动产登记行政服务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行不动产交易审批与税收征缴、不动产登记全过程“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为核心内容,持续推进各类不动产登记历史存量数据整合,积极稳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公布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办结事项清单,实现不动产一般性登记业务自受理到办结5个工作日完成。
二、工作环节及压缩办理时间的责任分工
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定—登簿发证三个环节。其中: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定,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簿发证。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房管部门负责压缩房屋交易审批办理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税收征缴办理时间。
三、工作分类及流程
按照“流程最短、材料最简”的要求,将不动产登记、房管和税务三部门法定环节衔接整合为“一窗受理、并联办理”服务流程,实现“一份清单、一次取号、一次排队、一套材料、一窗办结”。具体分为纯登记业务、税收+登记综合业务、交易+税收+登记综合业务三种类型。
(一)纯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1.预审、取号。申请人至咨询台咨询,咨询接待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预审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实名取号。
2.受理。申请人将已经预审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业务受理窗口;登记人员接受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受理凭证。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间至不动产窗口交费、领证。开通邮政快递业务,申请人可自愿选择通过邮政快递公司邮寄送达证书。
(二)税收+登记综合业务两联办流程
1.预审、取号。申请人至咨询台咨询,咨询接待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预审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实名取号。
2.受理。申请人将已预审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两联受理窗口;登记人员接受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受理凭证。
3.并联办理业务。登记人员查询住房情况、出具住房证明并综合受理办税资料交税收人员;税收人员核定税额、收取税款、出具税票并将税票等资料交给登记人员;登记人员审查税收征缴并综合受理申请资料、办理登记业务。
4.交费、领证。申请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间至不动产窗口交费、领证。开通邮政快递业务,申请人可自愿选择通过邮政快递公司邮寄送达证书。
(三)交易+税收+登记综合业务三联办流程
1.预审、取号。申请人至咨询台咨询,咨询接待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预审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实名取号。
2.受理。申请人将已预审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两联受理窗口;登记人员接受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受理凭证。
3.并联办理。登记人员将办理房屋交易申请资料交房屋交易人员核对要件、办理网签并将备案合同等要件交登记人员;同时查询住房情况、出具住房证明并综合受理办税资料交税收人员;税收人员核定税额、收取税款、出具税票并将税票等资料等交登记人员;登记人员审查房屋交易、税收征缴并综合受理申请资料、办理登记业务。
4.交费、领证。申请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间至不动产窗口交费、领证。开通邮政快递业务,申请人可自愿选择通过邮政快递公司邮寄送达证书。
四、具体措施
(一)再造流程,设立综合窗口。根据房屋交易、税收征缴和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重新设计不动产登记网点布局,将房屋交易、税务、不动产登记三部门(以下简称三部门)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按照业务类型,将综合窗口分为三种功能类型:“纯登记窗口”、“税收+登记两联办窗口”、“交易+税收+登记三联办窗口”,各地区可根据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责设置情况自行优化功能窗口设置,整合各部门业务流程,设计再造满足于“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工作模式的综合业务流程,切实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个窗口收件,后台并联办理。
(二)全面梳理,精简申请材料。按照不重、不漏原则,相关部门对所需的申请材料持续进行梳理精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制作统一的申报材料目录,对外公布。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只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
(三)后台查档,减少外部环节。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查询档案资料的,由三部门内部衔接,内部流转查询结果,减少企业、群众排队查询环节。尽快建立集交易、税务、登记数据于一体的综合数据查询平台,实现部门数据的综合查询。
(四)统一时限,联合对外公布。三部门按照后台并联办理原则,依法确定办事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承担相应责任,明确办理时限并对社会公示、承诺和兑现。
(五)预收代缴,推行证书快递。对依法需要纳税的,在窗口直接办理。对依法需要缴纳交易、登记等费用的,可在受理环节预缴相关费用,或者委托邮政快递、中介代缴。在服务大厅增设邮政快递服务网点,为企业、群众提供委托邮寄证书服务。
(六)系统改造,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模式,三部门要通过改造升级各自系统,借助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模式,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网上预约、预申请和预受理。不动产登记、税务、房管、大数据局等部门按照信息共享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信息交换方法,加快实现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
(七)分类存档,共性材料共享。共性材料,由登记部门负责归档(不动产档案馆),并及时扫描形成电子材料推送房管、税务部门共享,房管、税务两部门如需调阅原始档案,登记部门应予配合。其他申请、审核等材料三部门各自存档。
(八)完善机制,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调整完善办事服务指南,增强服务指南的实用性、便民性。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做好集中办理业务高峰期的应对方案,增加导服人员。根据业务量变化情况增设机动窗口,随窗口业务量办理的实际及时开通使用。增设高拍仪、复印机等电子设备,对必须依法留存纸质复印件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一律由经办部门自行复印留存,切实减少企业和群众负担。
五、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从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合理调配人财物、强化沟通协调等方面为做好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限相关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事权设置、流程设置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明确措施,狠抓落实。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局等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强信息共享和支持配合,合力提升服务效率。
(三)盟行署督查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旗区、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配合乏力、推诿扯皮的部门及责任人予以通报。
(四)各旗(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开展政策解读,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新的服务举措和取得的成效。
附件
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事项清单
序号 | 种类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办件 类型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原承诺时间(工作日) | 压缩后时限 (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1 | 变更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变更证明; 5、生效法律文书; 6、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2 | 变更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发生变更的材料; 5、生效法律文书; 6、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3 | 转移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4、不动产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5、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转让条件的相关文件; 6、转让协议(合同); 7、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买卖双方户口或结婚证; 10、买卖双方身份证件; 11、生效的法律文书; 12、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4 | 转移登记 |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协议(合同); 7、买卖双方身份证; 8、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 9、买卖双方户口或结婚证; 10、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5 | 转移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5、生效法律文书; 6、契税等完税凭证; 7、买卖双方身份证; 8、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 9、买卖双方户口或结婚证; 10、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6 | 转移登记 | 房屋继承转移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 3、法定继承材料; 4、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 5、协议(合同); 6、买卖双方需提供户口或结婚证; 7、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7 | 转移登记 | 房屋赠予转移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 3、法定赠与材料; 4、契税等完税凭证; 5、协议(合同); 6、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 7、买卖双方需提供户口或结婚证; 8、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8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0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4、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5、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9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0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主债权合同; 5、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6、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0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4、发生变更的材料(如: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等相关变更合同); 5、不动产登记证明; 6、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1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0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5、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2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0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主债权合同; 5、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6、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3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发生变更的材料(如: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等相关变更合同); 5、不动产登记证明; 6、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4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即时办结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明、还款证明); 4、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5 | 抵押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即时办结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明、还款证明); 4、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6 | 注销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即时办结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5、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7 | 注销登记 |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即时办结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8 | 注销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即时办结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6、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19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不动产更正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5、申请人为利害关系的人,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
20 | 依职权更正登记 | 不动产更正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
21 | 查封登记 | 不动产查封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即时办结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2、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3、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 5、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
22 | 注销查封登记 | 不动产解封登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承诺件 | 30 | 15 | 即时办结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2、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3、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5、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应提交解除查封函; |
23 | 遗失补证 | 不动产遗失补发登记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遗失声明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当地媒体(网站)的公告; 4、原始档案调阅资料; 5、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24 | 换领不动产权证 | 不动产换证登记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承诺件 | 30 | 15 | 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