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18-00101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阿署办发 |
发文字号: | 阿署办发〔2018〕5号 | 成文时间: | 2018-01-15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18-01-09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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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切实改进文风,精简文件,进一步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经盟行署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牵头起草部门责任,提高文件起草质量
(一)强化部门责任
坚持“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凡是代盟行署起草的文件,文件起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核,严格把关,重要文件要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确保文件起草质量。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同时征求相关旗区的意见。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的,文件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会签后报盟行署。未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全面或未协商会签的,盟行署办不予受理。
(二)提高文件质量
文件起草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确保文件代拟稿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精神,符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的工作部署要求。对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相关要求的文件,必须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措施,不得照抄照搬,不得提请原文转发。文件代拟稿要做到主题鲜明、思路清晰、结构严谨、文字精炼、表述准确、格式规范,对质量不高的文件代拟稿,盟行署办将予以退回。
(三)切实改进文风
文件起草部门要发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文件篇幅,除部署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外,部署某一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律控制在6000字以内,部署专项工作或其它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律控制在4000字以内。
二、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进一步精简文件
(四)严格控制年度发文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发文负面清单》,根据盟委、行署的决策部署,结合部门职责和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需以盟行署(含盟行署办,下同)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并对发文必要性、制定依据、报文时间、发文时限等作出说明,严格控制发文。
盟行署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按照严格控制发文数量的要求,对各部门报送的发文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将发文依据充分且确需以盟行署名义发布的项目列入盟行署年度发文计划。对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文,确有必要发文的,有关部门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盟行署报批。
(五)坚决杜绝升格发文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下发的文件,需结合全盟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的,按照对应原则由相关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一般不以盟行署名义发文。
(六)减少发文数量
盟行署办要从严把关,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发一个文件能够解决问题的事项,不重复发文或以不同名义多头发文;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不再印发文件。
规范配套发文。自治区文件明确要求地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的,盟行署一般只相应配套制发一个文件;自治区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地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的,按自治区文件精神抓好落实,原则上不再以盟行署名义制发配套文件。
减少工作部署类文件。盟行署已发文对某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的,其年度方案、行动计划、工作安排、工作要点、检查考核、总结评估等,由部门发文,不以盟行署名义发文。组织参加各类展会事宜,一般不以盟行署名义发文,如确属必要,报请盟行署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加注“经盟行署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
减少规划类文件。除全盟综合性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外,其它专项规划不以盟行署名义发文,确需发文的需报请盟长或常务副盟长批准。
减少分工方案类文件。除盟行署工作报告等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外,分工方案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除特殊情况外,盟行署不再单独印发。
三、严格公文报送要求,提高文件办理时效
(七)规范文件报送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盟行署报送公文。属盟行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地区、部门名义报送盟行署;属盟行署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直接报送有关部门,不得报送盟行署。要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或越级报文,除盟行署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和机关负责人名义向盟行署领导同志个人行文。
(八)严格发文请示内容
各部门向盟行署报送发文请示,应当写明发文必要性,发文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会议研究情况、印发范围建议、拟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公开发布、印发时限要求等。同时要一并报送文件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主要政策依据、合法性说明等材料,政策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报送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盟行署办将予以退文。
(九)提升文件办理效率
自治区文件下发后,需要结合全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措施,并以盟行署名义发文的,牵头起草部门要严格按时限要求上报代拟稿。对于未明确办理时限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一般应在收到盟行署办转发意见后2个月内将文件代拟稿上报盟行署,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
盟行署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盟行署名义印发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盟行署,有重大修改意见需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协调会签后上报。
盟行署办转各部门征求意见的文件,除另有时限要求外,特急件要随到随办及时反馈,急件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其它文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盟行署办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