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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7-00080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7〕105号 成文时间: 2017-07-28
公文时效: 失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署发〔2017105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728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小饭桌及校外托管机构餐饮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中小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小饭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固定场所开办的,以赢利为目的,仅为中小学学生提供餐饮的校外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旗(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小饭桌餐饮服食品安全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登记备案的小饭桌名单及投诉举报电话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各旗(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等部门、单位,对辖区内学生小饭桌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基本信息。每学期开学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登记备案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投诉举报电话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予以公告,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第六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饮食安全负主体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各旗(区)对辖区内各类学生小饭桌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经审查符合餐饮食品安全要求的,发给全盟统一格式版本的《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

第八条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应当载明备案号、经营地址、经营者(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范围和品种(即小饭桌)、从业人员数量、备案日期、有效期限、监管机构、监管责任人、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等内容。

备案证号格式为:XFZ小饭桌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区代码、4位年份代码和5位顺序码。(具体见附件1

第九条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备案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十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厨房面积在10㎡以上,就餐学生人数在8人以上(含8人),有通风排烟设施。

(二)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门窗设防蝇虫设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三)配备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和食品留样设施设备。

(四)分别设置用于生、熟分开的食品工具用具和容器,标识明显。

(五)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并设有至少2个食品清洗水池,经营场所设有学生洗手专用水池。

(六)设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

(七)加工场所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

(八)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九)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妥善保管,不得与食品在同一场所存放,也不得放置在学生可触及的位置。

(十一)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戴首饰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现场备案时,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填写《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条件审查表》(具体见附件2),经小饭桌经营者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学生小饭桌经营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监管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视为放弃备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或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管人员的要求,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具体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生小饭桌经营许可的名称、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备案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原备案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四条  学生小饭桌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换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办理。

第十五条 原备案部门在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有效期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原备案编号不变。  

第十六条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遗失申请补办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损坏申请补办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原件。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原备案编号不变,备案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不予变更、延续、补办备案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小饭桌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备案证:

(一)学生小饭桌备案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学生小饭桌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学生小饭桌备案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学生小饭桌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学生小饭桌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被注销的,备案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生小饭桌备案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阿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编号规则

        及各旗(区)行政区划代码

         2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条件审查表

         3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详细信息情

            况表

附件1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备案证编号规则及各旗(区)行政区划代码

备案编号由小饭桌汉字拼音大写首字母、地区代码、年份代码和顺序码四部分组成,共15位代码18个字符。

一、基本要素

XFZ(小饭桌拼音缩写大写首字母)+地区代码(旗区6位代码 +年份代码(4位)+顺序码(5位),共18位字符。

二、阿拉善盟行政区划代码

阿拉善左旗152921

阿拉善右旗152922

额 济 纳旗152923

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152971

阿拉善腾格里经济开发区152999


附件2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备案条件审查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

1

厨房上下水通畅,有独立的厨房,墙面瓷砖到顶,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2

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不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项链,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应洗手,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检查治疗;

3

必须具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同时应实行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4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及其他污染。

5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6

贮存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菜刀、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

7

食品原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应查验销售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发票,做好采购登记台账,不得采购或使用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现象的食品原料;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8

使用的餐饮具做到彻底清洗、消毒,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9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10

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应密闭,做到日产日清;

11

学生小饭桌经营者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12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经营者应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备注

   经营者(签名):                    监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备案详细信息情况表

备案编号:                                          

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本次登记属于

  •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经营项目

热食类食品制售

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海鲜、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

经营地点

经营时段

经营从业人员

人员总数      人

体检人员数      人

备  注

提交材料

经营者(负责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营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食品经营设施清单

自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其他: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者(签名):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公章)

(国徽)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样本)

  备案号:XFZ 1529×××××××××××

  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 。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海鲜、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

从业人员数量(人):

  备案日期:2017. ×. ×       有效期限:1

本人郑重承诺

  一、尚德守法,诚信经营,为学生提供放心食品。

  二、从业人员持有效证明上岗,保持环境、用具和个人卫生整洁。

  三、不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来源不合法的原料和食品。

  四、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不掺杂使假,不以次充好,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人:

监管机构(加盖红章):

监管责任人:                 举报电话:



信息来源: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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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7〕105号 成文时间: 2017-07-28
公文时效: 失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署发〔2017105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728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小饭桌及校外托管机构餐饮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中小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小饭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固定场所开办的,以赢利为目的,仅为中小学学生提供餐饮的校外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旗(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小饭桌餐饮服食品安全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登记备案的小饭桌名单及投诉举报电话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各旗(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等部门、单位,对辖区内学生小饭桌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基本信息。每学期开学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登记备案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投诉举报电话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予以公告,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第六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饮食安全负主体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各旗(区)对辖区内各类学生小饭桌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经审查符合餐饮食品安全要求的,发给全盟统一格式版本的《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

第八条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应当载明备案号、经营地址、经营者(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范围和品种(即小饭桌)、从业人员数量、备案日期、有效期限、监管机构、监管责任人、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等内容。

备案证号格式为:XFZ小饭桌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区代码、4位年份代码和5位顺序码。(具体见附件1

第九条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备案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十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厨房面积在10㎡以上,就餐学生人数在8人以上(含8人),有通风排烟设施。

(二)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门窗设防蝇虫设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三)配备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和食品留样设施设备。

(四)分别设置用于生、熟分开的食品工具用具和容器,标识明显。

(五)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并设有至少2个食品清洗水池,经营场所设有学生洗手专用水池。

(六)设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

(七)加工场所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

(八)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九)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妥善保管,不得与食品在同一场所存放,也不得放置在学生可触及的位置。

(十一)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戴首饰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现场备案时,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填写《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条件审查表》(具体见附件2),经小饭桌经营者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学生小饭桌经营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监管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视为放弃备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或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管人员的要求,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具体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生小饭桌经营许可的名称、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备案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原备案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四条  学生小饭桌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换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办理。

第十五条 原备案部门在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有效期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原备案编号不变。  

第十六条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遗失申请补办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损坏申请补办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原件。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原备案编号不变,备案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不予变更、延续、补办备案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小饭桌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备案证:

(一)学生小饭桌备案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学生小饭桌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学生小饭桌备案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学生小饭桌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学生小饭桌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被注销的,备案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生小饭桌备案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阿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编号规则

        及各旗(区)行政区划代码

         2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条件审查表

         3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详细信息情

            况表

附件1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备案证编号规则及各旗(区)行政区划代码

备案编号由小饭桌汉字拼音大写首字母、地区代码、年份代码和顺序码四部分组成,共15位代码18个字符。

一、基本要素

XFZ(小饭桌拼音缩写大写首字母)+地区代码(旗区6位代码 +年份代码(4位)+顺序码(5位),共18位字符。

二、阿拉善盟行政区划代码

阿拉善左旗152921

阿拉善右旗152922

额 济 纳旗152923

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152971

阿拉善腾格里经济开发区152999


附件2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备案条件审查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

1

厨房上下水通畅,有独立的厨房,墙面瓷砖到顶,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2

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不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项链,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应洗手,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检查治疗;

3

必须具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同时应实行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4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及其他污染。

5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6

贮存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菜刀、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

7

食品原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应查验销售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发票,做好采购登记台账,不得采购或使用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现象的食品原料;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8

使用的餐饮具做到彻底清洗、消毒,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9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10

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应密闭,做到日产日清;

11

学生小饭桌经营者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12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经营者应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备注

   经营者(签名):                    监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备案详细信息情况表

备案编号:                                          

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本次登记属于

  •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经营项目

热食类食品制售

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海鲜、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

经营地点

经营时段

经营从业人员

人员总数      人

体检人员数      人

备  注

提交材料

经营者(负责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营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食品经营设施清单

自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其他: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者(签名):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公章)

(国徽)

阿拉善盟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证(样本)

  备案号:XFZ 1529×××××××××××

  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 。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海鲜、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

从业人员数量(人):

  备案日期:2017. ×. ×       有效期限:1

本人郑重承诺

  一、尚德守法,诚信经营,为学生提供放心食品。

  二、从业人员持有效证明上岗,保持环境、用具和个人卫生整洁。

  三、不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来源不合法的原料和食品。

  四、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不掺杂使假,不以次充好,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承诺人:

监管机构(加盖红章):

监管责任人:                 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