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7-0007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7〕56号 成文时间: 2017-05-12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7〕56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为有效治理民间高利贷(即非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年利率高于24%的借贷行为)特别是发生在农牧区的高利贷,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厅发〔2012〕42号)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贯彻落实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3〕22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金融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我盟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及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金融工作座谈会精神要求,以引导规范和创新管理为重点,综合治理民间借贷市场,严厉打击暴力讨债、逼债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依法维护全盟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既要解决浮出水面的问题,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高利贷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2.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民间高利贷的高发领域和风险源,加强监测防范和依法打击取缔,遏制民间高利贷的发生和蔓延。

  3.疏堵并举,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4.分工负责,属地管理。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由盟行署牵头统筹指挥,各部门协同配合。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辖区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组织领导

  阿拉善盟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由盟行署统一领导,成立由分管副盟长任组长,盟行署分管副秘书长、盟金融办和阿拉善银监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公安局、市监局、住建局、经信委、交通局、商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教体局、人社局、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工商联、红十字会、残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阿拉善盟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担全盟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金融办,负责建立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协调调度、工作督导、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组织各旗区和各成员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调查认证、案件处置和政策引导等日常工作。成员单位负责各自主(监)管行业民间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配合开展宣传教育、调查认证、案件处置和政策引导等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意见》精神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宣传教育、监测预警、依法打击和政策引导等各项措施和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基层第一线。特别要强化对辖区内房地产行业和农牧区高利贷情况的监测预警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宣传。各旗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社区宣传,加大对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提高对高利贷和非法民间借贷的抵制意识和识别能力。

  2.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各旗区、各部门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基础上,要采取形式多样、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公众在借贷交易中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和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资金结算,并充分运用公证、担保、抵(质)押等手段依法办理借贷手续,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降低违约风险,避免借贷纠纷。

  (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1.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盟金融办要积极推动阿拉善盟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设立,通过专业服务机构,统一借贷渠道、统一文本合同、统一利率指导,使民间借贷公开化、规范化和阳光化运行。

  2.教育和引导企业谨慎使用高息融资。民间融资利率由融资双方参考市场资金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如超出有关政策规定,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评估、审核项目承建单位的资金实力和资金筹措方式。对涉足民间高利贷尤其是通过高利贷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利用高利贷进行的在建项目,要及时予以劝导和制止。

  3.加大审判结果的执行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民间高利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好资产保全、财产处置及主要责任人财产的持续追究工作,防止“假破产”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发生,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测和预警

  1.主要监测对象。根据目前金融行业监管状况,高利贷风险主要来自非法金融机构、组织和个人。监管中,应将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农牧民合作社、投资理财公司、P2P网贷机构、典当行、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非法从事民间借贷的组织或个人作为主要对象,进行重点监测。

  2.责任分工。监测工作由各旗区和各成员单位承担。其中: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监测预警以及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等日常工作。

  阿拉善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进行调查,并组织认定,提出处置意见;负责全盟P2P网络借贷机构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负责组织驻盟金融机构,对从事高利贷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资金账户进行监测,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予提供开立账户、办理结算;负责指导各旗区、各部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宣传。

  盟金融办: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负责通过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定期汇总民间借贷登记数据,分析资金来源、流向和潜在风险。

  盟公安局:负责辖区内寄卖行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对暴力讨债、逼债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和转移资金、财产。

  盟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和监督辖区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并统计高利贷涉案信息。

  盟住建局: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经信委:负责辖区工业企业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交通局:负责辖区内交通项目建设单位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辖区内投资理财类公司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对骗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责令其变更登记,并依法查处。

  盟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典当行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农牧业局:负责辖区内农牧民合作社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林业局:负责辖区内基层造林站、治沙站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教体局:负责协调盟职业技术学院及辖区内高级中学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工商联:负责辖区内会员企业、行业商会、协会及会员代表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民政局:负责辖区内低保户、困难群众和民间协会、组织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扶贫办:负责辖区内贫困户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红十字会:负责辖区内服务对象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残联:负责辖区内残疾人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民间高利贷情况的监测预警,并做好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3.监测方式

  监测方式由各旗区和各成员单位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主要包括:项目审核、业务监督、走访调查、收集相关广告和传媒信息、设置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群众来访举报等方式。

  4.加强信息互通和分析研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旗(区)要及时整理汇总监测信息,分析本辖区高利贷动向和风险隐患,对于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和报告,并发出风险预警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四)加大惩处力度

  1.稳妥处置存量高利贷。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摸底排查,掌握本辖区高利贷基本情况,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经教育调解能降息的,重新签定合法借贷合同;对教育调解无效的放贷人和组织,要严格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处置。

  2.加大对新发高利贷的处罚力度。对从事高利贷的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农牧民合作社、投资理财类公司、P2P网贷机构、典当行、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组织,责令其变更登记,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3.严厉打击非法讨债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对于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使用暴力讨债、逼债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团伙犯罪的,依法从快从重打击。

  4.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要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严格审查,共享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典型案件,形成震慑力。

  (五)加强行业自律

  阿拉善银监分局和阿拉善盟银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组织会员单位签订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严格贷后管理,防止银行过度授信,严禁向发放高利贷的企业、组织及个人发放贷款和提供相关信息。建立定期检查和信息披露机制,维护合理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六)增强金融供给和服务能力

      1.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各旗(区)要加强与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战略合作,争取更大的授信额度和资金支持,有效填补企业资金缺口。同时,各旗区要出台奖励和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全盟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扩大金融覆盖范围,满足社会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金融消费者的资金需求。

      2.加强融资对接服务。盟、旗(区)金融办要发挥银企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各旗(区)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组织多种形式的辅导培训,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创业板和主板挂牌上市,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托管发布和综合展示。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

      4.加强融资担保的中介服务能力。各旗(区)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注入,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实力,充分发挥担保的放大作用,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5.引导扩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各旗(区)和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地方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增加“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缩小“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缺口。

      6.加快农牧区“两权”确权颁证进度。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快推进农牧区“两权”确权颁证进度,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位置不明、登记不全等问题,确认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各项权利。加快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两权”抵押、评估、流转、收储的专业化服务流程。鼓励经营稳健、现金流稳定的农牧业企业,以承包土地(草牧场)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7.创新抵(质)押方式。鼓励条件成熟的旗区,探索推广以农牧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设施农业等标的的新兴抵(质)押担保方式,推动动产抵押、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等服务试点,盘活农牧民资产。

  (七)拓宽民间投资渠道

  各旗(区)及盟发改、财政、金融、交通、住建、文旅和银监等部门要积极推动阿拉善盟贯彻落实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意见的实施,通过政策鼓励和项目合作,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及金融服务领域,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实现改善民生、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实力和避免民间资本流向非法金融领域的多重目标。

  (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和公益救助体系

  各旗(区)要充分关注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避免低收入和残疾人等群体因贫、因病、因残、因灾和子女就学陷入生活困境,参与高利借贷。社保部门要不断扩大社保医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救助资金,帮助困难群众及早摆脱困境,恢复生产;扶贫部门要继续推进“精准扶贫”,切实解决贫困人口的生产和生活困难;残联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最大限度地安置好残疾人的生产和生活;红十字会要切实发挥公益救助职能,充分利用社会捐助,帮助服务对象筹集医疗费用和生活所需,解决生活困难;教体部门要适当放宽助学贷款审批条件,妥善解决困难家庭子女上学费用。

  (九)加强民间借贷征信系统建设

  盟金融办要充分结合规范民间借贷试点工作,把征信系统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实现民间借贷征信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扩大征信查询范围,避免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借贷纠纷。

  (十)加强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监管

  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未按时参加企业年报或通过企业住所无法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对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有继续经营意愿的,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公示和住所变更等法定义务;无继续经营意愿的,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其办理注销登记。

  四、加强制度保障

      (一) 建立考核、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将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旗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不履职或履职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实行问责。加强对各旗区、各成员单位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推动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 完善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考评管理制度

      依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出台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的制度,从严处理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放贷、转贷的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各旗(区)、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民间高利贷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抄送:盟委有关部门。

    盟人大工委办、政协办,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阿盟行署办文电科                2017年5月12日印发    

  — 15 —

  


信息来源: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法规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7-0007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7〕56号 成文时间: 2017-05-12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7〕56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为有效治理民间高利贷(即非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年利率高于24%的借贷行为)特别是发生在农牧区的高利贷,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厅发〔2012〕42号)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贯彻落实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阿署办发〔2013〕22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金融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我盟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及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金融工作座谈会精神要求,以引导规范和创新管理为重点,综合治理民间借贷市场,严厉打击暴力讨债、逼债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依法维护全盟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既要解决浮出水面的问题,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高利贷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2.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民间高利贷的高发领域和风险源,加强监测防范和依法打击取缔,遏制民间高利贷的发生和蔓延。

  3.疏堵并举,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4.分工负责,属地管理。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由盟行署牵头统筹指挥,各部门协同配合。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辖区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组织领导

  阿拉善盟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由盟行署统一领导,成立由分管副盟长任组长,盟行署分管副秘书长、盟金融办和阿拉善银监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公安局、市监局、住建局、经信委、交通局、商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教体局、人社局、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扶贫办、工商联、红十字会、残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阿拉善盟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担全盟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金融办,负责建立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协调调度、工作督导、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组织各旗区和各成员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调查认证、案件处置和政策引导等日常工作。成员单位负责各自主(监)管行业民间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配合开展宣传教育、调查认证、案件处置和政策引导等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意见》精神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宣传教育、监测预警、依法打击和政策引导等各项措施和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基层第一线。特别要强化对辖区内房地产行业和农牧区高利贷情况的监测预警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宣传。各旗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社区宣传,加大对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提高对高利贷和非法民间借贷的抵制意识和识别能力。

  2.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各旗区、各部门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基础上,要采取形式多样、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公众在借贷交易中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和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资金结算,并充分运用公证、担保、抵(质)押等手段依法办理借贷手续,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降低违约风险,避免借贷纠纷。

  (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1.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盟金融办要积极推动阿拉善盟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设立,通过专业服务机构,统一借贷渠道、统一文本合同、统一利率指导,使民间借贷公开化、规范化和阳光化运行。

  2.教育和引导企业谨慎使用高息融资。民间融资利率由融资双方参考市场资金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如超出有关政策规定,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评估、审核项目承建单位的资金实力和资金筹措方式。对涉足民间高利贷尤其是通过高利贷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利用高利贷进行的在建项目,要及时予以劝导和制止。

  3.加大审判结果的执行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民间高利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好资产保全、财产处置及主要责任人财产的持续追究工作,防止“假破产”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发生,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测和预警

  1.主要监测对象。根据目前金融行业监管状况,高利贷风险主要来自非法金融机构、组织和个人。监管中,应将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农牧民合作社、投资理财公司、P2P网贷机构、典当行、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非法从事民间借贷的组织或个人作为主要对象,进行重点监测。

  2.责任分工。监测工作由各旗区和各成员单位承担。其中: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监测预警以及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等日常工作。

  阿拉善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进行调查,并组织认定,提出处置意见;负责全盟P2P网络借贷机构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负责组织驻盟金融机构,对从事高利贷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资金账户进行监测,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予提供开立账户、办理结算;负责指导各旗区、各部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宣传。

  盟金融办: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负责通过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定期汇总民间借贷登记数据,分析资金来源、流向和潜在风险。

  盟公安局:负责辖区内寄卖行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对暴力讨债、逼债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和转移资金、财产。

  盟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和监督辖区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并统计高利贷涉案信息。

  盟住建局: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经信委:负责辖区工业企业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交通局:负责辖区内交通项目建设单位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辖区内投资理财类公司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对骗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责令其变更登记,并依法查处。

  盟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典当行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农牧业局:负责辖区内农牧民合作社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林业局:负责辖区内基层造林站、治沙站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教体局:负责协调盟职业技术学院及辖区内高级中学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工商联:负责辖区内会员企业、行业商会、协会及会员代表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民政局:负责辖区内低保户、困难群众和民间协会、组织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扶贫办:负责辖区内贫困户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红十字会:负责辖区内服务对象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盟残联:负责辖区内残疾人高利贷情况的日常监测预警。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民间高利贷情况的监测预警,并做好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3.监测方式

  监测方式由各旗区和各成员单位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主要包括:项目审核、业务监督、走访调查、收集相关广告和传媒信息、设置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群众来访举报等方式。

  4.加强信息互通和分析研判。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旗(区)要及时整理汇总监测信息,分析本辖区高利贷动向和风险隐患,对于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和报告,并发出风险预警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四)加大惩处力度

  1.稳妥处置存量高利贷。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摸底排查,掌握本辖区高利贷基本情况,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经教育调解能降息的,重新签定合法借贷合同;对教育调解无效的放贷人和组织,要严格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处置。

  2.加大对新发高利贷的处罚力度。对从事高利贷的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农牧民合作社、投资理财类公司、P2P网贷机构、典当行、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组织,责令其变更登记,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3.严厉打击非法讨债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对于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使用暴力讨债、逼债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团伙犯罪的,依法从快从重打击。

  4.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要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严格审查,共享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典型案件,形成震慑力。

  (五)加强行业自律

  阿拉善银监分局和阿拉善盟银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组织会员单位签订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严格贷后管理,防止银行过度授信,严禁向发放高利贷的企业、组织及个人发放贷款和提供相关信息。建立定期检查和信息披露机制,维护合理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六)增强金融供给和服务能力

      1.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各旗(区)要加强与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战略合作,争取更大的授信额度和资金支持,有效填补企业资金缺口。同时,各旗区要出台奖励和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全盟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扩大金融覆盖范围,满足社会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金融消费者的资金需求。

      2.加强融资对接服务。盟、旗(区)金融办要发挥银企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各旗(区)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组织多种形式的辅导培训,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创业板和主板挂牌上市,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托管发布和综合展示。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

      4.加强融资担保的中介服务能力。各旗(区)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注入,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实力,充分发挥担保的放大作用,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5.引导扩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各旗(区)和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地方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增加“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缩小“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缺口。

      6.加快农牧区“两权”确权颁证进度。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快推进农牧区“两权”确权颁证进度,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位置不明、登记不全等问题,确认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各项权利。加快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建立“两权”抵押、评估、流转、收储的专业化服务流程。鼓励经营稳健、现金流稳定的农牧业企业,以承包土地(草牧场)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7.创新抵(质)押方式。鼓励条件成熟的旗区,探索推广以农牧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设施农业等标的的新兴抵(质)押担保方式,推动动产抵押、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等服务试点,盘活农牧民资产。

  (七)拓宽民间投资渠道

  各旗(区)及盟发改、财政、金融、交通、住建、文旅和银监等部门要积极推动阿拉善盟贯彻落实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意见的实施,通过政策鼓励和项目合作,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及金融服务领域,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实现改善民生、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实力和避免民间资本流向非法金融领域的多重目标。

  (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和公益救助体系

  各旗(区)要充分关注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避免低收入和残疾人等群体因贫、因病、因残、因灾和子女就学陷入生活困境,参与高利借贷。社保部门要不断扩大社保医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救助资金,帮助困难群众及早摆脱困境,恢复生产;扶贫部门要继续推进“精准扶贫”,切实解决贫困人口的生产和生活困难;残联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最大限度地安置好残疾人的生产和生活;红十字会要切实发挥公益救助职能,充分利用社会捐助,帮助服务对象筹集医疗费用和生活所需,解决生活困难;教体部门要适当放宽助学贷款审批条件,妥善解决困难家庭子女上学费用。

  (九)加强民间借贷征信系统建设

  盟金融办要充分结合规范民间借贷试点工作,把征信系统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实现民间借贷征信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扩大征信查询范围,避免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借贷纠纷。

  (十)加强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监管

  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未按时参加企业年报或通过企业住所无法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对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有继续经营意愿的,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公示和住所变更等法定义务;无继续经营意愿的,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其办理注销登记。

  四、加强制度保障

      (一) 建立考核、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将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旗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不履职或履职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实行问责。加强对各旗区、各成员单位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推动民间高利贷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 完善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考评管理制度

      依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出台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的制度,从严处理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放贷、转贷的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各旗(区)、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民间高利贷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抄送:盟委有关部门。

    盟人大工委办、政协办,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阿盟行署办文电科                2017年5月12日印发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