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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7-00075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7〕43号 成文时间: 2017-04-11
公文时效: 废止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7〕4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和全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培训职责

  

  第五条  盟及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盟及旗区安全培训的综合协调工作;盟及旗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培训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安全培训具体的措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要求各负其责,保障安全培训经费,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高等院校学生实习的,由所在院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调整从业人员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但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必须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要严格落实安全培训考勤、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切实保证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培训收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规范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866号)执行。

  对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进行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向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安全培训内容

  

  第九条  安全培训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的“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工贸、机械等八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执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其他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参照各行业领域有关标准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工作岗位环境及危险因素;

  (四)所从事工种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十)有关事故案例;

  (十一)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训不得少于48学时,复训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初训不得少于72学时,复训不得少于20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训不得少于32学时,复训不得少于12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初训不得少于24学时,复训不得少于8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为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安全培训时,要合理控制参训人数。

  

  第四章  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十五条  盟安全生产考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试。

  第十六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大纲、标准、题库进行计算机考试,80分及以上合格,并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颁发安全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训一次。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80分及以上合格,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六年,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十八条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大纲、标准进行纸质考试,80分及以上合格,由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训一次。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试由旗区安监局统一命题进行纸质考试,60分及以上合格,由旗区安监局颁发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训一次。

  第二十条  初训、复训不合格的参训人员,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章  安全培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将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各旗区、部门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开复工前对安全培训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半年进行一次“回头看”,年末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并报送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未制定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地方和部门,进行全盟通报。

  第二十二条  盟及旗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日常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及持证上岗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盟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课时、教师资质、培训效果等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制度,严肃考试纪律,依法从严查处考试违纪行为,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盟及旗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律按上限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培训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以及临聘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阿盟行署办文电科                  2017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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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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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废止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7〕4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和全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培训职责

  

  第五条  盟及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盟及旗区安全培训的综合协调工作;盟及旗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培训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安全培训具体的措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要求各负其责,保障安全培训经费,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高等院校学生实习的,由所在院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调整从业人员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但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必须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要严格落实安全培训考勤、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切实保证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培训收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规范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866号)执行。

  对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进行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向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安全培训内容

  

  第九条  安全培训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的“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工贸、机械等八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执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其他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参照各行业领域有关标准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工作岗位环境及危险因素;

  (四)所从事工种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十)有关事故案例;

  (十一)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训不得少于48学时,复训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初训不得少于72学时,复训不得少于20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训不得少于32学时,复训不得少于12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初训不得少于24学时,复训不得少于8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为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安全培训时,要合理控制参训人数。

  

  第四章  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十五条  盟安全生产考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试。

  第十六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大纲、标准、题库进行计算机考试,80分及以上合格,并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颁发安全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训一次。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80分及以上合格,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六年,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十八条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大纲、标准进行纸质考试,80分及以上合格,由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训一次。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试由旗区安监局统一命题进行纸质考试,60分及以上合格,由旗区安监局颁发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训一次。

  第二十条  初训、复训不合格的参训人员,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章  安全培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将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各旗区、部门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开复工前对安全培训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半年进行一次“回头看”,年末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并报送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未制定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地方和部门,进行全盟通报。

  第二十二条  盟及旗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日常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及持证上岗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盟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课时、教师资质、培训效果等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制度,严肃考试纪律,依法从严查处考试违纪行为,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盟及旗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律按上限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培训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以及临聘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阿盟行署办文电科                  2017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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