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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9/2017-0019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7-04-10

阿拉善盟财政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财政监督质量,确保财政监督工作公开透明、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2007〕8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内财检〔2013〕12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财政监督人员在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的同时,在政府网站、门户网站或被查单位政务公开栏张贴财政监督检查公示,按照正式文书格式明示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要求,检查纪律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组执行检查纪律情况的监督,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并作出保护检举人合法权益的承诺。

第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查后公告,财政监督检查结束,在征求被查单位意见后,主动在政府网站、门户网站或被查单位的政务公开栏进行财政监督检查的公告,公告标明检查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法律依据、处理处罚结果、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中必须严格遵守八项工作纪律:一是不准由被检查人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二是不准使用被检查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理与业务无关的事项;三是不准参与被检查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被检查人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五是不准在被检查人单位报销因公因私费用;六是不准向被检查人提任何无关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对检查组和检查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由财政局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检查组和检查人员侵犯被检查人经济利益的,责令有关人员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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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9/2017-00193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成文时间: 2017-04-10
阿拉善盟财政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财政监督质量,确保财政监督工作公开透明、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2007〕8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程》(内财检〔2013〕12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财政监督人员在向被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的同时,在政府网站、门户网站或被查单位政务公开栏张贴财政监督检查公示,按照正式文书格式明示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要求,检查纪律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组执行检查纪律情况的监督,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并作出保护检举人合法权益的承诺。

第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查后公告,财政监督检查结束,在征求被查单位意见后,主动在政府网站、门户网站或被查单位的政务公开栏进行财政监督检查的公告,公告标明检查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法律依据、处理处罚结果、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中必须严格遵守八项工作纪律:一是不准由被检查人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二是不准使用被检查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理与业务无关的事项;三是不准参与被检查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被检查人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五是不准在被检查人单位报销因公因私费用;六是不准向被检查人提任何无关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对检查组和检查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由财政局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检查组和检查人员侵犯被检查人经济利益的,责令有关人员限期退还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