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9/2017-0019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阿财法〔2017〕1134号 成文时间: 2017-12-04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财政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阿拉善盟财政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拉善盟财政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阿拉善盟财政局(以下简称盟财政局)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和盟委办《阿拉善盟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盟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盟财政局法律顾问受盟财政局委托,对盟财政局负责。条法税政科负责联络、协调、管理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盟财政局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盟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诉讼,为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四)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其他涉法、涉诉、涉访等事务。

  第五条 盟财政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按照规定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登记记录,有关科室、二级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获得法律顾问工作必要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需要提供法律事务咨询和服务,应当经条法税政科安排,法律顾问按照条法税政科的要求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意见。

普通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由条法税政科组织相关科室、二级单位通过召开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以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名。

  第七条 盟财政局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科室、二级单位配合的,有关科室、二级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本人与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并提出,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有关科室、二级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法律顾问按照盟财政局安排的坐班时间在条法税政科坐班办公(坐班安排见年度法律顾问坐班时间表),为盟财政局集中办理日常法律事务。如遇紧急事务,由需要办理紧急事务的科室、二级单位向条法税政科提出申请,法律顾问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条  本规定由条法税政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财政局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通知公告
索引号 152900000000009/2017-00192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字号: 阿财法〔2017〕1134号 成文时间: 2017-12-04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财政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财政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阿拉善盟财政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拉善盟财政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阿拉善盟财政局(以下简称盟财政局)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和盟委办《阿拉善盟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盟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盟财政局法律顾问受盟财政局委托,对盟财政局负责。条法税政科负责联络、协调、管理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盟财政局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盟财政局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诉讼,为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四)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其他涉法、涉诉、涉访等事务。

  第五条 盟财政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按照规定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登记记录,有关科室、二级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获得法律顾问工作必要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需要提供法律事务咨询和服务,应当经条法税政科安排,法律顾问按照条法税政科的要求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意见。

普通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由条法税政科组织相关科室、二级单位通过召开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以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名。

  第七条 盟财政局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科室、二级单位配合的,有关科室、二级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本人与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并提出,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有关科室、二级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法律顾问按照盟财政局安排的坐班时间在条法税政科坐班办公(坐班安排见年度法律顾问坐班时间表),为盟财政局集中办理日常法律事务。如遇紧急事务,由需要办理紧急事务的科室、二级单位向条法税政科提出申请,法律顾问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条  本规定由条法税政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