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17-0009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阿署办发〔2017〕171号 | 成文时间: | 2017-12-13 |
公文时效: |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盟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2-1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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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发〔2017〕171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盟级储备粮轮换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盟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盟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盟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确保盟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盟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国家储备质量标准的新粮替换指定库存的盟级储备粮。
第三条 盟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的各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制,盟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制。
第四条 盟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坚持“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准确把握市场信息,维护国家利益。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二章 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
第五条 盟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准。根据储存年限和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的储备粮,必须进行轮换,未达到储存规定年限而不宜存的储备粮,轮换后相应扣减轮换费用,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查清原因,分清责任,追究责任人或单位责任;对宜存的储备粮,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并以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储备粮,应当及时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且为宜存的储备粮,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或以陈换新的,经批准也可进行轮换,按比例给予轮换费用。
第六条 储备粮轮换必须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请盟行署批准后方可进行。轮换计划完成后,由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轮入粮食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纳入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 盟级储备粮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油入库计算:小麦为5年;玉米为3年;食用植物油为1年。
第三章 轮换形式
第八条 盟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具体轮换方式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
第九条 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原粮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经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拉善盟分行批准,同时扣除延长空库时间的费用补贴。
第十条 盟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自治区和盟行署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盟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并负责对轮换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权限为:
(一)年初会同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拉善盟分行下达盟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二)负责审核和批准承储企业在下达轮换计划之外,不架空且不需拨轮换费用补贴的轮换。
(三)负责对盟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盟级储备粮轮换台帐,统计盟级储备粮分库点轮换执行全面信息数据。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质量状况、数量的真实性、“一符、三专、四落实”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承储企业上报的轮换任务完成总结报告,及时组织监督检查人员对储备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出具轮换验收合格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二条 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轮换计划、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轮换验收合格通知书及时拨付轮换费用,并协同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拉善盟分行根据轮换计划文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办理轮换贷款,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并协同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盟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盟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轮换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权限为:
(一)负责在本辖区贯彻落实盟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辖区内盟级储备粮质量的定期检查、抽查和品质认定。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0日前将质量检查结果以及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建议上报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三)根据年初下达的轮换计划,组织辖区内承储企业认真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时完成轮换计划,并对盟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四)负责汇总辖区内盟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存储库点、仓号、品种、数量、产地、价位、储存年限、出入库时间、质量档案、轮换费用收支、品质检验报告文号等),协助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承储企业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检查。轮换台账必须准确反映储备粮存储现状,准确、及时、真实地反映轮出轮入情况,在轮换结束后15日内报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拉善盟分行。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是盟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职责权限为: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盟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二)必须严格遵守“一符、三专、四落实”,储备粮储存地点及仓房储存数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如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应及时上报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批准。
(三)每年4月和10月底前必须对本库点储存的盟级储备粮的数量、品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化验、并将结果报告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及有关规定,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及时组织销售轮出存粮,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按时完成任务并全面完成入库各项具体工作。轮换任务完成后10日内向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总结报告。
(五)按规定建立、登统盟级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出入库合同及凭据),并在轮换工作结束10日内报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六)对本企业盟级储备粮轮换自负盈亏。
第五章 轮换的价格 资金 费用和价差
第十六条 轮换的作价原则:
(一)实行同品种、同成本、等量轮换,采取库存结算价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结算价格记账。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进行不同品种轮换的,其轮入品种的入库结算价格由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拉善盟分行确定,轮出品种的成交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承储企业“先购后销”轮换储备粮的价款需求,以及垫付承储企业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承储企业根据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拉善盟分行共同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无规定的,按照购入合同或参照市场价格)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拉善盟分行办理贷款。
第十八条 盟级地方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以及行署研究制定的标准执行。现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小麦0.30元/公斤·次、玉米0.18元/公斤·次,食用植物油0.10元/公斤·次。轮换费用补贴由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凭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轮换验收合格通知书,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通过补贴专户,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轮换产生的亏损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消化。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的承储企业,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不给予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待完成轮换任务,并经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盟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实际轮入时点继续给予利息、保管费用补贴。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承储企业进行警告,且记录在案,对受到两次警告的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阿拉善盟盟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拉善盟分行负责解释。第十一条(三)项、十五条(二)项“一符、三专、四落实”,即“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帐、保管帐与库存实物数量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阿拉善盟行署2014年7月23日发布的《阿拉善盟盟级地方储备粮轮换办法》(阿署办发〔2014〕85号)同时废止。
阿盟行署办文电科 2017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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