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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7-00020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7〕160号 成文时间: 2017-11-27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市公立医院院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7〕160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市公立医院院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2017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阿拉善盟城市公立医院院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城市公立医院院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城市公立医院院长管理,完善选拔聘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原则,注重体现城市公立医院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客观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院长,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城市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主管机关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城市公立医院院长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履行公立医院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坚持依法治院、以德治院,善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六条  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

(二)具有十年以上旗(县)盟(市)级医院管理或医疗业务工作经历且副高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五年以上盟(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工作经历且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经过国家认可的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四)身体健康可正常履行职责,现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满3年以上。

(五)工作业绩突出,考核评价优秀,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六)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或其他不良记录。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城市公立医院副院长参照院长任职资格条件聘用。

第八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聘用,破格聘用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聘用


第九条  选聘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第十条  主管机关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实际,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盟医管会制定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选拔聘用工作方案,并按照发布通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竞聘演讲、组织考察、会议决定、公示、聘任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拔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一般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医院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聘上岗等方式进行。

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第十二条  确定聘用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对存在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不力、偏离城市公立医院办医宗旨,因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医患纠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到责任追究的,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聘用对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聘用”。

第十四条  实行城市公立医院院长聘任制,通过公开选聘方式产生院长、副院长。

第十五条  公开聘任的院长、副院长,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公开选拔聘任的院长、副院长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由盟医管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办理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之日起算起。考核不合格的,解聘试任职务。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公立医院聘任的院长、副院长,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参照相应级别管理,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实行院长聘任合同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聘期及工作目标、薪酬待遇、解聘条件等内容。

第十八条  院长、副院长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九条  院长、副院长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解除聘任手续。

第二十条  院长、副院长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报盟医管会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五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院长、副院长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两届。如工作特别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疗费用控制、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依法依规管理、医德医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医院综合管理水平、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与应用等内容;中医药(蒙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内容。院长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三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盟医管会备案,并在院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和党组织书记任职后,一般由盟医管会和行业党工委与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盟医管会可以授权院长与其行政副职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体现城市公立医院特点的院长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院长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无私奉献。

第二十六条  对城市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院长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工作相衔接,防止逐利倾向。

坚持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述职评议考核制度,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医院党组织履行抓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根据城市公立医院不同类别、等级、办医特色等实际,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简化程序,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院长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年度培训考核暂行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院长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院长选拔聘任、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采取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实施职业化培训,采取内部轮岗、挂职锻炼、对口支援或者援外等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推进领导人员职业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院长交流制度,畅通交流渠道,积极推进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医院之间交流,共享优秀人才资源。

第三十三条  院长应当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其专职从事医院管理。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院长收入分配办法,实行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薪酬制度。实行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由盟医管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医院发展相联系,与本院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第三十五条  院长在履行医院管理职责,承担紧急医疗救援、对口支援或者援外等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保障城市公立医院在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方面自主权,支持院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取消行政级别和创新编制管理改革等相适应的领导人员管理政策。加强人文关怀,关心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院长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院长,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城市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院长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公立医院职责,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医德医风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医院特点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医疗安全、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医疗费用控制、基建项目、财务管理、职务(职称)评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四十条  盟卫生计生行业党工委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院长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医院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组织书记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城市公立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院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医院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医院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四十二条  院长、副院长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始终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退出机制,促进院长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院长、副院长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院长、副院长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院长、副院长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医德医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院长、副院长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院长、副院长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盟医管会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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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城市公立医院院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2017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阿拉善盟城市公立医院院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城市公立医院院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城市公立医院院长管理,完善选拔聘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原则,注重体现城市公立医院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客观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院长,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城市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主管机关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城市公立医院院长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履行公立医院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坚持依法治院、以德治院,善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六条  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

(二)具有十年以上旗(县)盟(市)级医院管理或医疗业务工作经历且副高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五年以上盟(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工作经历且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经过国家认可的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四)身体健康可正常履行职责,现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满3年以上。

(五)工作业绩突出,考核评价优秀,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六)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或其他不良记录。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城市公立医院副院长参照院长任职资格条件聘用。

第八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聘用,破格聘用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聘用


第九条  选聘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第十条  主管机关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实际,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盟医管会制定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选拔聘用工作方案,并按照发布通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竞聘演讲、组织考察、会议决定、公示、聘任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拔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一般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医院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聘上岗等方式进行。

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第十二条  确定聘用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对存在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不力、偏离城市公立医院办医宗旨,因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医患纠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到责任追究的,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聘用对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聘用”。

第十四条  实行城市公立医院院长聘任制,通过公开选聘方式产生院长、副院长。

第十五条  公开聘任的院长、副院长,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公开选拔聘任的院长、副院长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由盟医管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办理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之日起算起。考核不合格的,解聘试任职务。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公立医院聘任的院长、副院长,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参照相应级别管理,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实行院长聘任合同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聘期及工作目标、薪酬待遇、解聘条件等内容。

第十八条  院长、副院长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九条  院长、副院长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解除聘任手续。

第二十条  院长、副院长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报盟医管会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五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院长、副院长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两届。如工作特别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疗费用控制、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依法依规管理、医德医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医院综合管理水平、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与应用等内容;中医药(蒙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内容。院长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三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盟医管会备案,并在院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和党组织书记任职后,一般由盟医管会和行业党工委与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盟医管会可以授权院长与其行政副职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体现城市公立医院特点的院长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院长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无私奉献。

第二十六条  对城市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院长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工作相衔接,防止逐利倾向。

坚持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述职评议考核制度,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医院党组织履行抓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根据城市公立医院不同类别、等级、办医特色等实际,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简化程序,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院长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年度培训考核暂行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院长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院长选拔聘任、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采取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实施职业化培训,采取内部轮岗、挂职锻炼、对口支援或者援外等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推进领导人员职业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院长交流制度,畅通交流渠道,积极推进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医院之间交流,共享优秀人才资源。

第三十三条  院长应当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其专职从事医院管理。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院长收入分配办法,实行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薪酬制度。实行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制,由盟医管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医院发展相联系,与本院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第三十五条  院长在履行医院管理职责,承担紧急医疗救援、对口支援或者援外等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保障城市公立医院在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方面自主权,支持院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取消行政级别和创新编制管理改革等相适应的领导人员管理政策。加强人文关怀,关心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院长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院长,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城市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院长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公立医院职责,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医德医风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医院特点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医疗安全、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医疗费用控制、基建项目、财务管理、职务(职称)评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四十条  盟卫生计生行业党工委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院长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医院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组织书记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城市公立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院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医院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医院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四十二条  院长、副院长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始终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完善城市公立医院院长、副院长退出机制,促进院长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院长、副院长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院长、副院长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院长、副院长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医德医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院长、副院长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院长、副院长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盟医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