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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7-0002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7〕134号 成文时间: 2017-09-30
公文时效: 失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生活特别困难群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7〕134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生活特别困难群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生活特别困难群众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生活特别困难群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妥善解决享受各类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群众,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里底线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特别困难群众是指城乡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一、二级)、70岁以上老年人,因家庭刚性支出较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虽然已经享受各类社会救助政策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第三条  实施特别救助金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属地管理;

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公开、公平、公正;

与其它救助制度有效衔接。


第二章  救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救助范围限于低保家庭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重病患者不限病种,经医疗和临时救助政策救助后,医疗费用自负部分(门诊+住院)支出仍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对象;

(二)重度残疾人,经医疗和临时救助政策救助后,长期康复和服药治疗的治疗费用自负部分(门诊+住院)支出仍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医疗和临时救助政策救助后,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门诊+住院)支出仍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的对象。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救助方式以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方式为主,并在医疗、临时救助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在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万元。

(二)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在1万元至2万元之间的一次性救助0.5万元,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

(三)70周岁以上患慢性病需要长期康复和服药治疗的老年人,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在0.5万元至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0.3万元,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0.5万元。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患慢性病的老年人,分段救助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旗(区)民政部门是申请受理的主体。收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应严格审核其是否为已经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对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由旗(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对因客观原因不能主动进行申请的对象,嘎查村(社区)、苏木镇(街道办)应主动帮助申请救助,或授权委托他人申请救助,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第八条  申请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

(2)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经各类救助政策救助后,住院或康复治疗的应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医疗保险以及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报销票据;

(3)因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的,应提供交警部门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  旗(区)民政部门是审批的主体,收到申请材料后,凭相关凭证直接实施救助并建立档案。

原则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每年3月1日—4月1日集中受理特别困难人员救助(以上一年度票据为救助时限)。


第五章  救助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别救助;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使经办人员了解、熟悉政策,广大群众知晓政策和运用政策。

第十三条  各旗(区)、苏木镇(街道办)要在低保档案中设计备案登记表,将享受特别救助金的相关内容备案。


第六章  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特别救助金要通过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慈善捐赠、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

2.上级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3.盟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

4.盟级筹集的特别救助金专项基金;

5.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为特别救助提供的资金和物资援助,作为特别救助金专项基金的补充;

6.其它可用于特别救助的资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特别救助资金。盟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特别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特别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及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门诊慢性病救助病种



附件

门诊慢性病救助病种

2级及以上高血压、脑血管出血后遗症、精神分裂症、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帕金森、慢性中度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肺心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冠心病、糖尿病、恶性肿瘤、肾功能不全、扩张性心肌病、肥厚性心肌病、脑动脉硬化症、脑血管阻塞后遗症、抑郁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主动脉夹层(主动脉壁间动脉瘤)、冠心病支架植入及搭桥术后、癫痫病、甲亢、布鲁氏杆菌病、活动性结核病、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及搭桥术后。

注:病种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37号)确定,并随着医保部门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信息来源: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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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7〕134号 成文时间: 2017-09-30
公文时效: 失效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生活特别困难群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7〕134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生活特别困难群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各单位,各重点企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生活特别困难群众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生活特别困难群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妥善解决享受各类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群众,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里底线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特别困难群众是指城乡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一、二级)、70岁以上老年人,因家庭刚性支出较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虽然已经享受各类社会救助政策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

第三条  实施特别救助金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属地管理;

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公开、公平、公正;

与其它救助制度有效衔接。


第二章  救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救助范围限于低保家庭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重病患者不限病种,经医疗和临时救助政策救助后,医疗费用自负部分(门诊+住院)支出仍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对象;

(二)重度残疾人,经医疗和临时救助政策救助后,长期康复和服药治疗的治疗费用自负部分(门诊+住院)支出仍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医疗和临时救助政策救助后,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门诊+住院)支出仍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的对象。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救助方式以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方式为主,并在医疗、临时救助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在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万元。

(二)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在1万元至2万元之间的一次性救助0.5万元,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

(三)70周岁以上患慢性病需要长期康复和服药治疗的老年人,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在0.5万元至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0.3万元,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0.5万元。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患慢性病的老年人,分段救助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旗(区)民政部门是申请受理的主体。收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应严格审核其是否为已经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对象,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由旗(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对因客观原因不能主动进行申请的对象,嘎查村(社区)、苏木镇(街道办)应主动帮助申请救助,或授权委托他人申请救助,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第八条  申请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

(2)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经各类救助政策救助后,住院或康复治疗的应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医疗保险以及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报销票据;

(3)因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的,应提供交警部门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  旗(区)民政部门是审批的主体,收到申请材料后,凭相关凭证直接实施救助并建立档案。

原则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每年3月1日—4月1日集中受理特别困难人员救助(以上一年度票据为救助时限)。


第五章  救助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别救助;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使经办人员了解、熟悉政策,广大群众知晓政策和运用政策。

第十三条  各旗(区)、苏木镇(街道办)要在低保档案中设计备案登记表,将享受特别救助金的相关内容备案。


第六章  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特别救助金要通过财政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慈善捐赠、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

2.上级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3.盟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

4.盟级筹集的特别救助金专项基金;

5.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为特别救助提供的资金和物资援助,作为特别救助金专项基金的补充;

6.其它可用于特别救助的资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特别救助资金。盟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特别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特别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及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门诊慢性病救助病种



附件

门诊慢性病救助病种

2级及以上高血压、脑血管出血后遗症、精神分裂症、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帕金森、慢性中度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肺心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冠心病、糖尿病、恶性肿瘤、肾功能不全、扩张性心肌病、肥厚性心肌病、脑动脉硬化症、脑血管阻塞后遗症、抑郁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主动脉夹层(主动脉壁间动脉瘤)、冠心病支架植入及搭桥术后、癫痫病、甲亢、布鲁氏杆菌病、活动性结核病、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及搭桥术后。

注:病种根据《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办发〔2017〕37号)确定,并随着医保部门的调整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