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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7-00028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7〕133号 成文时间: 2017-09-30
公文时效:

印发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阿署发〔2017133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

印发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精简和

规范社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930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精简和

规范社区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全盟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社区精简和规范工作,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促进了和谐阿拉善建设。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理顺社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能,解决社区行政化问题,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442号)精神,结合我盟社区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现代社区为方向,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减负增效为目标,进一步明确社区职责,减轻社区负担,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指导、社区依法自治的互动工作机制,实现权责利相统一、人财物相配套,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平安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准入审批原则。重新梳理各部门、各单位进入社区的事项和社区自身承担的工作,凡是进入社区的事项均要提出申请、明确准入依据、核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流程,经审批准入。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明确规定由社区办理或协助配合的工作依法准入,各部门不得将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移交给社区承担。

   (三)坚持便民服务原则。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社区公共服务、市场服务、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社区便民服务功能,全面提高社区便民服务水平。对不属于社区工作职责范围,但与居民息息相关、方便广大社区居民生活的民生类工作事项经研究可准入。

   (四)坚持权责统一原则。依法应由社区协助或委托社区办理的有关事项,要明确部门和社区间的职责与权利,为社区提供专业指导和必要的经费、专业和人员支持。

   三、精简和规范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社区权责范围。各旗(区)应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各苏木镇(街道)和嘎查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4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精神,对社区原有的工作事项进行清理、规范、整合,列出《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社区权责范围。

(二)进一步清理社区工作机构和牌子。各旗(区)要根据社区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对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类牌子进行清理规范,原则上能整合的一律整合,能取消的一律取消。社区办公场所对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牌子以及中国社区标识。各职能部门不得以是否设机构、挂牌子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依据。

(三)进一步清理社区组织机构、活动阵地和工作任务。各旗(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理或取消在社区建立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等组织机构,清理在社区建立的活动阵地。不得要求社区专门建立对应的活动阵地,不得向社区下达不在社区工作职责范围内、与群众关系不密切的工作任务。对委托社区承接和办理的相关事务,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与社区协商,签订协议,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进一步精简社区会议和台账。大力压减各级人民政府、苏木镇(街道)及其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以旗(区)为单位建立精简社区台账目录清单,除工作原始记录、履职履约协议等确需的纸质台账外,其他纸质台账一律取消,实行台账电子化。各旗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要求社区增加台账。

   (五)进一步规范社区印章管理。各旗(区)要进一步清理规范社区印章的使用管理,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属于社区职责范围、与居民居住情况有关的,社区有能力承担并确需社区提供证明的可盖章证明。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要求社区出具各类证明和盖章。

(六)进一步规范社区考核评比。各旗(区)要全面清理社区各类创建达标、检查评比项目,除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开展的以及42号文件批准保留的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要建立统一的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指标一并纳入,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

(七)进一步加强社区信息网络整合。各旗(区)要加快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站式受理。精简各部门在社区设置的业务应用系统和服务终端,部门新建业务应用系统不再单设服务终端或向社区延伸,已建成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逐步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迁移或集成。规范各类业务应用系统与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共享范围、共享方式和共享标准,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

   (八)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退出机制。各旗(区)民政局要尽快按照42号文件要求对社区工作事项进行梳理规范,凡属规范后社区公共事务以外的项目进入或退出社区的,须向旗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旗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或退出社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推动社区减负增效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群众效能、加强社区治理的重要突破口,认真履行旗(区)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苏木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职责,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落实推进精简和规范社区各项具体工作。

   (二)加协调配合。各旗(区)要结合本地区社区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落实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旗(区)要加强对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社区减负增效的重要意义,增强各地区做好减负增效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查落实。各旗(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健全监管组织机构,完善相关制度,抓好督促检查,确保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抄送:盟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盟人大工委办、政协办

    盟团委、妇联。                          

 阿盟行署办文电科                 20179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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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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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7〕133号 成文时间: 2017-09-30
公文时效:
印发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阿署发〔2017133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

印发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精简和

规范社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930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关于进一步精简和

规范社区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全盟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社区精简和规范工作,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促进了和谐阿拉善建设。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理顺社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能,解决社区行政化问题,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442号)精神,结合我盟社区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现代社区为方向,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减负增效为目标,进一步明确社区职责,减轻社区负担,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指导、社区依法自治的互动工作机制,实现权责利相统一、人财物相配套,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平安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准入审批原则。重新梳理各部门、各单位进入社区的事项和社区自身承担的工作,凡是进入社区的事项均要提出申请、明确准入依据、核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流程,经审批准入。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明确规定由社区办理或协助配合的工作依法准入,各部门不得将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移交给社区承担。

   (三)坚持便民服务原则。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社区公共服务、市场服务、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社区便民服务功能,全面提高社区便民服务水平。对不属于社区工作职责范围,但与居民息息相关、方便广大社区居民生活的民生类工作事项经研究可准入。

   (四)坚持权责统一原则。依法应由社区协助或委托社区办理的有关事项,要明确部门和社区间的职责与权利,为社区提供专业指导和必要的经费、专业和人员支持。

   三、精简和规范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社区权责范围。各旗(区)应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各苏木镇(街道)和嘎查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通知》(厅发2014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精神,对社区原有的工作事项进行清理、规范、整合,列出《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社区权责范围。

(二)进一步清理社区工作机构和牌子。各旗(区)要根据社区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对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类牌子进行清理规范,原则上能整合的一律整合,能取消的一律取消。社区办公场所对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牌子以及中国社区标识。各职能部门不得以是否设机构、挂牌子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依据。

(三)进一步清理社区组织机构、活动阵地和工作任务。各旗(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理或取消在社区建立的领导小组、协调小组等组织机构,清理在社区建立的活动阵地。不得要求社区专门建立对应的活动阵地,不得向社区下达不在社区工作职责范围内、与群众关系不密切的工作任务。对委托社区承接和办理的相关事务,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与社区协商,签订协议,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进一步精简社区会议和台账。大力压减各级人民政府、苏木镇(街道)及其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以旗(区)为单位建立精简社区台账目录清单,除工作原始记录、履职履约协议等确需的纸质台账外,其他纸质台账一律取消,实行台账电子化。各旗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要求社区增加台账。

   (五)进一步规范社区印章管理。各旗(区)要进一步清理规范社区印章的使用管理,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属于社区职责范围、与居民居住情况有关的,社区有能力承担并确需社区提供证明的可盖章证明。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要求社区出具各类证明和盖章。

(六)进一步规范社区考核评比。各旗(区)要全面清理社区各类创建达标、检查评比项目,除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开展的以及42号文件批准保留的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要建立统一的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指标一并纳入,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

(七)进一步加强社区信息网络整合。各旗(区)要加快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站式受理。精简各部门在社区设置的业务应用系统和服务终端,部门新建业务应用系统不再单设服务终端或向社区延伸,已建成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逐步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迁移或集成。规范各类业务应用系统与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共享范围、共享方式和共享标准,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

   (八)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退出机制。各旗(区)民政局要尽快按照42号文件要求对社区工作事项进行梳理规范,凡属规范后社区公共事务以外的项目进入或退出社区的,须向旗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旗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或退出社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推动社区减负增效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群众效能、加强社区治理的重要突破口,认真履行旗(区)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苏木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职责,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落实推进精简和规范社区各项具体工作。

   (二)加协调配合。各旗(区)要结合本地区社区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落实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旗(区)要加强对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社区减负增效的重要意义,增强各地区做好减负增效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查落实。各旗(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健全监管组织机构,完善相关制度,抓好督促检查,确保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抄送:盟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盟人大工委办、政协办

    盟团委、妇联。                          

 阿盟行署办文电科                 20179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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