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17-00040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阿署办发〔2016〕63号 | 成文时间: | 2017-01-05 17:15:00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加快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17-01-0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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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发〔2016〕6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快推行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加快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14日
阿拉善盟关于加快推行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能力,现就加快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近年来盟委、行署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全面加强安生产工作,使全盟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态势。当前,全盟正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结构调整和推动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随着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强力推进,人流、物流、车流大幅增加,特别是我盟危化企业、矿山企业较多,危化产品门类多、工艺复杂、危险因素多,一些老的化工及矿山企业设备已处于事故多发易发期,安全生产领域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仍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采取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专业协助的保险险种和制度。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其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完善安全监管和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事故预防、医疗康复、伤害赔偿的治本有效之策。有利于企业增强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强化事前事中风险防范,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概率,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监管转型发展的有效措施;通过第三方赔偿,提供了一条新的弥补损失的资金来源,能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进而减轻政府和企业灾后救助压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快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准确把握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方式,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防控和社会管理功能,积极探索推进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形成服务安全生产的专业化责任保险产品体系,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对于安全生产风险的有效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防管控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沟通、协调保险中介公司、保险公司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计适合行业和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条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开展。
2.防补结合,重在预防。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在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作用的基础上,保险中介公司和保险公司介入事故预防安全管理,对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价、技术咨询服务,提出整改建议,充分保障从业人员、投保单位、保险公司的利益,积极化解和分散企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中的负担和压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
3.坚持不增加企业负担。在充分测算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事故损失、从业人员参保率等各项安全生产费用开支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让企业真正感到没有过多增加经济负担,并能享受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带来的真正实惠。
4.试点先行,全面推开。把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有效预防事故、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抓紧、抓实。先行在全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试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时总结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盟各行业全面推广。
三、完善制度,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
(一)合理确定参保范围及保额。确定在全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试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力争到2016年年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率及从业人员参保率均达到70%以上,原则上保额的底限不得少于50万元/人。积极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抵顶风险抵押金。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过程中,对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果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必再存储风险抵押金;已经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转成安全生产责任险,或用风险抵押金利息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或用风险抵押金逐年抵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做好有关保险险种的调整和转换工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适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机构作用。选择“有实力、有信誉、服务好、有良好服务水平”的保险中介机构代理安全生产责任险,搭建统一的投保平台,建立健全“统一参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保险费率、统一服务”的工作机制,帮助企业制定符合实际的整体投保方案,并为企业提供安全管理、事故预防、救援、赔付等服务,变“点对点”的赔付方式为针对企业整体的“点对面”赔付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作用。同时,严把保险机构准入关,规范保险市场和保险机构行为,有效防止恶意竞争等行为的发生,保证依法、合规、有序经营,切实保障企业利益。
(五)严格承保机构的准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项新的制度和险种,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中介机构参与、公开招标的方式,真正把有实力、有责任的保险机构组合在一起,组建共保体,共同承担风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与基准费率,着力提升保险机构的赔付能力,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受害者能及时得到尽可能多的经济补偿,有效降低企业损失,减轻政府对事故的救助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领导,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一)各旗区政府、管委会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分散化解事故善后处理负担、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角度出发,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安全建设体系,切实加强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先行试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协调,确保企业积极投保。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按照规定提供真实信息,切实做到从业人员全员参保。投保企业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和保险中介机构、承保公司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整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和要求,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认知度,提高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自觉性,努力营造政府政策引导、企业理解支持、社会广泛认可的良好舆论氛围。
阿盟行署办文电科 2016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