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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6-00040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6〕120号 成文时间: 2016-09-03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

阿署办发〔2016120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93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交易保证金的规范收取和及时退还,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项目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由竞标方向招标方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及随保证金一同缴纳、结算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财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本息退还(国有土地、矿产、产权项目遵从行业部门规定),由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代管,财政和审计依法对保证金的缴存和退付实施监管。

第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在招标(采购、出让)文件中须明确交易保证金专用帐户的开户银行、帐号、户名,缴纳方式、金额,到帐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一)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概算或预算的2%,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货物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查、设计、监理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公路工程项目除外)。缴纳人名称和投标人(供应商)名称必须一致;

(二)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及国有资产产权出让的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及额度遵从行业部门的规则。

第七条 保证金的缴纳

(一)招标项目的保证金原则上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五日提交;

(二)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项目的保证金,从投标人(供应商)所在地开户银行基本帐户一次性足额转至保证金专户。投标人须在缴款凭证上注明投标项目(标段)名称、投标单位全称,以便核实查对;

(三)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标段、项目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的实际时间到帐时间为准;

(五)联合体投标人,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六)未实行电子交易的项目,投标人在规定日期内缴款后,交易中心核查确认其是否按基本帐户、足额、按时缴纳,并按项目(标段)制作保证金缴纳汇总表,注明保证金缴纳企业名称、到帐时间、缴纳形式、缴款帐户、金额,于开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实行电子交易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登录电子评标系统进行核查,并验证投标企业基本帐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

第八条  保证金的退还

(一)未实行电子交易的项目,代理机构须向交易中心及时提供《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附件一)和《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附件二),交易中心按原缴纳帐号将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退还;

(二)实行电子交易的项目,盟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按原缴纳帐号将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退还;

(三)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未中标人的保证金最迟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最迟在合同签定后5日内退还;

(四)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失败的,应在招标失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若该项目继续招标或采购的,在征得投标人同意后,可暂不退还,继续作为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五)评标结束后,项目被质疑、投诉或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束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及国有资产产权出让项目,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竞得的竞买人退还保证金。竞得人的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

第九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建设工程项目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不予退还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或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

3.中标人在签定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情形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响应)文件;

2.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外,中标(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土地、矿产、产权交易项目

遵从行业规定及出让文件的约定。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将投标保证金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交易中心应定期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

2.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




附件1

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

阿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公司代理的   项目,已于  年  月  日  时完成开标、评标阶段,以下单位没有中标,请根据规定将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

投标单位

退还金额

备注

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

阿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公司代理的   项目,据查证在公示期间没有质疑和投诉,中标通知书已签发,中标人   (公司名称)已与招标人    (单位名称)签定合同,并已按招标文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请根据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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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6〕120号 成文时间: 2016-09-03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

阿署办发〔2016120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93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交易保证金的规范收取和及时退还,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项目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由竞标方向招标方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及随保证金一同缴纳、结算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财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本息退还(国有土地、矿产、产权项目遵从行业部门规定),由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代管,财政和审计依法对保证金的缴存和退付实施监管。

第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在招标(采购、出让)文件中须明确交易保证金专用帐户的开户银行、帐号、户名,缴纳方式、金额,到帐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一)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概算或预算的2%,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货物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查、设计、监理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公路工程项目除外)。缴纳人名称和投标人(供应商)名称必须一致;

(二)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及国有资产产权出让的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及额度遵从行业部门的规则。

第七条 保证金的缴纳

(一)招标项目的保证金原则上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五日提交;

(二)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项目的保证金,从投标人(供应商)所在地开户银行基本帐户一次性足额转至保证金专户。投标人须在缴款凭证上注明投标项目(标段)名称、投标单位全称,以便核实查对;

(三)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标段、项目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的实际时间到帐时间为准;

(五)联合体投标人,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六)未实行电子交易的项目,投标人在规定日期内缴款后,交易中心核查确认其是否按基本帐户、足额、按时缴纳,并按项目(标段)制作保证金缴纳汇总表,注明保证金缴纳企业名称、到帐时间、缴纳形式、缴款帐户、金额,于开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实行电子交易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登录电子评标系统进行核查,并验证投标企业基本帐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

第八条  保证金的退还

(一)未实行电子交易的项目,代理机构须向交易中心及时提供《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附件一)和《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附件二),交易中心按原缴纳帐号将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退还;

(二)实行电子交易的项目,盟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按原缴纳帐号将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退还;

(三)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未中标人的保证金最迟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最迟在合同签定后5日内退还;

(四)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失败的,应在招标失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若该项目继续招标或采购的,在征得投标人同意后,可暂不退还,继续作为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五)评标结束后,项目被质疑、投诉或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束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及国有资产产权出让项目,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竞得的竞买人退还保证金。竞得人的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

第九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建设工程项目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不予退还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或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

3.中标人在签定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情形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响应)文件;

2.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外,中标(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土地、矿产、产权交易项目

遵从行业规定及出让文件的约定。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将投标保证金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交易中心应定期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

2.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




附件1

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

阿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公司代理的   项目,已于  年  月  日  时完成开标、评标阶段,以下单位没有中标,请根据规定将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

投标单位

退还金额

备注

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单

阿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公司代理的   项目,据查证在公示期间没有质疑和投诉,中标通知书已签发,中标人   (公司名称)已与招标人    (单位名称)签定合同,并已按招标文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请根据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