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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6-00039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6〕121号 成文时间: 2016-09-03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变更管理制度

阿署办发〔2016121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

变更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变更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93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盟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方式变更的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交易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额度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交易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当前交易方式的。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方式变更的核准。

第四条 变更原则

(一)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两次招标失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招标的,或依法不招标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况的,公开招标方式可以申请变更为其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仅有两家的、或公开招标开标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仅有两家的,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及招标时间和程序合法的可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

2.重新招标后,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开标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可申请变更其他方式尽快组织采购。

(三)符合以下情况的,采购评审过程中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经过申请批准后可继续进行评审或变更其他方式采购:

1.竞争性谈判项目两次谈判失败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满足法定要求,经专家论证,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时间和程序合法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若为两家时可申请继续谈判,若为一家时可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

2.询价项目两次询价失败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满足法定要求,经专家论证,询价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时间和程序合法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若为两家时可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若为一家时可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

3.竞争性磋商项目,若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响应只有两家的,可申请继续进行评审;只有一家的,须重新组织采购。

磋商项目,两次磋商失败后,只有两家的可申请继续进行磋商,只有一家的,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4.其他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  交易方式变更的程序:

(一)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两次招标失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招标的,或依法不招标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两次公开招标的公告及文件发售登记表、两次开标废标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原立项审批部门批准不招标的批复)。

(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方式变更(含申请继续评审)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和(二)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1.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一般指未发布招标公告)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填写《申请表(一)》,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有关证明资料等书面材料。

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申请表(二)》,并附报相关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废标情况说明等)。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于交易方式变更申请的审批,既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对于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应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交易信息在指定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交易方式变更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批复申报单位。除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须的合理时间外,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

2.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二)







附件1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采购人

 采购

计划编号

采购品目

名称

计划总额(万元)

涉及变更方式的计划数额(万元)

原采购

方式

拟采用

采购方式

□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单一来源     □ 竞争性磋商     □ 询价

改变采购方式的主要理由

邀请招标

□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

谈判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 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必须招标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单一来源

采购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采购金额10%。

询价

□ 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审核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经办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填报说明: 1.本表所指申报单位是指采购人。

2.在拟采用采购方式改变采购方式的主要理由所列项目前的“□”中选择打“√”

3.本表相关栏目填写内容必须与政府采购计划的内容一致。

4.本表一式三份填报。



附件2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二)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采购人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品目名称

项目总预算(万元)

此次涉及项目预算(万元)

原采购方式

本次拟申请的方式

招标之前是否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如有请简要说明情况)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两家    □ 一家    □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       □  □

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  □

专家确认:

      签字:                                      

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两家    □ 一家    □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       □  □

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  □

评标小组说明情况(可另附页):

         签字:                                      

相关供应商确认

公司

名称

1

签字:          

2

签字: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审核人意见

签字:          

领导意见

签字: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填报说明:1.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不必填报此表。

2.在所列项目前的“□”中打“√”。本表作为日后处理供应商投诉的重要依据。

3.本表相关栏目填写内容必须与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的内容一致。

4.本表一式三份填报,可另附相关材料。

5.填报单位在得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正式答复前,应暂停采购活动,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方式。


信息来源: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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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6〕121号 成文时间: 2016-09-03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变更管理制度

阿署办发〔2016121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

变更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变更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93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善盟政府采购交易方式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盟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方式变更的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交易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额度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交易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当前交易方式的。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方式变更的核准。

第四条 变更原则

(一)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两次招标失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招标的,或依法不招标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况的,公开招标方式可以申请变更为其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仅有两家的、或公开招标开标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仅有两家的,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及招标时间和程序合法的可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

2.重新招标后,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开标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可申请变更其他方式尽快组织采购。

(三)符合以下情况的,采购评审过程中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经过申请批准后可继续进行评审或变更其他方式采购:

1.竞争性谈判项目两次谈判失败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满足法定要求,经专家论证,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时间和程序合法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若为两家时可申请继续谈判,若为一家时可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

2.询价项目两次询价失败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满足法定要求,经专家论证,询价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时间和程序合法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若为两家时可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若为一家时可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

3.竞争性磋商项目,若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响应只有两家的,可申请继续进行评审;只有一家的,须重新组织采购。

磋商项目,两次磋商失败后,只有两家的可申请继续进行磋商,只有一家的,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4.其他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  交易方式变更的程序:

(一)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两次招标失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招标的,或依法不招标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两次公开招标的公告及文件发售登记表、两次开标废标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原立项审批部门批准不招标的批复)。

(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方式变更(含申请继续评审)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和(二)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1.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一般指未发布招标公告)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填写《申请表(一)》,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有关证明资料等书面材料。

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申请表(二)》,并附报相关证明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废标情况说明等)。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于交易方式变更申请的审批,既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对于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应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交易信息在指定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交易方式变更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批复申报单位。除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须的合理时间外,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

2.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二)







附件1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采购人

 采购

计划编号

采购品目

名称

计划总额(万元)

涉及变更方式的计划数额(万元)

原采购

方式

拟采用

采购方式

□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单一来源     □ 竞争性磋商     □ 询价

改变采购方式的主要理由

邀请招标

□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

谈判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 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必须招标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单一来源

采购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采购金额10%。

询价

□ 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审核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经办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填报说明: 1.本表所指申报单位是指采购人。

2.在拟采用采购方式改变采购方式的主要理由所列项目前的“□”中选择打“√”

3.本表相关栏目填写内容必须与政府采购计划的内容一致。

4.本表一式三份填报。



附件2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二)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采购人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品目名称

项目总预算(万元)

此次涉及项目预算(万元)

原采购方式

本次拟申请的方式

招标之前是否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如有请简要说明情况)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两家    □ 一家    □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       □  □

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  □

专家确认:

      签字:                                      

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两家    □ 一家    □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       □  □

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   □  □

评标小组说明情况(可另附页):

         签字:                                      

相关供应商确认

公司

名称

1

签字:          

2

签字: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审核人意见

签字:          

领导意见

签字: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填报说明:1.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不必填报此表。

2.在所列项目前的“□”中打“√”。本表作为日后处理供应商投诉的重要依据。

3.本表相关栏目填写内容必须与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的内容一致。

4.本表一式三份填报,可另附相关材料。

5.填报单位在得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正式答复前,应暂停采购活动,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