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900000000000/2016-00056 | 发布机构: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2016-08-19 17:22:00 | |
公文时效: |
阿拉善盟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 发布日期:2016-08-19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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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发〔2016〕98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整合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28日
阿拉善盟整合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全盟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内政办字〔2016〕10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理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消除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差异,形成“覆盖城乡、有效接转、资源优化、架构统一、保障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现我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建立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打破城乡二元医疗保险架构,从根本上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基金抗风险和共济能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我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可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
(三)因地制宜,有序整合
按照“先整合机构,后整合制度”的原则,依据整合机构、理顺体制、完善政策、优化管理服务的流程在全盟范围内整体推进。机构整合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核算,实行盟级统筹。加强整合前后工作的衔接,确保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确保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四)强化监督、规范运行
整合期间,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
三、实施步骤和内容
按照“六统一”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职能、编制、人员、资产、经费和信息系统整体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我盟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为确保如期实现制度并轨,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整合管理职能和机构人员。按照全盟统一部署,2016年7月底前,盟新农合综合行政管理职能和业务经办机构整建制由卫计部门划转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成立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事宜另报盟编委会审定。 2017年1月1日正式运行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业务按现行政策和渠道办理。(牵头单位:盟编办,责任单位:盟人社局、卫生计生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二)整合医保基金和固定资产。将盟新农合管理的基金账户、档案、信息数据、固定资产、资金等随人员一并移交到人社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移交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债权债务、资产进行审计,厘清责任。(牵头单位:盟财政局,责任单位:盟人社局、卫生计生委、监察局、审计局)
(三)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提出的“参保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个统一要求,我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一制一档”,一步整合到位,即: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均等化。(牵头单位:盟人社局,责任单位:盟卫计委、盟委宣传部、发改委、教题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法制办、残联)
1.统一参保范围。参保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2.统一筹资政策。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员筹资总额实现等同。统一政策补贴额度,原新农合和居民参保人员各级财政补贴差额部分按现行财政对医疗保险补助分级承担体制由自治区、盟、旗(区)三级财政予以补足,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一个人缴费额度,原新农合和居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差额部分,按照就高的原则进行补齐,2017年按统一标准确定参保费。建立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盟年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
3.统一保障待遇。遵循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确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4.统一医保目录。整合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由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目录合并形成,做到种类齐全、结构合理。
5.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加快推行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建立风险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6.统一基金管理。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统称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整合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和整改工作,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
(四)整合信息网络系统。按照标准统一、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核实比对,统一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通过制发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就医、结算“一卡通”。确保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唯一性,实现“同人同城同库”,从源头上杜绝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建立覆盖盟、旗(区)、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的管理服务网络,将金保工程服务网络延伸至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和嘎查村(社区)卫生室,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严格按照相关服务协议和标准为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服务。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从2017 年起,统一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汇总上报参保人员信息和财务数据。(牵头单位:盟人社局,责任单位:盟卫生计生委、公安局、财政局)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6年7月25日前,对全盟整合工作做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2016年7月底前,完成盟本级新农合机构、职能、编制、人员、资产整建制移交和经费划拨工作;下发职能移交接收有关文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相应划转人员编制。将盟卫生计生委所属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划归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机构与阿拉善盟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综合设置。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将盟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
(三)2016年8月底前,各旗(区)根据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完成各项移交整合工作。在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配备专兼职经办服务人员,根据开展业务实际需要配备编制、人员和经费。
(四)2016年10月底前,结合审计署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统一审计的部署,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和整改工作;完成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网络的整合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出台我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五)2016年11月底前,整合完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六)2017年1月1日起,全盟启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如期完成整合工作,盟行署已成立由分管盟长任组长,盟编办、发改委、人社局、卫生计生委、教体局、公安局、地税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为成员的阿拉善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旗区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全盟实施方案同步推进,确保在2017年1月1日正式启动全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项工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从我盟有关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相关文件下发之日起,各旗区、各相关部门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施行前,除保障必要的待遇支付之外,不再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不再对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经办的机构、编制、人员以及财物进行调整和划转。各旗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严防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整合工作文件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督办协作。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事关全盟人民福祉的重大改革,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列入盟行署督查内容。各旗区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把实施方案细化为具体工作计划,逐项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按照计划逐项督办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和时间节点要求,明确责任,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顺利推进。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积极回应公众关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