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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6-00021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6〕111号 成文时间: 2016-08-15
公文时效:

关于阿拉善盟风光资源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

阿署办发〔2016111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阿拉善盟风光资源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规范我盟风光资源开发建设管理,促进风光产业健康发展,实现风、光资源统筹规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低碳循环发展,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能源技术创新,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因此,在我国能源压力日趋严峻的形势下,加快发展风电和光电产业等新能源产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我盟风能和光能资源丰富,拥有发展风电、光电、光热产业得天独厚的条件,加快培植壮大风电和光电产业,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拉动新材料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渠道,解决民生问题的有效途径;对加快我盟能源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新的产业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另一方面,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能够提供更加充足、安全、清洁的能源保障,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低碳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建设全国风光能源输出基地为中心任务,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历史机遇,围绕坚强的电网结构建设、便利的电力输出通道建设、集约的新能源基地建设,着力转变能源消费方式、优化能源布局结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原则

1.产业带动原则。既重视风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也要加快相关配套的材料及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发展,形成以资源引进项目、以项目带动产业、以产业促进就业的发展格局。

2. 集中布局原则。坚持风光同场、集中连片开发,规划单个风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千瓦、单个光伏电站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千瓦。

3.改善民生原则。获得风光资源开发权的项目业主,在自愿的前提下履行社会责任,对本地区民生工程给予一定投入。

4.保护生态原则。根据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开发。项目开发应加强环境保护的投资,杜绝出现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现象发生,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5.合作共赢原则。鼓励当地政府、企业与外来企业合作开发我盟风光资源,由阿拉善盟矿能公司代表盟行署与企业开展PPP等多种模式的合作,实现企业、地方经济共赢发展。

(三)目标任务

2020年,建成阿拉善盟国家级新能源产业基地。阿拉善盟新能源规划新增装机1760万千瓦,包括风电1220万千瓦、光伏310万千瓦、光热230万千瓦。积极争取上海庙山东直流特高压电力通道进行新能源外送,规划建设阿拉善盟敖伦布拉格华中(华东)±800千伏直流特高压电力通道。

三、风光资源配置原则

(一)风光资源配置优先支持配套新能源上下游相关产业的企业,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打造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研发、制造、销售、运营、维护全产业链,推动我盟新能源产业集群化发展。

(二)风光资源配置优先支持经济实力强、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大、能够稳定就业和纳税的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农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等项目。

(三)风光资源配置优先支持我盟本地大型企业、进行供给侧改革的企业及有利于我盟产业结构调整且符合产业规划和布局的项目。

(四)配置风光资源的项目业主在自愿的前提下履行社会责任,对农村牧区民生工程、扶贫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给予资金投入,也可按相应的投资标准解决其它民生工程。

(五)拟配置风资源的相关产业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且实际完成投资进度达到30%以上的,项目所在地发改局可上报风电项目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盟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后开展前期工作。相关产业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实际完成投资进度均达到70%以上的,项目所在地发改局可按要求上报风电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盟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核准。拟配置光资源的相关产业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实际完成投资进度均达到50%以上的,项目所在地发改局可上报光电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盟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备案。

四、加快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推进措施

(一)加快风电和光电产业规模化建设

根据《阿拉善盟新能源基地“十三五”发展规划》,对于适宜集中大规模开发的风能光能资源区域要集中开发,做到统筹建设,有序开发,整体推进,提高集群化、集约化水平,鼓励多个风电光电企业在同一规划区域内建设风电光电项目。鼓励企业利用荒漠、戈壁、荒滩等空闲土地投资建设大型并网风电、光电项目。

(二)加强测风、测光管理

为全面掌握我盟各地区风光资源准确数据,建立阿拉善盟风光电基础数据库,项目开发企业为阿拉善盟测风、测光实施单位,对规划开发区域内的风、光资源进行精确测量,做好数据收集、整理、分析等工作。测风、测光数据由企业整理后无偿交由盟发改委列入进入风光电基础数据库。

(三)提高企业准入条件

凡参与风光电项目投资建设企业须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敬业的团队、先进的技术、雄厚的经济实力、较好的信誉,可带来相关产业及具有成功示范项目的企业优先考虑。

(四)建立健全促进风电光电发展的管理体系

严格执行国家对风电项目核准的各项规定,从事风电场建设或者风能资源勘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项目建设要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保措施,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制度,同时建立项目进展情况及发电量月报制度,每月上旬报盟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向盟发展改革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光电项目参照执行。

(五)加强风光资源配置管理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是风光资源配置的责任主体,阿拉善盟发改委是本地区风光资源开发规划及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风光资源开发实施方案及风光资源开发规划,具体落实风光资源配置事宜,确保资源合理有序开发。

已配置风光资源的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按规定期限完成建设任务或无故不履行风光电开发协议以及倒卖风光资源的企业,阿拉善盟发改委有权对配置的风光资源规模进行调整或收回。同时,加强对项目业主变更的监督管理,对于配置风光资源的企业,在项目建成前不得将项目开发权转让,包括全部转让、折为股权转让或其他企业控股。如发现有以转让风光资源开发权为目的变更项目业主单位的行为,经查证后,取消该企业风光资源开发权,对涉及企业5年内不得参与我盟风光产业的开发与建设。

(六)推动风电装备制造业发展

在风电开发项目的基础上,大力引进和扶持风电装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技术引进再创新等方式,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先进风机产品。加强风机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配套产品企业以及科研单位的合作,以整机带配套,不断提升风电关键设备、核心部件的本地化率。鼓励盟内风电开发项目优先使用盟内制造的风机。以技术开发能力较强的企业为依托,建立风电机组整机及主要零配件的研发和制造基地,不断提升风电产业整体水平。

(七)积极推进太阳能配套产业发展

加强太阳能光伏、光热材料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提高太阳能产业配套能力。鼓励光热、光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安装和推广应用。在现有多晶硅产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硅材料一光伏电池一光伏发电光伏产业链。鼓励光伏材料制造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建设单晶硅、多晶硅、光伏电池生产基地,使光伏产业成为我盟新能源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在切实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支持风电、光伏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盟内风电光电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搭建、技术研发以及技术成果产业化等项目给予补助,对引进重大新能源产业项目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以及自治区专项资金对我盟风电装备和光电设备企业的支持。

2016815日    

信息来源: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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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6〕111号 成文时间: 2016-08-15
公文时效:
关于阿拉善盟风光资源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

阿署办发〔2016111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阿拉善盟风光资源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规范我盟风光资源开发建设管理,促进风光产业健康发展,实现风、光资源统筹规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低碳循环发展,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能源技术创新,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因此,在我国能源压力日趋严峻的形势下,加快发展风电和光电产业等新能源产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我盟风能和光能资源丰富,拥有发展风电、光电、光热产业得天独厚的条件,加快培植壮大风电和光电产业,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拉动新材料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渠道,解决民生问题的有效途径;对加快我盟能源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新的产业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另一方面,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能够提供更加充足、安全、清洁的能源保障,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低碳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建设全国风光能源输出基地为中心任务,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历史机遇,围绕坚强的电网结构建设、便利的电力输出通道建设、集约的新能源基地建设,着力转变能源消费方式、优化能源布局结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原则

1.产业带动原则。既重视风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也要加快相关配套的材料及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发展,形成以资源引进项目、以项目带动产业、以产业促进就业的发展格局。

2. 集中布局原则。坚持风光同场、集中连片开发,规划单个风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千瓦、单个光伏电站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千瓦。

3.改善民生原则。获得风光资源开发权的项目业主,在自愿的前提下履行社会责任,对本地区民生工程给予一定投入。

4.保护生态原则。根据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开发。项目开发应加强环境保护的投资,杜绝出现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现象发生,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5.合作共赢原则。鼓励当地政府、企业与外来企业合作开发我盟风光资源,由阿拉善盟矿能公司代表盟行署与企业开展PPP等多种模式的合作,实现企业、地方经济共赢发展。

(三)目标任务

2020年,建成阿拉善盟国家级新能源产业基地。阿拉善盟新能源规划新增装机1760万千瓦,包括风电1220万千瓦、光伏310万千瓦、光热230万千瓦。积极争取上海庙山东直流特高压电力通道进行新能源外送,规划建设阿拉善盟敖伦布拉格华中(华东)±800千伏直流特高压电力通道。

三、风光资源配置原则

(一)风光资源配置优先支持配套新能源上下游相关产业的企业,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打造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研发、制造、销售、运营、维护全产业链,推动我盟新能源产业集群化发展。

(二)风光资源配置优先支持经济实力强、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大、能够稳定就业和纳税的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农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等项目。

(三)风光资源配置优先支持我盟本地大型企业、进行供给侧改革的企业及有利于我盟产业结构调整且符合产业规划和布局的项目。

(四)配置风光资源的项目业主在自愿的前提下履行社会责任,对农村牧区民生工程、扶贫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给予资金投入,也可按相应的投资标准解决其它民生工程。

(五)拟配置风资源的相关产业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且实际完成投资进度达到30%以上的,项目所在地发改局可上报风电项目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盟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后开展前期工作。相关产业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实际完成投资进度均达到70%以上的,项目所在地发改局可按要求上报风电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盟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核准。拟配置光资源的相关产业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进度、实际完成投资进度均达到50%以上的,项目所在地发改局可上报光电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盟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备案。

四、加快风电和光电产业发展的推进措施

(一)加快风电和光电产业规模化建设

根据《阿拉善盟新能源基地“十三五”发展规划》,对于适宜集中大规模开发的风能光能资源区域要集中开发,做到统筹建设,有序开发,整体推进,提高集群化、集约化水平,鼓励多个风电光电企业在同一规划区域内建设风电光电项目。鼓励企业利用荒漠、戈壁、荒滩等空闲土地投资建设大型并网风电、光电项目。

(二)加强测风、测光管理

为全面掌握我盟各地区风光资源准确数据,建立阿拉善盟风光电基础数据库,项目开发企业为阿拉善盟测风、测光实施单位,对规划开发区域内的风、光资源进行精确测量,做好数据收集、整理、分析等工作。测风、测光数据由企业整理后无偿交由盟发改委列入进入风光电基础数据库。

(三)提高企业准入条件

凡参与风光电项目投资建设企业须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敬业的团队、先进的技术、雄厚的经济实力、较好的信誉,可带来相关产业及具有成功示范项目的企业优先考虑。

(四)建立健全促进风电光电发展的管理体系

严格执行国家对风电项目核准的各项规定,从事风电场建设或者风能资源勘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项目建设要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保措施,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等制度,同时建立项目进展情况及发电量月报制度,每月上旬报盟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向盟发展改革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光电项目参照执行。

(五)加强风光资源配置管理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是风光资源配置的责任主体,阿拉善盟发改委是本地区风光资源开发规划及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风光资源开发实施方案及风光资源开发规划,具体落实风光资源配置事宜,确保资源合理有序开发。

已配置风光资源的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按规定期限完成建设任务或无故不履行风光电开发协议以及倒卖风光资源的企业,阿拉善盟发改委有权对配置的风光资源规模进行调整或收回。同时,加强对项目业主变更的监督管理,对于配置风光资源的企业,在项目建成前不得将项目开发权转让,包括全部转让、折为股权转让或其他企业控股。如发现有以转让风光资源开发权为目的变更项目业主单位的行为,经查证后,取消该企业风光资源开发权,对涉及企业5年内不得参与我盟风光产业的开发与建设。

(六)推动风电装备制造业发展

在风电开发项目的基础上,大力引进和扶持风电装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技术引进再创新等方式,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先进风机产品。加强风机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配套产品企业以及科研单位的合作,以整机带配套,不断提升风电关键设备、核心部件的本地化率。鼓励盟内风电开发项目优先使用盟内制造的风机。以技术开发能力较强的企业为依托,建立风电机组整机及主要零配件的研发和制造基地,不断提升风电产业整体水平。

(七)积极推进太阳能配套产业发展

加强太阳能光伏、光热材料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提高太阳能产业配套能力。鼓励光热、光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安装和推广应用。在现有多晶硅产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硅材料一光伏电池一光伏发电光伏产业链。鼓励光伏材料制造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建设单晶硅、多晶硅、光伏电池生产基地,使光伏产业成为我盟新能源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在切实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支持风电、光伏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盟内风电光电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搭建、技术研发以及技术成果产业化等项目给予补助,对引进重大新能源产业项目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以及自治区专项资金对我盟风电装备和光电设备企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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