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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6-00221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6〕108号 成文时间: 2016-08-1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阿署办发〔2016108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综合治税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

当前,我盟经济下行压力和财政减收压力不断加大,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大力营造依法治税环境,建立健全盟本级和各旗区协税护税网络,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810

阿拉善盟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强化税源管控为核心,紧紧围绕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以营造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治税环境为目标,以涉税信息网络平台为载体,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征管中的协税护税作用,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整体推进,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健全纳税人经营信息采集网络,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共享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立足于解决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通过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不断夯实税源管理基础,着力解决税源管控过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部门涉税信息渠道不畅、部分税种税源控管难以到位、税务征管力量单一等问题,真正实现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变化规律,有效堵塞税收收入跑、冒、滴、漏渠道,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注重税源管理转变,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

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征收税款,按照国、地税双方法定的权限和边界,积极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应收尽收,合力推进依法治税;各涉税部门和单位要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积极发挥协税护税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涉税信息。

(二)客观公正原则

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范税收执法,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有序运行。

(三)监督制约原则

在我盟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财政、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综合治税工作。

(四)积极筹划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鼓励中央企业在内蒙古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有效实施鼓励中央企业在阿拉善盟分支机构法人化税收属地管理。各涉税部门和单位要应依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精神,提前从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资源配置审批、土地征用、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等多方面着手,并在政府的直接主导下,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并形成相关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登记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实现税收属地化管理,保障地方财政收入。

(五)科技护税原则

借助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块数据、商业智能(BI)等最新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来自不同单位、不同渠道的涉税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利用,实施由信息化支撑条件下的综合治税。

(六)综合治理原则

大力发挥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税收制度法治化、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社会监督全民化的新型立体式、网络化的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综合治税工作。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做好涉税信息传递工作,加强税源监控。完善涉税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实现涉税信息采集、税源监控、组织收入的全过程控管,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联系制度,实现税源向税收的最大转化。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季、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别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涉税信息,重大、紧急信息应当及时提供,不受时间限制。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

1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提供全盟重点项目立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项目进展等信息。

3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许可证》发放等信息。

4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批准投资计划及进度情况。

5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变更的相关信息。

6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等价格信息、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等。

7提供外国企业及个人来我盟投资立项所涉及的项目有关内容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类型等涉税相关情况。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提供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项目、软件企业资格认定等有关信息。

2提供铁路货运量、主要产品发运量、稀土产品交易信息等。

3全盟亿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实施基本情况信息;技改入选项目信息。

4提供煤炭销量信息、煤炭价格信息、煤矿企业基本情况、煤管票领用信息。

(三)教育体育部门

1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审定信息。

2提供成人教育信息。

3提供校办企业和民办教育机构信息。

4提供涉外教育机构资质和人员的审批和备案信息。

5及时报送体育彩票销售、体育场馆经营租赁、体育比赛相关涉税信息。

(四)科技部门

1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示范企业认定等相关信息。

2提供专利、科技成果等技术转让信息。

3科研经费拨付明细信息。

(五)公安部门

1协助税务部门打击制售、使用假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依法受理并侦查税务部门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

2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保有、年检、注销信息,提供车架号、车辆核定载质量信息,二手车转籍信息。

3提供特种行业的登记管理信息。

4提供矿产品开采企业的炸药火工用品信息。

5提供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件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核对办理登记纳税人身份信息真伪。

6提供驾驶人员报考信息。

7提供酒店住宿登记信息。

8外籍在华培训机构及人员的居留信息、外籍涉税人员出入境相关情况。

(六)民政部门

1提供福利企业单位认定信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年审等信息。

2提供福利彩票的销售信息。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分立、合并或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部门。

(七)司法部门

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年度考核等相关信息。

(八)财政部门

1行驶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协调推进全盟综合治税工作,并按综合治税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价;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及检查落实税收政策等相关信息。

2提供会同有关部门培植重点税源的扶持措施。

3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认定信息。

4提供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国有资产转让、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招标项目等与税收有关的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和其他涉税信息。

5提供财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责成被查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6严格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发放,提供领票单位名单,对不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停止向其发放财政(印)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财政相关票据。

7加大对综合治税工作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支持力度,为全盟综合治税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来包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等相关管理信息及就业信息。

2提供吸纳下岗人员的企业认定、核发劳动服务企业资格证明等信息资料。

3提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信息及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等相关信息。

4提供各医保定点药店通过POS机进行医保卡刷卡消费信息。

(十)国土资源部门

1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对未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使用权转让交易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负责代扣代缴印花税,并及时汇总传递相关数据。

3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收回、征用等信息,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信息。

4提供土地统计、土地定级、基准地价等相关信息。

5提供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等相关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资源配置、转让、变更等信息。

6提供批准占用耕地及非法占地等相关信息。

(十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1提供建筑业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

2提供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相关信息。

3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信息。

4提供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相关信息。

5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信息等相关内容。

6提供增量房、存量房等相关信息。

7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转移、注销及商品房销售备案、房屋租赁等涉税信息;

8接受税务部门的委托,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对未取得税务部门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征收工作;负责查询涉税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

1提供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信息服务、机动车维修市场等经营许可核发和管理情况信息。

2提供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信息。

3提供道路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路网改造等投资、实施、验收、资金渠道、施工单位等相关明细信息。

4提供客货运车船登记、保有、注销信息和营运车船的年度审验信息的数据。

(十三)水务部门

提供水利工程建设、改造计划、实施、验收、资金渠道、施工单位等相关明细信息。

(十四)商务部门

1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提供我盟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信息。

2提供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有关信息。

3提供二手车经销企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典当行、酒类经营者等资质审核、备案信息。

4提供外国企业及个人来我盟投资和提供劳务等相关信息。

5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引进设备、技术、劳务等涉税信息。

6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批复和备案信息等相关信息。

7提供商品价格、供求状况、主要消费品管理、商贸服务业等相关三产业的统计信息。

(十五)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提供文化企业体制改革相关信息。

2提供文化团体演出的信息。

3提供音像、网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行业的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

4及时报送外地文艺团体来我盟演出信息。

5及时报送外阜和境外文艺团体来我盟演出信息。

6配合开展综合治税宣传报道工作。

(十六)审计部门

1.加大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检查力度,积极协助财税部门落实以票控税工作措施,查处不按规定索取合法票据的行为等相关信息。

2.提供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及税收的相关信息,保证税费及时入库。

3.提供在审计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责成被审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十七)统计部门

按月分地区、分行业、分类别提供地区生产总值(GDP)、增加值、企业收入、利润、主要产品产量、固定资产投资额、居民消费价格水平、消费品零售额、存贷款余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相关信息。

(十八)国资部门

1.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状况及技术改造项目信息。

2.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兼并等相关信息。

3.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效挂钩信息;核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工资标准等相关信息。

4.提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十九)金融办

提供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相关信息。

(二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按月提供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每年提供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

2.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变更、注销、年检等信息。

3.提供股权受让双方姓名、交易股权数量和金额等信息。

4.对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并通报的无照经营户,及时依法查处,并及时报送补办登记信息。

5.提供外国企业及个人来包承包工程、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信息。

6.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人注册登记信息。

7.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信息。

8.提供特种设备、改造修理单位、制造单位资格许可信息。

9.提供各行业专项检测信息。

(二十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食品、药品、餐饮企业生产、批发、流通等基本信息。

2.提供全盟餐饮服务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审验信息。

(二十二)残联

1.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信息,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登记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认定信息。

2.对税务部门提出的有关残疾人员的疑点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十三)旅游部门

1.旅行社登记基本信息。

2.每月旅游人数和收入信息。

3.旅游新项目建设信息、投资额、投资方、施工单位等明细信息。

(二十四)环保部门

工业项目环评批复信息;固废利用信息。

(二十五)公共资源交易部门

1.积极配合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税收筹划、属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2.提供建设工程中标信息、土地中标信息、矿产资源交易信息、政府采购中标信息。

(二十六)国税部门

1.每月提供分行业、分税种、分纳税人的税收征收信息;报送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要求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指定时点的税务登记底册。

2.提供有关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信息及专项检查、稽查中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信息。

3.提供税式支出即减税、免税、退税、起征点、税收抵免、税额扣除、延期纳税、亏损抵补等相关信息。

4.积极开展税收政策调研、税源情况调查、全盟重点企业信息快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5.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信息。

6.提供外国企业及个人税务登记信息。

7.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信息。

8.提供汇算清缴汇总表及行业明细表。

9.及时落实并反馈综合治税办公室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

(二十七)地税部门

1.每月提供分行业、分企业、分税种的税收征收信息;报送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要求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指定时点的税务登记底册。

2.提供有关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信息及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信息。

3.提供税式支出即减税、免税、退税、起征点、税收抵免、税额扣除、延期纳税、亏损抵补等相关信息。

4.积极开展税收政策调研、税源情况调查、全盟重点企业信息快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5.提供汇算清缴汇总表及行业明细表。

6.落实并反馈综合治税办公室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

(二十八)烟草部门

1.提供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信息。

2.提供烟草专卖批发、零售企业许可证核发信息。

3.提供卷烟批发、交易等分户式明细信息。

(二十九)电力部门

按月提供本辖区工业企业的用电信息、综合用电量等。

(三十)人民银行

1.提供各金融机构贷款信息。

2.提供纳税人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相关信息。

3.提供来华人员结汇、售汇及付汇等相关信息。

4.提供分级次预算收入报表等相关信息。

5.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申请、批准、结算等信息(向境外公司支付股息、利息劳务费用等)。

6.提供对外支付外汇信息。

7.提供国外机构从境内取得的贷款及贷款项下利息。

8.提供银行对外融资,境内对外付汇等信息。

(三十一)邮政管理部门

1.邮政快递业企业登记许可信息。

2.邮政快递业业务量、业务收入等明细信息。

五、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由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分析全盟税收收入形势,通报评比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交流涉税信息和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涉税信息交换制度

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确定一名精通业务的涉税信息专管员负责信息传送。由信息员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及方式,定期提供本部门的涉税信息。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登录权限,可以对所需要的第三方数据信息进行采集下载,实现信息共享。

(三)档案管理制度

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档案,对各单位参与综合治税的领导成员和涉税信息专管员的基本情况、联络电话登记造册,对涉税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归档保存。

(四)学习培训制度

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按需定期举办综合治税业务人员培训班,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信息报送流程和要求。同时,对新任用的涉税信息专管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五)考核督办制度

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督查督办的方式,按季通报涉税信息交换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建立健全综合治税考核考评机制,制定综合治税考核办法,每年年底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对综合治税工作中各单位职责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实施综合治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管。在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税网络,实现税源管理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到社会各方面同心协力、密切协作共同加强税收管理的重大转变。各相关部门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

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量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与全局意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主动参与综合治税工作,把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各部门特别是成员单位对综合治税工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积极协助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的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协调服务,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采集、整理、编报涉税信息,与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即时协作制度,一经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应当积极受理,不得借故拖延或变相拒绝,并及时提供准确、真实的涉税信息。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信息的采集、比对、处理、共享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接收其他部门(单位)传递或共享的信息,不断强化信息的采集、共享和利用。税务部门对各单位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及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管理,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损害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

(三)做好信息分析利用

税务机关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传递的涉税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反馈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和落实控管责任,严格内部考核和奖惩,加强跟踪管理,使潜在的税源转变为现实的税收。要进一步做好综合治税业务与日常税收管理业务的衔接和融合,将综合治税信息充分运用于税收管理工作,实现信息效用最大化。

(四)严格考核奖惩

要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府政务监督考核,将综合治税工作作为对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核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奖优罚劣。对思想重视、工作得力、成绩突出、提供涉税信息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不依法履行义务、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作出相关处理。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和新闻发布制度,以政府名义适时公开各有关方面、单位的配合协助和工作进展成效,扎实推进社会综合治税。

(五)加大宣传力度

财税、文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依法治税、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增进全民参与综合治税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结合各部门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综合治税的浓厚氛围,切实使综合治税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附件:阿拉善盟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阿拉善盟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闫  盟委委员、常务副盟长

副组长:李文斌盟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盟财政局局长

杨胜穆盟国税局局长

 盟地税局局长

 员:罗志铁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存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盟教育体育局局长

王柱芳盟科学技术局局长

李晓恩盟公安局副局长

       王迎翔盟民政局局长

 盟司法局局长

张虎文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白咏昌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晓春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阿其图盟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发全盟水务局局长

 盟商务局局长

孙建军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李东亮盟审计局局长

陈秀芳盟统计局局长

黄朝宏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达兰太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国泽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聂永声盟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姚雪峰盟环保局局长

刘冲霄盟旅游局局长

宋晓家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行长

张宝刚  阿拉善电业局局长

孟凡超盟烟草专卖局局长

董振杰盟邮政管理局局长

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税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盟财政局,财政局局长斯琴担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局总会计师张国清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工作人员由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抄送:盟委办,盟人大工委办、政协办、纪委办。            

 阿盟行署办文电科              2016812 日印发  


信息来源: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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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阿署办发〔2016108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综合治税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盟有关单位

当前,我盟经济下行压力和财政减收压力不断加大,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大力营造依法治税环境,建立健全盟本级和各旗区协税护税网络,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经盟行署同意,现将《阿拉善盟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810

阿拉善盟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强化税源管控为核心,紧紧围绕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以营造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治税环境为目标,以涉税信息网络平台为载体,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征管中的协税护税作用,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整体推进,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健全纳税人经营信息采集网络,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共享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立足于解决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通过充分调动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不断夯实税源管理基础,着力解决税源管控过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部门涉税信息渠道不畅、部分税种税源控管难以到位、税务征管力量单一等问题,真正实现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变化规律,有效堵塞税收收入跑、冒、滴、漏渠道,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注重税源管理转变,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税原则

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征收税款,按照国、地税双方法定的权限和边界,积极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应收尽收,合力推进依法治税;各涉税部门和单位要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积极发挥协税护税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涉税信息。

(二)客观公正原则

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范税收执法,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有序运行。

(三)监督制约原则

在我盟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财政、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综合治税工作。

(四)积极筹划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鼓励中央企业在内蒙古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有效实施鼓励中央企业在阿拉善盟分支机构法人化税收属地管理。各涉税部门和单位要应依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精神,提前从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资源配置审批、土地征用、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等多方面着手,并在政府的直接主导下,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并形成相关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登记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实现税收属地化管理,保障地方财政收入。

(五)科技护税原则

借助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块数据、商业智能(BI)等最新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来自不同单位、不同渠道的涉税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利用,实施由信息化支撑条件下的综合治税。

(六)综合治理原则

大力发挥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税收制度法治化、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社会监督全民化的新型立体式、网络化的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综合治税工作。

四、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做好涉税信息传递工作,加强税源监控。完善涉税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实现涉税信息采集、税源监控、组织收入的全过程控管,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联系制度,实现税源向税收的最大转化。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季、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别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涉税信息,重大、紧急信息应当及时提供,不受时间限制。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

1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提供全盟重点项目立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项目进展等信息。

3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许可证》发放等信息。

4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批准投资计划及进度情况。

5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变更的相关信息。

6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等价格信息、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等。

7提供外国企业及个人来我盟投资立项所涉及的项目有关内容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类型等涉税相关情况。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提供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项目、软件企业资格认定等有关信息。

2提供铁路货运量、主要产品发运量、稀土产品交易信息等。

3全盟亿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实施基本情况信息;技改入选项目信息。

4提供煤炭销量信息、煤炭价格信息、煤矿企业基本情况、煤管票领用信息。

(三)教育体育部门

1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审定信息。

2提供成人教育信息。

3提供校办企业和民办教育机构信息。

4提供涉外教育机构资质和人员的审批和备案信息。

5及时报送体育彩票销售、体育场馆经营租赁、体育比赛相关涉税信息。

(四)科技部门

1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示范企业认定等相关信息。

2提供专利、科技成果等技术转让信息。

3科研经费拨付明细信息。

(五)公安部门

1协助税务部门打击制售、使用假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依法受理并侦查税务部门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

2提供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保有、年检、注销信息,提供车架号、车辆核定载质量信息,二手车转籍信息。

3提供特种行业的登记管理信息。

4提供矿产品开采企业的炸药火工用品信息。

5提供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件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核对办理登记纳税人身份信息真伪。

6提供驾驶人员报考信息。

7提供酒店住宿登记信息。

8外籍在华培训机构及人员的居留信息、外籍涉税人员出入境相关情况。

(六)民政部门

1提供福利企业单位认定信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年审等信息。

2提供福利彩票的销售信息。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分立、合并或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部门。

(七)司法部门

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年度考核等相关信息。

(八)财政部门

1行驶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协调推进全盟综合治税工作,并按综合治税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评价;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及检查落实税收政策等相关信息。

2提供会同有关部门培植重点税源的扶持措施。

3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认定信息。

4提供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国有资产转让、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招标项目等与税收有关的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和其他涉税信息。

5提供财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责成被查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6严格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发放,提供领票单位名单,对不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停止向其发放财政(印)监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财政相关票据。

7加大对综合治税工作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支持力度,为全盟综合治税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来包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等相关管理信息及就业信息。

2提供吸纳下岗人员的企业认定、核发劳动服务企业资格证明等信息资料。

3提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信息及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等相关信息。

4提供各医保定点药店通过POS机进行医保卡刷卡消费信息。

(十)国土资源部门

1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对未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使用权转让交易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负责代扣代缴印花税,并及时汇总传递相关数据。

3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收回、征用等信息,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信息。

4提供土地统计、土地定级、基准地价等相关信息。

5提供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等相关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资源配置、转让、变更等信息。

6提供批准占用耕地及非法占地等相关信息。

(十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1提供建筑业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

2提供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相关信息。

3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信息。

4提供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相关信息。

5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信息等相关内容。

6提供增量房、存量房等相关信息。

7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转移、注销及商品房销售备案、房屋租赁等涉税信息;

8接受税务部门的委托,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对未取得税务部门完(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征收工作;负责查询涉税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

1提供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信息服务、机动车维修市场等经营许可核发和管理情况信息。

2提供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信息。

3提供道路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路网改造等投资、实施、验收、资金渠道、施工单位等相关明细信息。

4提供客货运车船登记、保有、注销信息和营运车船的年度审验信息的数据。

(十三)水务部门

提供水利工程建设、改造计划、实施、验收、资金渠道、施工单位等相关明细信息。

(十四)商务部门

1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提供我盟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信息。

2提供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有关信息。

3提供二手车经销企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典当行、酒类经营者等资质审核、备案信息。

4提供外国企业及个人来我盟投资和提供劳务等相关信息。

5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引进设备、技术、劳务等涉税信息。

6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相关批复和备案信息等相关信息。

7提供商品价格、供求状况、主要消费品管理、商贸服务业等相关三产业的统计信息。

(十五)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1提供文化企业体制改革相关信息。

2提供文化团体演出的信息。

3提供音像、网吧、歌舞厅等文化娱乐行业的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

4及时报送外地文艺团体来我盟演出信息。

5及时报送外阜和境外文艺团体来我盟演出信息。

6配合开展综合治税宣传报道工作。

(十六)审计部门

1.加大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检查力度,积极协助财税部门落实以票控税工作措施,查处不按规定索取合法票据的行为等相关信息。

2.提供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及税收的相关信息,保证税费及时入库。

3.提供在审计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责成被审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十七)统计部门

按月分地区、分行业、分类别提供地区生产总值(GDP)、增加值、企业收入、利润、主要产品产量、固定资产投资额、居民消费价格水平、消费品零售额、存贷款余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相关信息。

(十八)国资部门

1.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状况及技术改造项目信息。

2.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兼并等相关信息。

3.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效挂钩信息;核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工资标准等相关信息。

4.提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十九)金融办

提供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相关信息。

(二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按月提供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每年提供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

2.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变更、注销、年检等信息。

3.提供股权受让双方姓名、交易股权数量和金额等信息。

4.对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并通报的无照经营户,及时依法查处,并及时报送补办登记信息。

5.提供外国企业及个人来包承包工程、常驻代表机构工商登记信息。

6.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人注册登记信息。

7.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信息。

8.提供特种设备、改造修理单位、制造单位资格许可信息。

9.提供各行业专项检测信息。

(二十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食品、药品、餐饮企业生产、批发、流通等基本信息。

2.提供全盟餐饮服务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审验信息。

(二十二)残联

1.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信息,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登记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认定信息。

2.对税务部门提出的有关残疾人员的疑点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十三)旅游部门

1.旅行社登记基本信息。

2.每月旅游人数和收入信息。

3.旅游新项目建设信息、投资额、投资方、施工单位等明细信息。

(二十四)环保部门

工业项目环评批复信息;固废利用信息。

(二十五)公共资源交易部门

1.积极配合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税收筹划、属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2.提供建设工程中标信息、土地中标信息、矿产资源交易信息、政府采购中标信息。

(二十六)国税部门

1.每月提供分行业、分税种、分纳税人的税收征收信息;报送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要求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指定时点的税务登记底册。

2.提供有关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信息及专项检查、稽查中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信息。

3.提供税式支出即减税、免税、退税、起征点、税收抵免、税额扣除、延期纳税、亏损抵补等相关信息。

4.积极开展税收政策调研、税源情况调查、全盟重点企业信息快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5.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信息。

6.提供外国企业及个人税务登记信息。

7.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信息。

8.提供汇算清缴汇总表及行业明细表。

9.及时落实并反馈综合治税办公室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

(二十七)地税部门

1.每月提供分行业、分企业、分税种的税收征收信息;报送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要求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指定时点的税务登记底册。

2.提供有关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信息及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信息。

3.提供税式支出即减税、免税、退税、起征点、税收抵免、税额扣除、延期纳税、亏损抵补等相关信息。

4.积极开展税收政策调研、税源情况调查、全盟重点企业信息快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5.提供汇算清缴汇总表及行业明细表。

6.落实并反馈综合治税办公室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意见或建议。

(二十八)烟草部门

1.提供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信息。

2.提供烟草专卖批发、零售企业许可证核发信息。

3.提供卷烟批发、交易等分户式明细信息。

(二十九)电力部门

按月提供本辖区工业企业的用电信息、综合用电量等。

(三十)人民银行

1.提供各金融机构贷款信息。

2.提供纳税人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相关信息。

3.提供来华人员结汇、售汇及付汇等相关信息。

4.提供分级次预算收入报表等相关信息。

5.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申请、批准、结算等信息(向境外公司支付股息、利息劳务费用等)。

6.提供对外支付外汇信息。

7.提供国外机构从境内取得的贷款及贷款项下利息。

8.提供银行对外融资,境内对外付汇等信息。

(三十一)邮政管理部门

1.邮政快递业企业登记许可信息。

2.邮政快递业业务量、业务收入等明细信息。

五、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由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分析全盟税收收入形势,通报评比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交流涉税信息和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涉税信息交换制度

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确定一名精通业务的涉税信息专管员负责信息传送。由信息员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及方式,定期提供本部门的涉税信息。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登录权限,可以对所需要的第三方数据信息进行采集下载,实现信息共享。

(三)档案管理制度

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档案,对各单位参与综合治税的领导成员和涉税信息专管员的基本情况、联络电话登记造册,对涉税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归档保存。

(四)学习培训制度

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按需定期举办综合治税业务人员培训班,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信息报送流程和要求。同时,对新任用的涉税信息专管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五)考核督办制度

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督查督办的方式,按季通报涉税信息交换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建立健全综合治税考核考评机制,制定综合治税考核办法,每年年底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对综合治税工作中各单位职责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实施综合治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对税源的有效控管。在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税网络,实现税源管理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到社会各方面同心协力、密切协作共同加强税收管理的重大转变。各相关部门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

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量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与全局意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主动参与综合治税工作,把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各部门特别是成员单位对综合治税工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积极协助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的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协调服务,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采集、整理、编报涉税信息,与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即时协作制度,一经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应当积极受理,不得借故拖延或变相拒绝,并及时提供准确、真实的涉税信息。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信息的采集、比对、处理、共享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接收其他部门(单位)传递或共享的信息,不断强化信息的采集、共享和利用。税务部门对各单位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及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管理,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损害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利益的活动。

(三)做好信息分析利用

税务机关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传递的涉税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反馈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和落实控管责任,严格内部考核和奖惩,加强跟踪管理,使潜在的税源转变为现实的税收。要进一步做好综合治税业务与日常税收管理业务的衔接和融合,将综合治税信息充分运用于税收管理工作,实现信息效用最大化。

(四)严格考核奖惩

要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府政务监督考核,将综合治税工作作为对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核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奖优罚劣。对思想重视、工作得力、成绩突出、提供涉税信息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不依法履行义务、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作出相关处理。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和新闻发布制度,以政府名义适时公开各有关方面、单位的配合协助和工作进展成效,扎实推进社会综合治税。

(五)加大宣传力度

财税、文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依法治税、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增进全民参与综合治税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结合各部门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综合治税的浓厚氛围,切实使综合治税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附件:阿拉善盟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阿拉善盟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闫  盟委委员、常务副盟长

副组长:李文斌盟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盟财政局局长

杨胜穆盟国税局局长

 盟地税局局长

 员:罗志铁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存光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盟教育体育局局长

王柱芳盟科学技术局局长

李晓恩盟公安局副局长

       王迎翔盟民政局局长

 盟司法局局长

张虎文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白咏昌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晓春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阿其图盟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发全盟水务局局长

 盟商务局局长

孙建军盟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李东亮盟审计局局长

陈秀芳盟统计局局长

黄朝宏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达兰太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国泽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聂永声盟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姚雪峰盟环保局局长

刘冲霄盟旅游局局长

宋晓家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行长

张宝刚  阿拉善电业局局长

孟凡超盟烟草专卖局局长

董振杰盟邮政管理局局长

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税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盟财政局,财政局局长斯琴担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局总会计师张国清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工作人员由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抄送:盟委办,盟人大工委办、政协办、纪委办。            

 阿盟行署办文电科              20168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