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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2900000000000/2016-00026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6〕76号 成文时间: 2016-06-3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意见

阿署办发〔201676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推进社会组织

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阿拉善盟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630日    

阿拉善盟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多元化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根据自治区深改委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盟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培育扶持政策,改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强管理与服务,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坚持激发活力、改革创新;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坚持宽进严管、依法监督,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手段,实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力争到 2020年,基本建立起与我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组织建设达到新水平。

二、改革登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组织的社会化

(一)简化登记程序,实行直接登记。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旗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二)降低登记门槛,创新组织形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注册资金要求的外,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作要求,不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书,会员数量可降至最低15个以上。实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双轨制。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某一服务品牌在其活动区域内形成连锁服务,办公场所不作要求。改革年检办法,建立以征信为主的年度报告制。提高行政效率,对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在所有必须提交材料完备后,压缩为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三)实行政社分开,推进自主办会。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引入竞争机制,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一业多会,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成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允许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行业协(商)会一般只吸收企业会员,秘书长可通过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在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包括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不得在行业协(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上述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其中兼职(任职)。3年后兼职(任职)的,须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任职)行业协(商)会类社会组织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与社会组织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完全脱钩,实行政社、社企分开。

三、完善培育扶持政策,改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盟、旗政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逐步扩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每年度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服务项目。公平对待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二)加大政策措施扶持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各级财政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支持、资助和奖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旗(区)采取利用现有场所建设社会组织创业园区和培育孵化基地,优先满足服务内容贴近民生、公益慈善类和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进驻。把支持基层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活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和鼓励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类的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联合会。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鼓励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三)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鼓励成立行业协(商)会类社会组织(包括异地商会)、科技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大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力度,鼓励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同地域的社会组织成立联合组织,发挥其桥梁纽带和规范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组织重组和改造,培育发展一批质量高、能力强、作用好的品牌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不具备法人基本条件、活动不经常、作用不明显或违纪违规的社会组织,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四)拓宽社会组织协商渠道。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探索在政协中设立社会组织界别。建立党委、政府与社会组织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等政策前,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四、强化机制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服务效能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民主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推行会长(理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制度和秘书长聘任制度,切实解决社会组织缺乏专职(从业)人员问题。科学合理地确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规模和负责人的数量,逐步推行差额提名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强化社会组织自律和他律建设,推进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推进从业队伍建设。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训长效机制,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支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鼓励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大学毕业生在社会组织领域内就业、创业,切实解决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强化党的组织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党工委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的统筹、协调、推进、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建组织、扩覆盖活动,对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采取单独建、联合建、挂靠建等方式,实现应建尽建;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率先把群团组织建起来。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党组织负责人选拔培养方式。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社会组织群团建设等方面的枢纽作用。

(四)加强监督规范服务。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盟活动以及我盟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改善执法条件,严格执法规程,严肃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探索形成社会组织管理联动机制,特别是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涉外社会组织在我盟活动,盟外事办、国家安全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对于各部门发现的涉外社会组织活动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能够及时互相通报,迅速进行联合查处。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情况、资产财务状况、接受与使用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等应通过媒本或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引导社会组织公开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

(五)完善评估引导机制。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推行第三方评估,完善科学合理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制度,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社会组织建设合力

(一)强化组织统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各旗(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旗(区)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探索经验。

(二)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联动机制。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与职责,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形成加快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共识。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信息来源: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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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阿署办发〔2016〕76号 成文时间: 2016-06-30
公文时效:
阿拉善盟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意见

阿署办发〔201676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推进社会组织

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盟行署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阿拉善盟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630日    

阿拉善盟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多元化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根据自治区深改委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盟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培育扶持政策,改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强管理与服务,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坚持激发活力、改革创新;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坚持宽进严管、依法监督,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手段,实现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高。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力争到 2020年,基本建立起与我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组织建设达到新水平。

二、改革登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组织的社会化

(一)简化登记程序,实行直接登记。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旗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二)降低登记门槛,创新组织形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注册资金要求的外,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作要求,不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书,会员数量可降至最低15个以上。实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双轨制。允许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某一服务品牌在其活动区域内形成连锁服务,办公场所不作要求。改革年检办法,建立以征信为主的年度报告制。提高行政效率,对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在所有必须提交材料完备后,压缩为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三)实行政社分开,推进自主办会。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引入竞争机制,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一业多会,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成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允许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行业协(商)会一般只吸收企业会员,秘书长可通过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在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包括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不得在行业协(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上述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其中兼职(任职)。3年后兼职(任职)的,须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由拟兼职(任职)行业协(商)会类社会组织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与社会组织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完全脱钩,实行政社、社企分开。

三、完善培育扶持政策,改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盟、旗政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逐步扩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每年度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服务项目。公平对待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二)加大政策措施扶持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各级财政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支持、资助和奖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旗(区)采取利用现有场所建设社会组织创业园区和培育孵化基地,优先满足服务内容贴近民生、公益慈善类和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进驻。把支持基层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活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和鼓励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类的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联合会。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鼓励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三)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鼓励成立行业协(商)会类社会组织(包括异地商会)、科技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大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力度,鼓励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同地域的社会组织成立联合组织,发挥其桥梁纽带和规范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组织重组和改造,培育发展一批质量高、能力强、作用好的品牌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不具备法人基本条件、活动不经常、作用不明显或违纪违规的社会组织,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四)拓宽社会组织协商渠道。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探索在政协中设立社会组织界别。建立党委、政府与社会组织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等政策前,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四、强化机制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服务效能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民主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推行会长(理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制度和秘书长聘任制度,切实解决社会组织缺乏专职(从业)人员问题。科学合理地确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规模和负责人的数量,逐步推行差额提名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强化社会组织自律和他律建设,推进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推进从业队伍建设。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训长效机制,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支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鼓励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大学毕业生在社会组织领域内就业、创业,切实解决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强化党的组织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党工委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的统筹、协调、推进、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建组织、扩覆盖活动,对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采取单独建、联合建、挂靠建等方式,实现应建尽建;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率先把群团组织建起来。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党组织负责人选拔培养方式。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社会组织群团建设等方面的枢纽作用。

(四)加强监督规范服务。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盟活动以及我盟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改善执法条件,严格执法规程,严肃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探索形成社会组织管理联动机制,特别是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涉外社会组织在我盟活动,盟外事办、国家安全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对于各部门发现的涉外社会组织活动有违规、违法行为的能够及时互相通报,迅速进行联合查处。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情况、资产财务状况、接受与使用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等应通过媒本或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引导社会组织公开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

(五)完善评估引导机制。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总体要求,推行第三方评估,完善科学合理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制度,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社会组织建设合力

(一)强化组织统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各旗(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旗(区)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先行先试,探索经验。

(二)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联动机制。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与职责,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的了解和认识,形成加快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共识。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