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索引号 152900000000015/2016-0019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农牧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16〕86号 成文时间: 2016-06-06
公文时效:

【转载】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阿署发〔2016〕86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促进我盟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

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全盟中央、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52万亩,牲畜1.4万头(只),全盟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西瓜、蜜瓜、葡萄共6.74万亩,有7786户农牧民参与保险,盟、旗区投入财政补贴资金430万元,全盟基本实现大宗农作物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为农牧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但客观上我盟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存在特色保险品种少、覆盖面不宽、渗透度不高、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基本原则,通过改革创新、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为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运行的“防火墙”,成为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构建市场化的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农牧业保险制度,有效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为我盟现代农牧业发展提供保障。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盟基本建立起运营规范、服务优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保险项目基本覆盖全盟农牧业主要品种,主要保险品种中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参保率达到70%以上,力争农业保险深度(保费收入/生产总值)、农业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等指标有显著提高,使自然灾害对“三农三牧”造成的损失得到合理分担,冲击和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得到有力保障。

四、工作任务

(一)推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多元化。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起专业化、多元化的有序竞争机制。根据农牧业生产实际,既要保证农业保险政策有效落实,又要考虑农牧民、涉农企业和各级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组织有资质的保险经营机构设计适销对路的农牧业保险产品,科学合理的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盟财政、农牧等部门统一制定新增保险品种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组织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承保资格招投标,将公平竞争机制引入承保公司遴选过程,由具备资质的多个主体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二)逐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稳步扩大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加快推广地方特色成熟险种,不断提高参保率;围绕建设国家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稳步推进公益林保险,积极开展商品林保险,探索开展林下经济保险、经济林及林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开展草原火灾、旱灾、鼠虫害保险和羊群等动物气象指数保险。围绕阿拉善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牧业保险产品。积极发展适应农牧民需求的农村牧区住房、农牧业生产工具、农牧业基础设施以及农牧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涉牧保险业务。鼓励开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农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益保险等新型产品,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牧户的保险需求。2016年,全盟组织开展新增地方特色保险品种试点工作。

—阿拉善双峰驼,重点对佩戴电子耳标的挤奶母驼、种公驼、骟驼保险,到2020年承保骆驼3万峰。

—阿拉善白绒山羊,重点对统一检测合格,佩戴电子耳标的白绒山羊基础母羊、种公羊进行保险。到2020年承保白绒山羊20万只。

—“满达·阿杜”肉羊,重点对三元杂交遗传性状稳定,佩戴电子耳标的“满达·阿杜”基础母羊进行保险。到2020年承保“满达·阿杜”基础母羊5万只。

—有机谷子,到2020年承保2万亩。

(三)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与农牧业技术推广、气象灾害预报、防灾防损、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联动,强化部门合作,明确权利义务,健全保险协办机制,规范费用支付。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苏木镇基层协保员制度建设,优化保险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理赔效率。

(四)突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重点。创新险种设置和服务方式,在充分满足农牧户保险需求的基础上,将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服务重点,提高其防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要积极开展“政银保”合作,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五、实现保险业务规范化管理

(一)加强承保机构自身建设。承办我盟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资质,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规范签订农业保险合同。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组织引导农牧民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保,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参保,不得以旗(区)或苏木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对于放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农牧业经营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保险经办机构。由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牧民投保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等信息在当地予以公示。

(三)做好农业保险理赔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除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外,保险经营机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由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牧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同时,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论和理赔结果在当地予以公示。

(四)明确财政补贴方式和比例。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方式和比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盟级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方式,按照盟20%、旗(区)50%的比例执行,有条件的旗(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比例,但参保人个人负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以提高投保人保险责任意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重点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稳妥推进新增地方特色保险品种试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灾等各项工作积极支持,及时通报农业保险现场检查情况。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做好基础工作,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落实资金,加大支持。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将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盟、旗(区)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入支持力度,并随着农牧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而逐年增长。

(三)严格考核,强化监管。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内财外〔2014〕2361号),定期对承保机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进行考核评价,促使保险公司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完善自身内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虚报承保面积和头数,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收入,取消其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文件下载: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doc

编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农牧局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法规
索引号 152900000000015/2016-00197 发布机构: 阿拉善盟农牧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16〕86号 成文时间: 2016-06-06
公文时效:
【转载】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阿署发〔2016〕86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有关精神,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促进我盟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

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全盟中央、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52万亩,牲畜1.4万头(只),全盟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西瓜、蜜瓜、葡萄共6.74万亩,有7786户农牧民参与保险,盟、旗区投入财政补贴资金430万元,全盟基本实现大宗农作物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为农牧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但客观上我盟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存在特色保险品种少、覆盖面不宽、渗透度不高、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基本原则,通过改革创新、健全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成为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运行的“防火墙”,成为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构建市场化的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农牧业保险制度,有效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为我盟现代农牧业发展提供保障。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盟基本建立起运营规范、服务优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保险项目基本覆盖全盟农牧业主要品种,主要保险品种中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参保率达到70%以上,力争农业保险深度(保费收入/生产总值)、农业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等指标有显著提高,使自然灾害对“三农三牧”造成的损失得到合理分担,冲击和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得到有力保障。

四、工作任务

(一)推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多元化。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起专业化、多元化的有序竞争机制。根据农牧业生产实际,既要保证农业保险政策有效落实,又要考虑农牧民、涉农企业和各级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组织有资质的保险经营机构设计适销对路的农牧业保险产品,科学合理的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盟财政、农牧等部门统一制定新增保险品种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组织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承保资格招投标,将公平竞争机制引入承保公司遴选过程,由具备资质的多个主体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二)逐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稳步扩大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加快推广地方特色成熟险种,不断提高参保率;围绕建设国家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稳步推进公益林保险,积极开展商品林保险,探索开展林下经济保险、经济林及林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开展草原火灾、旱灾、鼠虫害保险和羊群等动物气象指数保险。围绕阿拉善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牧业保险产品。积极发展适应农牧民需求的农村牧区住房、农牧业生产工具、农牧业基础设施以及农牧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涉牧保险业务。鼓励开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农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益保险等新型产品,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牧户的保险需求。2016年,全盟组织开展新增地方特色保险品种试点工作。

—阿拉善双峰驼,重点对佩戴电子耳标的挤奶母驼、种公驼、骟驼保险,到2020年承保骆驼3万峰。

—阿拉善白绒山羊,重点对统一检测合格,佩戴电子耳标的白绒山羊基础母羊、种公羊进行保险。到2020年承保白绒山羊20万只。

—“满达·阿杜”肉羊,重点对三元杂交遗传性状稳定,佩戴电子耳标的“满达·阿杜”基础母羊进行保险。到2020年承保“满达·阿杜”基础母羊5万只。

—有机谷子,到2020年承保2万亩。

(三)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协保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与农牧业技术推广、气象灾害预报、防灾防损、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联动,强化部门合作,明确权利义务,健全保险协办机制,规范费用支付。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苏木镇基层协保员制度建设,优化保险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理赔效率。

(四)突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重点。创新险种设置和服务方式,在充分满足农牧户保险需求的基础上,将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服务重点,提高其防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要积极开展“政银保”合作,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五、实现保险业务规范化管理

(一)加强承保机构自身建设。承办我盟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资质,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规范签订农业保险合同。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组织引导农牧民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保,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参保,不得以旗(区)或苏木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对于放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农牧业经营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保险经办机构。由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牧民投保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等信息在当地予以公示。

(三)做好农业保险理赔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除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外,保险经营机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由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牧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同时,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论和理赔结果在当地予以公示。

(四)明确财政补贴方式和比例。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方式和比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盟级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方式,按照盟20%、旗(区)50%的比例执行,有条件的旗(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比例,但参保人个人负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以提高投保人保险责任意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重点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稳妥推进新增地方特色保险品种试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灾等各项工作积极支持,及时通报农业保险现场检查情况。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做好基础工作,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落实资金,加大支持。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将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盟、旗(区)两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入支持力度,并随着农牧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而逐年增长。

(三)严格考核,强化监管。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内财外〔2014〕2361号),定期对承保机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进行考核评价,促使保险公司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完善自身内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虚报承保面积和头数,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收入,取消其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文件下载: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doc